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 為什麼找地方去講理,卻被說成了沒事找事、尋釁滋事?

當涉及到挑釁性的麻煩,我們首先想到的是一群殘暴的暴徒用棍子隨意毆打他人,恐嚇他人,恣意破壞,佔領公共或私人財產。

但在現實生活中,有這樣一群人,他們維護著自己的合法利益,並有一系列的“認為是合法的、合理的”權利的實現識別希望的目的的精神行為。

因為我認為他們是認為這是合法的,是正當的,因此超越了法律界限,不知不覺就越過了警戒線。

在實踐中,我們經常看到有些人覺得辦案機關的辦案效果不理想。

為什麼找地方去講理,卻被說成了沒事找事、尋釁滋事?

在情緒化的情況,他們不關心任何嚴重後果,不關心任何法律後果。一陣突如其來的衝動可能會導致一場災難,當一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情緒是人之常情,但前提是要保護自己的法律和程序的遵守規則的權利。

為了追求自己的滿意,不可能把一切都拋在腦後,無視法律的規定,讓他走上犯罪的道路。

當出現問題或衝突時,我們可以通過各種法律途徑尋求解決辦法。 不論當局處理的是爭議的哪一方,你都可以訴訟,審查,仲裁,調解,申訴,查看,再審等程序來處理。 沒有必要一時失去理智,這種侵略行為往往會在以後後悔。

挑釁事件的構成要素需要注意,只有當行為惡劣、情況嚴重或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時,才能被視為挑釁事件。輕微和不受傷害的挑釁行為只能作為其他一般違反法律的行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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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識

從理論上說,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行為方式、方法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同時對社會心理的程度也有很大的影響。因此,當認定的情況嚴重時,應檢查行為人是否使用暴力、威脅或公共組織。

(2)行為的直接和間接有害後果、行為的直接有害後果是行為對社會的直接有害後果、間接有害後果是行為對社會的傷害或間接有害後果、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造成公私財產嚴重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混亂等,是決定情節是否嚴重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樣的行為發生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由此產生的社會影響也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擾一定比晚上在荒野中更危險。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規模,人的行為難以主觀惡性行為的程度決定接受改革。無論是反覆干擾,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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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那些環境惡劣,隨意毆打他人的人;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不良曲線;

強迫或肆意破壞,佔有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在公共場所製造噪音,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混亂;

多次集結他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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