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停薪留职后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一审赢了没用,二审输的彻底

张某于1978年12月入职广东某水运公司,1997年开除公职,期间停薪留职多年。2017年他以从事11年高温有毒工作为由,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停薪留职后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一审赢了没用,二审输的彻底

被告知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失败,提出上诉。

社保局的理由

社保局认为张某的原始档案资料并无记载其1978年12月至1986年5月、1994年5月至1996年2月、1996年8月至1997年6月在某水运公司工作期间具体从事的工种。

其它时间段记载分别为铁工、工人、造船工。但对照交通行业特殊工种名录,没有与铁工、工人、造船工相对应的工种名录。

停薪留职后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一审赢了没用,二审输的彻底

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张某从事铁工、工人以及造船的工作期间不属于特殊工种工作年限。

综上,原告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且停薪留职期间的工龄也不能计算为特殊工种年限,故原告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条件。

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从1978年12月至1986年5月具体从事何工种的问题。

根据原告档案原始资料其中的《企业职工统一工资标准浮动升级审批表》记载,原告1979年参加工作,工人工种铁工,实际工作年限7年,原告的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机关分别在1986年6月13日、16日、17日审批同意原告套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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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原告从1979年至1986年5月具体从事的工种为铁工,因此,社保局作出的涉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定告知书》认定原告1978年12月至1986年5月期间具体从事的工种档案原始资料没有记载,明显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同理,被告人社局在行政复议决定中维持社保局的上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定告知书》也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诉

首先,原判仅根据《企业职工统一工资标准浮动升级审批表》的记载,便认定张某1979年至1986年期间工人工种为铁工,是片面地理解该审批表的表述,缺乏证据支持。

该审批表的审批日期为1986年,里面记载张某的实际工作年限为7年,当时的工种为铁工,但无具体说明7年间为连续、无间断地从事铁工工种,仅能证明其在1986年的工种是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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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张某的档案资料《吸收(职工)登记表》(1980年10月)显示当时工资为26元,但上述审批表显示调资前为41元,张某的工资在该7年间有调整过,应有其他审批表记载相关调整情况及其工种情况。社保局告知张某补充提交资料,但其没有提供。

由于张某没有提供原始档案证据证明其1979年至1986年从事何工种,肇庆社保局依法不能认定其该期间从事的工种为铁工。

二、从工种的角度分析,对照交通行业特殊工种名录,张某从事的工种无与之相对应的工种名录,其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条件。

三、从工作年限上分析,张某在1986年到1997年期间的工作年限不能计入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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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中1997年6月的《通知》,记录了张某已停薪留职十多年,因此该期间张某并没有实际工作。从工作年限分析,张某也是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法定条件的。

张某辩称

工人的高温有毒工种的原始档案问题,工人的档案在上世纪70年代属国家机密文件,工人无可能看得见,也查不到。

张某从1979年1月份入厂工作到1990年,都是高温有毒工种,打铁工作,简称铁工,工作时间11年之久,中途没有变更过任何工种。

停薪留职后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一审赢了没用,二审输的彻底

社保局以打铁工不属于提前退休条件为由,剥夺张某享有的国家政策待遇,而同厂的十多位打铁工,工种满9年后可以在55岁提前退休。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定纠纷。争议焦点是张某是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能否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

张某本人也主张其从1979年1月份入厂工作到1990年,都是打铁工作,简称铁工,工作时间11年之久,中途没有变更过任何工种。

但某水运公司的主管部门是交通局,对照《交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附件的《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没有铁工、工人、造船工的工种名称。

故即使张某参加工作以来一直都从事铁工的工种,由于该工种不在该范围表内,其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停薪留职后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一审赢了没用,二审输的彻底

人社局作出认定张某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符合法定程序。人社局作出复议决定合法。

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案例点评

如果政策比较透明,从离职的时候就说清楚,他的工作不属于特殊工种;如果公司的其它铁工同样无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我想他也不会提出申诉了。

停薪留职后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一审赢了没用,二审输的彻底

当然在本案中对档案中记录的工种还迷雾重重,从我个人的判断,其1979年至1986年5月具体从事的工种为铁工比较真实,一审法院驳回社保局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定告知书》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反而86年到90年之间由于停薪留职,认定为从事铁工,真实性值得考证。

一审法院并没有认定该公司的铁工是否为特殊工种,社保局依然可以以铁工不是特殊工种再次核定。

从特殊工种适用的法律而言,社保局和二审法院提到的(交人劳发[1992]663号),可以适用,但该水运公司,显然也有造船、修船的业务,而如果以(86)交劳字958号《交通部关于同意将船舶电焊工等二十九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其中手工大锤打铁工就是被列为特殊工种,况且也是交通部的发文。

停薪留职后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一审赢了没用,二审输的彻底

由此可见,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回避张某从事铁工的年限,也不解释为何张某的同事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事实,从适用的法律上也是值得商榷,显得不特别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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