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拘禁、強迫交易江西浮樑一涉黑案首犯獲刑18年

近日,江西省浮樑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某才等人涉黑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等,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汪某傑等3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另外,不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被告人沈某、陳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二個月,其中沈某被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才自2012年開始從事民間高利放貸活動,以某活動中心為聚集點,網羅刑滿釋放、社會閒散人員,採用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強迫交易、虛假訴訟等手段進行放貸討賬的違法犯罪活動。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間,張某才與他人合夥先後成立多家文化、娛樂公司,以KTV為固定場所,通過提供異性有償陪侍、淫穢表演方式招攬顧客,以尋釁滋事等手段控制現場秩序,攫取非法經濟利益。在實施違法犯罪過程中,該組織逐步發展壯大,最終形成以張某才為組織、領導者,汪某傑、葉某波等14人為積極參加者,徐某、彭某幸等23人為一般成員,組織結構穩定、層級清楚、分工明確、職責清晰、紀律嚴格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通過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造成輕傷4人、輕微傷12人;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對當地群眾形成心理強制;以淫穢表演等涉黃“特色”服務為手段擠壓競爭對手,形成對樂平市高檔娛樂場所的非法控制,破壞積極向上的社會風氣,造成惡劣的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被告人張某才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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