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太口服液”商標侵權案,侵權方被判賠償200萬

“太太口服液”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尤其是它的“每天一個新太太”、“十足女人味,太太口服液”、“做女人真好”等廣告語在當時俘獲了不少女性的芳心,從而作為中國90年代興起的保健品市場裡的傳奇品牌之一,支撐起一個企業帝國的創業神話。

“太太口服液”是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太太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於1993年3月8日正式投放市場的國家健字號產品,“太太”商標最早是1994年8月4日在30類非醫用營養液上申請註冊的,2002年被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2005年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近期一例關於“太太口服液”商標侵權案件塵埃落定,侵權方最終被判賠償200萬。


基本案情

“太太口服液”認為太太牌“秀秀茶”和“櫻花五行茶”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遂將對方告上法院並索賠,案件經廣州市海珠區法院一審、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最終太太牌“秀秀茶”和“櫻花五行茶”終審被判侵權,賠償原告方200萬元。


太太口服液”商標侵權案,侵權方被判賠償200萬

原告訴稱:

原告健康元公司和原告太太藥業共同訴稱,兩原告共同享有第3520962號“太太”註冊商標專用權(以下稱“訴爭權利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30類包括非醫用營養液在內的商品,經長期大量宣傳使用“太太口服液”已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被告開古公司未經允許,私自將該商標使用在其生產銷售的“秀秀茶”和“櫻花五行茶”兩款保健品商品上,並誤導性宣傳使社會公眾和消費者產生誤認,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訴請法院判令開古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

被告辯稱:

太太健康品(香港)國際集團享有第8144227號“太太”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的茶、茶葉代用品。被告使用的是此商標,且獲得商標所有人授權,合規合法。原告的產品為太太口服液,為非醫用營養液,被告產品為茶及茶葉代用品,兩者之間不是相同的產品也不是類似產品,不構成侵權。另稱被告及關聯企業在原告之前使用太太商標,己投入大量的廣告宣傳,有自己的消費群體,不會與原告的品牌發生混淆。因而不構成商標侵權,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求。


太太口服液”商標侵權案,侵權方被判賠償200萬

審理查明:

被告獲得授權的8144227號“太太”註冊商標已於2018年6月19日被商評委作出無效宣告裁定。太太健康品(香港)國際集團就此案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

被控侵權商品“太太秀秀茶”、“太太櫻花五行茶”明確標示其為以多種中藥為主要原料製成的保健食品,應屬“減肥茶、藥茶、藥用草藥茶”類商品,與訴爭權利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同類商品,同屬保健品。被控侵權商品在外包裝盒上使用的被控侵權標識與訴爭權利商標在文字、字體、文字排列相同,字型、文字背景圖高度相似。上述的近似致使普通消費者難以注意到並區分這些差異,足以使消費者誤認,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被控侵權標識與訴爭權利商標構成近似。


綜上,法院認定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馳名商標相近似的商標,侵犯了原告商標專用權。

裁判結果:

廣州市海珠區法院於2019年1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開古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兩百萬元,同時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消除影響聲明。

宣判後,開古公司提出上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於近期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原告被告商品是否屬於類似商品

《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品的類別應從商品的實質屬性判斷,在命名不同但實際類別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或不規範使用商標均構成侵害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本案中,被控侵權的兩種商品的外包裝上明確標示其為以多種中藥為主要原料製成的保健食品,具有減肥、排毒等功能,據此海珠法院認定被控侵權商品不是一般的茶或茶葉代用品,應屬“減肥茶、藥茶、藥用草藥茶”類商品,與訴爭權利商標核定使用“非醫用營養液”商品為同類商品。另外,被告公司具有“茶、茶葉代用品”商標的使用權,如上所述,被控侵權商品並不屬於茶或茶葉代用品類別,商標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被告公司將其原擁有專用權的商標用在了其他商品類別上,同樣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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