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 羨慕清朝的妻妾成群?別傻了!一夫一妻制,才是對男人的最佳保護

作為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清朝乃系傳統倫理道德和封建禮制的集大成者,婚姻制度作為維繫社會穩定,約束民間禮法的根本所在,對於封建統治階層而言意義非凡。

“一夫一妻多妾”之封建婚姻制度,經過宋代“程朱理學”“存天理,滅人慾”的理論加工,讓妻和妾之間的差別進一步拉大到近乎荒唐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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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朱熹老夫子的理論,“一夫一妻”乃系“天理”“一妻多妾”即為“人慾”。清朝建立以後,“程朱理學”逐漸被奉為圭臬,被視為應該“滅除”“妾”,地位進一步降低。封建婚姻制度認為:納妾不視作婚姻,妾本身也不屬於家庭成員,也沒有家庭成員所享受的待遇,同樣夫家有罪時,妾也不會被株連九族。

對於上述區別對待妻妾之間社會地位的婚姻制度,清朝予以了國家層面的認可,並在國家法典——《大清律例》中予以了明確。《大清律例·戶律·婚姻一·妻妾失序》明確規定: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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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妻和妾之間的角色明確、地位分明,擅自更改乃系觸犯刑律的所在。即使是經過正常程序,妾升級為妻或者妻被廢為妾,如果觸犯刑律,也必須依據“原系妻而娶為妾,當從妻論;原系妾而娶為妻,仍從妾論”的基本原則予以區別對待。

清朝時期,妻妾之間的地位懸殊之大,區別之明顯,妻妾成群之家庭生活狀態勢必會呈現令人匪夷所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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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禮法認為“婚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已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也就是說男女成婚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祭祀宗廟;二是繁衍後嗣。而清代男子的妾室是不允許參與家族祭祀的,甚至連所出子嗣也只能稱呼自己為“姨娘”或者“庶母”。封建婚姻制度的兩大目的,妾室一項都沒沾邊,可見清代妻妾之間的巨大差別。

而在《清稗類鈔》的記載中,清代納取妾室,更多是“以備驅使”之用,所謂“置二妾或三妾,一切役務,均委之若輩”。也就是說,清代男性妾室最為常見的兩大作用乃系“出身率為侍婢,入室服侍寢事”。而和男性擁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正妻,則和男子一樣,乃系家庭的“主子”,自然能夠享受妾室一樣的服侍待遇。甚至,將妻和妾之間的關係是為主僕關係,也並無言過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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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清代妻和妾之間,基本相當於清代後宮之皇后和諸妃嬪之間的地位差別,有著明確的君臣之別、主僕之分,除非像雍正朝權臣佟佳·隆科多對自己愛妾的刻意驕縱,否則妾室一般不敢同正妻造次。

至於妾室和妾室之間的關係,更加不會像我們認為的那樣因爭奪男主寵愛而爭風吃醋、互相攻擊。因為在清朝時期,能夠擁有兩位及以上妾室的家庭,毫無例外都是士紳豪門、權勢官宦、富商勳貴,如此家族一般都有嚴苛的家規約束。一旦有妾室違反家規,就會被處以典、賣、遣乃至被杖責、誅殺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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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臥房

除了妻和妾之外,清代男性的“多妾”中還有著“通房丫頭”的存在所謂“通房丫頭”,顧名思義其臥室和主人的臥室聯通,在之子夫妻行閨房之樂時,她不但要貼身伺候,還可以在主子招呼下,一起成事。

“通房丫頭”一般為正妻陪嫁侍女,因為有著夜間服侍的便利,能夠獲得男性恩寵,成為妾室的可能性極大。而且,有正妻作為自己的靠山,“通房丫頭”的地位並不比妾室低,甚至會在妾室之上。所以,妾室和通房丫頭之間一般也不會生出影響家庭和諧的事端,會和平相處。

所以,在清代妻妾成群的家庭中,看似關係複雜、難以平衡,但在國家層面的刑律約束、嚴苛的家規約束和傳統的封建禮教約束下,妻和妾乃至通房丫頭之間一般會和諧相處,共同作為男性的附屬品存在,操持後院、服侍男性、繁衍後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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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清代妻妾之間的其樂融融、和平相處並不代表適應於現今社會。除了法律層面的約束,還有四大方面的限制,能讓人望而卻步:能不能養得起?妻和妾如何區分?如何處理妻妾之間的關係?身體能不能承受?所以,別再羨慕清代的妻妾成群,一夫一妻才是對男人最大的保護!

參考文獻:《大清律例》、《清稗類鈔》、《清史稿·吉禮》、《清代野史大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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