03.05 @烟台人,微信聊天记录,这么用才能当证据!


@烟台人,微信聊天记录,这么用才能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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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规定》第十四条正式确定了以上电子数据在打官司的时候作为证据使用的可行性。

近年来,微信作为一种通讯工具,被人们越来越多的用于工作、生活之中。各类案件中,也常能看当事人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那么,一份聊天记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被法院认定为真实呢?

我们不妨看看下面两个案例:


一、

杨波、杨苹与杨瑾同返还原物纠纷

案号:(2019)吉03民终1252号

案例要旨: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证据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微信使用者双方为本案当事人、聊天发生在涉案事实时间段内、聊天记录具有连续性。

微信用户并没有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首先应当证明使用者为案件当事人。

目前实践中证明微信使用人的方法主要有: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对方的微信是否直接与手机号码绑定、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同时,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完整反映事情发生经过,避免片段式记录,保证其连续性。

涉及微信语音,语音内容要清晰、明确,未经处理,以保证其真实性。

除了保证证据内容完整性之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亦应当保留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记录和原始载体。

二、

马红伟与孙会霞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8)鲁0832民初5516号

案例要旨: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原告马红伟所提交两份微信聊天记录聊天人非实名注册,且不能确定聊天双方即为本案当事人,故对该两份聊天记录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提醒:

通过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非常严格。

首先,当事人需要证明提供的证据确实是与对方当事人本人的聊天内容。实践中证明微信使用人的方法主要有: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对方的微信是否直接与手机号码绑定、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其次,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完整反映事情发生经过,避免片段式记录,保证其连续性。涉及微信语音,语音内容要清晰、明确,未经处理,以保证其真实性。由于微信聊天本就是比较零散的对话和片段似的记录,如果聊天记录截取的不完整、或被恶意剪辑,很可能令人断章取义,无法表达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最后,根据依据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亦应当保留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记录和原始载体。

而一份满足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还要同时满足来源合法、以及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方能被法院认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烟台人,微信聊天记录,这么用才能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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