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如何评价北师大法学副教授裴洋在孙杨听证会上的表现?

小巫婆_莹


异地执业指的是在异地为病人进行诊断和冶疗。很明显,抽血样本不属于执业中的诊断或冶疗,孙杨也不是病人,所以,这行为并不属于护士执业行为,作为北师大教授,国际法庭上,回避事实,作出偏向性和违心的意见,显然,有损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公信力。


熊猫少少


简直被吊打,惨不忍睹!按裴教授说法,这些年医院抽我血没给我看护士资质证书原件(注意只能原件哦)的护士都该进监狱[捂脸][捂脸][捂脸]。裴教授你怎么回去面对你的研究生?






一匹西龙


①对证言证词不了解,找都找不到。

②作为北大教授级老师连英语都听不懂,丢人现眼。

③对庭审对方律师发言一问三不知,话都说不顺。丟他十八辈祖宗的脸。

④对相关法律条文都不了解,还是法学副教授,你打了北师大的脸不说,你还误人子弟,害了以后的法律工作者!

我替他汗颜!


灵魂有处安放


先科普下资格证和执业证书的关系。

护士资格证书通过国家组织的护士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组织考试部门发放的证书。

护士执业证书通过护士资格考试取得成绩单或者资格证书以后,由护士将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后,审批通过取得的证书。

以上,我想让大家知道的重点是:资格证证明护士专业技能合格。执业证只能是挂靠在工作的医疗机构里的!

然后我们来看《护士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孙杨的法律依据大概来源上述法规。

但以下内容,划重点!

首先,这位护士采血地点是在哪?在孙杨家里,它并非医疗机构。

第二,本次采血的目的是为了诊疗吗?显然不是出于为治疗孙杨疾病的目的进行的。

最后,我们现在已经得知采血官是拥有正规护士资格证和执业证书的。


锅盖头123


如此受到大家高度关注的裁决,对律师简直是个千载难逢的出头和出名机会,但是,他的表现难以想象的差,应该会给他带来很负面的影响。

我一直是支持孙杨的,前几天还在头条上写过几篇关于这次事件的文章,点我头像就可以看到我的观点。但孙杨团队,包括律师,在裁决庭上表现确实太差了。

那晚的检查,孙杨已经被抽血了,在尿检时,由于对方不专业的举止,在征求队医及相关领导意见后,对资质较真,并在检查人员签字同意的情况下,终止了那次检查,最后在对方暗示或默许下砸了工具箱取出了血样保留至今。

所以,还原当时场景,事件的导火索是对方不专业的举止,孙杨现场处置方式是在多种因素推动下完成的。我们现在是在事后理性地分析它,但身处其中时,你我他,是不是就能做出更正确的举动?不一定,真的不一定!否则,这个世界上就不会有很多很多人在寻找后悔药。

事情发生了,那么挽救措施就是认真应对裁决。

打过官司的人就知道,对于可左可右的官司,律师太重要了。律师在了解完事实后,需要理出其中的有利和不利因素,证据和证词等所有有关的内容,特别重要的官司最好要模拟一下。大家不要说当事人重要,律师不重要,我在不同地方打过几个官司,只出席过一次法庭(为了满足自己好奇心),其它时候都是律师自己去的,偶尔让我的代表参与,目前为止,我都赢了官司。

从裁决厅的表现来看,这次孙杨的律师确实无法胜任,不仅他自己不怎么样,而且对方律师问的问题其实不算什么,可他的当事人的应对得都太差了,律师显然对此缺乏认真而细致的准备,也给仲裁庭留下很不好的印象。我觉得仲裁庭本来就带有一定倾向性,从裁决书可以看出,判决带有明显的情绪化,孙杨团队的糟糕表现,从而被对方轻而易举就击败了。

律师既然承担了这个责任,就应该比其他人考虑得更周全也更理性,当事人孙杨长期在训练,其处理事情的成熟度只相当于20多岁的毛头小伙子,那么,律师需要勇于挑起重担。

我推断,这个学院的副教授律师,可能只是法律条款背得好,严重缺乏实操经验,输了裁决后,他居然发了个什么声明,跟孙杨一样幼稚。他如果赢了这次官司,一战成名,输了,估计今后没人敢请他代理难度大的官司了。

补充一下,本来提问者问的是律师问题,所以我主要谈的律师,既然评论又扯到其它方面,我说点题外话。

1.如果你或我是孙杨,在请示了队医和领导后,怎么做?

如果没按领导意见办,是不相信领导的专业水平,而且是不听话哦,这在我国有多严重,很多人都清楚。

可是,如果领导是错的,出现后果谁担责?

2.我们先不去争论资质问题,当晚,检查人员签了协议同意不带走血样,暗示或默许孙杨自己把血样从箱子取出,这也是孙杨砸箱子的前提,但仲裁庭对检查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辩解和袒护。

再补充一点,我自己是爱国的,但并不是爱孙杨的。我只是想理性客观分析这次检查和仲裁事件,我认为仲裁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情绪化。


生死与共ld


堪称灾难级出庭,中国所谓的专家丢脸到国际上了。裴教授称护士异地执业是违法,对方律师说按你的说法中国护士异地检测都是违法行为?裴教授被自己的话噎死了,瞠目结舌,说自己不清楚。对方说你不是专家吗?裴憋了半天说中国法律很复杂


梅花五弄


他的专业水平怎么样,不了解,不做评论。

但他在法庭上律师问询时,一会说自己很熟悉,一会又说不清楚不了解,这种前后矛盾的证词,给法庭的印象就是不可信。白话就是说谎、不诚实。

孙杨方的几个证人表现基本都是如此,要么就是证词前后不一自相矛盾,要么就是闪烁其辞不正面回答,这种行为在法庭上是大忌。

本来拒绝的理由就很牵强,再这么差评的答辩,能赢才奇怪了。


西红柿炒番茄0


同为圈内人,说句公道话,这位专家实战经验不足够,再加上作为学法律的,考虑的不利后果更加多没法向孙杨那样信口开河不计后果,以前很多违规行为在法庭上被人攻击,他明知道后果如何所以这表现不奇怪。国内很多法庭说话可以不计后果,但国际上不行,他知道自己如果说我很清楚后果是什么所以只好说不知道或不清楚。

举例如下,前提是他已经在证词里提过自己对护士说过类似你无证抽血可能坐牢这样的话。

1~理查德问,在中国护士是不是每次抽血只能出示原件,照片或复印件都不行,裴洋答是,这是对的,这是为了保持他自己证词前后一致性,此外说是,他对护士说的话可以解释为阐述事实,他说不是他对护士说的话马上就会变成威胁。

2~理查德问,那么中国机构的护士每次抽血都要出示原件吗?这里裴洋出了很大失误,他想多了,他知道如果说是马上就会被理查德轻易推翻,说不是就会造成证词前后矛盾,并坐实是在威胁护士,所以只好说我不太清楚。这里最简单的应对方式他可以说这问题和本案无关我可以不回答,或者说这个数据要问中国有关机构官方数据,目前我们不掌握都可,因为仲裁庭只开一次双方都无需再补充证据,所以这问题只能不了了之。这就是第一个大失误。

3~接下来是第二个失误,理查德问,你是否了解中国反兴奋剂机构,有无裴洋还没有从第一个失误中绕出来,所以他又陷入了一个逻辑上的陷井,他担心自己说清楚,理查德马上就会问中国的检测程序是怎样的(事实上理查德确实是这么问的),因为他在第一个问题中被理查德击败所以没敢正面回答,只好说不清楚,接下来理查德问护士怎么操作如果不出示原件是否都要坐牢时,他也只好说不清楚,这个失误依然是巨大的,可以视为事前没有演练,实际上只要坚持自己清楚中国反兴奋剂检测机构运作机制,自己在场的每一次检测自己都严格要求检方按照那份指引行事要求每位检测官出示资质证书(注意坚持这点特别重要,因为按照中国法律无证诊疗造成严重后果确实要坐牢,而裴洋坚持自己的做法实际上是很巧妙的避开理查德这个问题,理查德无权质疑裴洋按照高标准执行规则的正确性),这问题就算过去了。

3~第三个问题,理查德此时说了一个问题,说你为什么不清楚你不是中方的专家吗?此时中方律师应当立刻提出反对,因为这问题完全和本案无关,但实际上提了也没用了,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让所有的陪审员对裴洋留下了极为不专业的印象。这属于法庭技巧,理查德原本的问题目录里根本没这条,他只是看到裴洋如此容易被攻破巩固胜利果实而已,怪不得人家。

4~最后一个问题是最致命的问题,理查德问事发当晚你是否清楚护士手机里有一张执业证明照片你检查过吗?这个问题说实在不能怪裴洋,应当是中方在提交证词时准备不够充分,当时并未提到这个问题,证词里只说护士无法出示原件所以他们认为是无资质的,理查德这个问题实际上还是陷井,因为回答说知道,理查德就会问同为法律人你应该很清楚,护士无法出示原件但有照片,只是属于瑕疵并非无证检测并无实质性违法,你对护士说她要坐牢你是不是威胁证人?如果裴洋说我不知道我没见过,那问题就会变成你作为法律专家你连必要的检测都没有做过你就确定她没有资质?你刚才说中国必须出示原件可是你在随后的问题里不是已经表明了你压根没法证明你的观点的正确性合法性不是吗?裴洋估计到这两个后备问题,所以只好含糊其辞说不清楚,实际上说不清楚好过说清楚,毕竟坐实威胁证人对孙杨更不利。

总结,裴洋的表现,输在三个地方,第一,说过的谎,需要更多的慌去圆,这是个高水平的活,中方律师团队显然没这水平。从孙杨母亲坚持要请的张律师过往代理的李天一强奸案来看,鼓动母亲上庭打亲情牌是他的拿手王牌,可惜国内那套在国际上没用而且还有反作用。第二,抗检现场处置一错到底是非常致命的,后期准备又不够充分,证词提交时明显就没有经过充分论证,漏洞太多。第三,裴洋本人临阵经验,尤其是国际仲裁庭经验太薄弱


喜欢的名字全被注册了


没弄明白怎么回事,看了申诉以为准赢。没想到你不承认的资质他们承认,他们不管你是否吃药,只是不允许暴力抗捡。关键在于没有按照你的套路出牌。他们说西,你们向东发力。说实在的,还真没副教授什么事。孙杨就是认为检查的没资质,还有就是为了保护隐私,不能被录像。


北京好老头


首先问你一个问题:

你到医院里去做手术,你是去找一直在手术室里动刀的医生,还是去找转型管理或者研究的医院的副院长医生去给你做手术?


律师是司法实务者,需要找常拨弄案子的,学者型的律师很多都是理论型的。

打官司不是立法,需要绝对了解法律的实行规则,必须了解法官的裁判理念。

你给法官讲理论,人家会好好听,但是不会理会你的。

为啥?

因为这个争议,都是按照这样裁判的,想改变,除非你去赶紧推动立法,否则,就这么搞。

因此,打官司必须去找一直在法庭上去实践的律师,而不是要去找学富五车的学者去帮你搞。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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