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1 中超控股:驳回原告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导语法院认为,原告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58,629.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3,629.86元由原告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负担。

1月2日,资本邦讯,中超控股(002471.SZ)发布收到两则《民事判决书》。

其中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云企业”)、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锦光、谢岱、黄彬、黄润耿、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融鹏锦企业”)、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锦实业”)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3民初4103号。

诉求判令被告锦云企业向原告支付《差额补足协议》项下的差额补足款项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其投资收益,支付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其他被告按照相应的保证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的《民事判决书》,深圳中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内容如下:

深圳中院认为根据《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第十一条、二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解散后、清算时进行分配,分配的次序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次分配有限合伙人出资本金、普通合伙人出资本金,合伙人投资收益,其中投资收益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现合伙企业华融鹏锦企业并未解散,也未清算,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华融鹏锦企业已向华融信托分配出资本金、投资收益以及所分配的金额低于《差额补足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金额,故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主张锦云企业承担补足差额部分的前提条件不成就,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诉请锦云企业支付差额补足款项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律师费及其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其他费用,并要求其他各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均依据不足,深圳中院不予支持。

原告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358,629.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3,629.86元由原告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负担。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深圳中院驳回了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无需对涉案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将对公司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将对公司与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涉及同一份《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另一案件((2019)粤03民初2617号,涉诉金额2.5亿元)的判决结果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不排除被告会有上诉的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日,中超控股公布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公告。

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注销全资子公司西藏中超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中超”)。

今日,拉萨市柳梧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西藏中超的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西藏中超自成立以来,业务开展缓慢,未达到预期效果。注销西藏中超有利于公司精简组织结构,提高管理效率,整合及优化现有资源配置,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益。

中超控股表示,注销西藏中超将使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相应变化,但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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