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1 中超控股:駁回原告華融資產廣東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導語法院認為,原告華融資產廣東分公司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判決駁回原告華融資產廣東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358,629.86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363,629.86元由原告華融資產廣東分公司負擔。

1月2日,資本邦訊,中超控股(002471.SZ)發佈收到兩則《民事判決書》。

其中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以下簡稱“華融資產廣東分公司”)訴被告深圳市錦雲投資控股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錦雲企業”)、廣東天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慶信友達日化有限責任公司、廣東凱業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騰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黃錦光、謝岱、黃彬、黃潤耿、江蘇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華融鵬錦投資發展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華融鵬錦企業”)、華融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融信託”)、廣東鵬錦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錦實業”)合夥企業糾紛一案,案號(2018)粵03民初4103號。

訴求判令被告錦雲企業向原告支付《差額補足協議》項下的差額補足款項本金人民幣5000萬元及其投資收益,支付律師費、訴訟費及其他費用,其他被告按照相應的保證協議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近日公司收到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的《民事判決書》,深圳中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主要內容如下:

深圳中院認為根據《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第十一條、二十八條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由合夥人在合夥企業解散後、清算時進行分配,分配的次序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次分配有限合夥人出資本金、普通合夥人出資本金,合夥人投資收益,其中投資收益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現合夥企業華融鵬錦企業並未解散,也未清算,華融資產廣東分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華融鵬錦企業已向華融信託分配出資本金、投資收益以及所分配的金額低於《差額補足協議》第一條約定的金額,故華融資產廣東分公司主張錦雲企業承擔補足差額部分的前提條件不成就,華融資產廣東分公司訴請錦雲企業支付差額補足款項的本金及投資收益、律師費及其為實現債權發生的其他費用,並要求其他各被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均依據不足,深圳中院不予支持。

原告華融資產廣東分公司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判決如下:

1、駁回原告華融資產廣東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案件受理費358,629.86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363,629.86元由原告華融資產廣東分公司負擔。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發現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深圳中院駁回了華融資產廣東分公司的訴訟請求,公司無需對涉案擔保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將對公司維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同時,將對公司與華融資產廣東分公司涉及同一份《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的另一案件((2019)粵03民初2617號,涉訴金額2.5億元)的判決結果具有積極的借鑑意義。

本次判決為一審判決,不排除被告會有上訴的可能,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可能產生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根據相關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同日,中超控股公佈關於全資子公司完成工商註銷登記的公告。

公司於2018年11月26日召開了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註銷全資子公司的議案》,同意註銷全資子公司西藏中超電纜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中超”)。

今日,拉薩市柳梧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簽發了《准予註銷登記通知書》,西藏中超的工商註銷登記手續辦理完畢。

西藏中超自成立以來,業務開展緩慢,未達到預期效果。註銷西藏中超有利於公司精簡組織結構,提高管理效率,整合及優化現有資源配置,提高公司整體經營效益。

中超控股表示,註銷西藏中超將使公司合併報表範圍發生相應變化,但不會對公司合併報表產生實質性影響,也不會對公司當期損益產生實質性影響;同時,不會對公司整體業務發展和盈利水平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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