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疫情期间的企业捐赠跟增值税有什么关系?

讨厌自己这么帅


您好,无偿捐赠物资涉及一个增值税相关概念“视同销售”。意思即虽然实际上是捐赠行为,但在增值税的层面上要视作销售货物处理(一般情况下),既然要按销售货物处理,就要缴纳销货相关的增值税。但本次疫情比较特殊,国家允许免征这类增值税,也就是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处理了。

即使能少交增值税,也只是少交或免交捐赠这部分货物对应的增值税,其他货物该交还得交,但还有一个比较好的政策是,湖北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将至1%了。


李智敏注册会计师


题主,您好,这里先回答您的问题,关于捐赠物资涉及的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无偿捐赠的物资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下文统称“增值税及附加”)、消费税,凭社会公益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的捐献证明,或接受捐赠的医院的捐赠接收函,办理免税事宜(不征收相关税收)。

政策出台的目的及背景,这个行为的目的,是从税收上出发,把捐赠物资的相关税收用于灾区,同时也避免企业因为顾虑而无意识的减少捐赠行为,前述增值税及附加税的免征政策其实在税务局之前的政策上有相关规定,但之前的政策较有范围较窄(一方面是为了把控税收风险),只有通过社会公益组织和县级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其中社会公益组织由税务局每年公布名单),才可以享受相关免征政策,面对此次全国乃至全球的疫情,需全国上下齐心协力,政策自然有拓展。

关于免征的是增值税及附加,消费税,这个问题其实可以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及时间节点来讲解,增值税又称流转税,即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征收的税收(消费税也具有此属性),国家收取的增值税其实最终体现在最后一个环节,比如A企业生产的口罩,从购买原材料开始,取得的发票,其中一部分是货物的价值一部分是增值税进项(可以在销售时用于抵扣,100块钱买进来,可以抵扣100块钱卖出的税)层层环节流通,直到最终的消费者,这个时候增值税才真正实现,那么对于捐赠的物资而言,被捐赠对象是最终消费者,税务局真正税收实现,就在这个环节,国家放弃了这个环节的税收也是对于赈灾行为的一种支持。那对于企业而言,购买113万的赈灾物品,支出现金113万,其中货物价值100万,进项税额13万,在2020-9号公告未发布前,未通过指定的机构的捐赠行为视同销售,价值一般参照购进时的价值,对于税务局还是把这部分税收实现了,但上述公告公布后,对于企业而言其实捐赠出去的就是100万的货物价值,另外进项税收可以用于销售时进行抵扣。

在企业涉及税收问题时,您可关注并私信我,谢谢您。


不争无忧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很多有善心的单位和个人都慷慨解囊,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物出物,援助武汉及湖北疫区抗击疫情。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这是与增值税有关“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有出入的。为什么这么说呢?且听我细细道来。

常规情况下的无偿捐赠——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有关“视同销售”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视为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为什么免费赠送还要缴纳增值税呢?岂不是做了善事还要替受赠对象垫付增值税吗?这貌似很不合理。其实这么规定是有原因的。

原因一:避免耍小聪明的企业利用捐赠逃避缴纳增值税。

假设无偿捐赠货物是免交增值税的,脑子活络的企业财务人员就会利用这个规则,把常规销售行为“伪装”成捐赠行为,从而逃避缴纳增值税。

原因二:维持增值税完整的抵扣链条。

增值税是一个上下游互相抵扣、互相牵制的税种,假如一个环节断开,下一环节就会无法抵扣,就会破坏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所以如果捐赠货物的行为是免税,就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本次捐赠物资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的防控是免征增值税的,是否意味着一定少交增值税呢?

这是不一定的。增值税的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部分一般纳税人;另一种是一般计税方法,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如果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免税政策是确实少交增值税了。

这是因为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只要销售货物,就要按照3%征收率缴税。所以这次捐赠货物用于防控新冠肺炎免税,就免掉了3%的增值税。

假如某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50万元的口罩,捐赠到武汉的一家医院用于防控疫情,根据视同销售的规定,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50/(1+3%)×3%=1.46万元;免税情况下,1.46万元增值税就免掉了。

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必就少交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免税”意味着销项环节免掉了销项,但是对应的进项也不允许抵扣。

假如某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50万元的口罩,捐赠到武汉的一家医院用于防控疫情,根据视同销售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那么应计提销项税额=50/(1+13%)×13%=5.75万元。同时,进项税额也是5.75万元,所以即便是按照“视同销售”计提销项,仅仅就该项业务而言,并没有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适用免税规定的,那么不允许抵扣进项,该项业务也没有缴纳增值税。

两者相比之下,免税政策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的一般纳税来说,没有少交增值税。


综上所述,免征增值税政策听起来很美好,但是否真的“免”了增值税是不一定的,这不是政策考虑不周,而是增值税本身特点决定的。


税收之家


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货物捐赠,为了抗击肺炎疫情,符合规定条件的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3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符合上述条件的货物捐赠支出,无论捐赠到湖北还是全国其他地区,都可以免缴增值税。

举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想承担疫情防治义务的医院捐赠货物100万元(不含税),对于这100万元货物免征增值税,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13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13万元。

如果是现金捐赠,与增值税没有关系,也就不存在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另:针对肺炎疫情防治,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包括货物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金典财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允性捐赠,捐赠物资可以免征增值税。

前提就是上述捐赠支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不过实务中公益性捐赠一般由接受捐赠的公益组织开具收据,不需要对外开具发票。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


税眼看世界


不是少交增值税,是免交增值税。

按照规定,公司将公司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同时税法上又留了一个口子,营改增试点通知中规定,单位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没有规定,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公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货物不视同销售。

2020年第9号文“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干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从2020年1月1日其单位,购进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及附加。

因此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不用作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在捐赠货物时,应当取接收单位的捐赠凭据,没有捐赠凭据,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扣减项项目或者享受免征增值税。

企业在捐赠的时候,如果有条件,捐赠物资的接收对象应当为,有关政策违纪规定的公益组织或者,政府部门或承担防治任务的医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