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高分子材料科學技術的不斷髮展,很多新型高分子材料既具備傳統交聯硫化橡膠的高彈性等優異性能,同時又具備普通塑料加工方便等特點。不過,不少新型高分子產品光看名稱,或者僅看是否有彈性,還真的很難分清到底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的塑料還是合成橡膠。
“難道不是有彈性的就是合成橡膠、沒彈性的就是塑料嗎?”“沒有這麼簡單!”
下面就帶你從海關商品歸類角度瞭解一下,合成橡膠和塑料應該如何區分。
關鍵要素
《稅則》第四十章所稱的“合成橡膠”適用於以下三種類型:
一、不飽和合成物質。即用硫磺硫化能使其不可逆地變為非熱塑物質。這種物質能在溫度18~29℃之間被拉長到其原長度的3倍而不致斷裂,拉長到原長度的2倍時,在5分種內能回覆到不超過原長度的1.5倍。為進行上述試驗,可以加入交聯所需的硫化活化劑或促進劑,也可加入含有第四十章註釋五(二)第2點及第3點所述的物質,但不能加入非交聯所需的物質,如增量劑、增塑劑及填料。
二、聚硫橡膠(TM)。
三、與塑料接枝共聚或混合而改性的天然橡膠、解聚天然橡膠以及不飽和合成物質與飽和合成高聚物的混合物。但這些產品也必須符合第一條關於硫化、拉伸及回覆的要求。
先“硫化”,後“拉伸”,還要“回覆”?!聽上去很複雜!
其實,這些聽上去很複雜的實驗步驟就是“關鍵一招”:硫化拉伸實驗!硫化拉伸實驗!硫化拉伸實驗!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硫化拉伸實驗可以判定產品能否與硫磺發生化學交聯,形成三維網絡結構,使之具備一定的彈性與拉伸強度,從而印證產品是否為不飽和合成物質。當然了,還有聚硫橡膠這位“免試選手”,可以直接視為合成橡膠。
綜上,符合《稅則》第四十章註釋四的硫化拉伸實驗要求是判定產品屬於《稅則》所稱的“合成橡膠”的關鍵要素,而不符合實驗要求的可以考慮歸為《稅則》第39章的塑料。舉幾個例子實戰應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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