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未成年子女擁有產權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吳堅信


現在買房子,給未成年孩子的人很多,這個問題確實值得好好研究一下。

首先,父母出資給孩子買房子,這種情況很常見。但是,其中細節不同,最後導致的法律結果不同,還是需要認真區別,以免出現爭議。

第1, 如果子女是成年人,18週歲以上,那麼,父母出資給孩子買房,就算孩子的首套房,跟父母的限購資格無關。這也是很多家庭規避限購政策的一種方式。這個房子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就當然是孩子的個人財產了。

第2, 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不滿18週歲,那麼,父母出資給孩子買房,還是佔用父母的購房資格的,即,這個房子和父母已經購買的房子累計計算房屋套數,是否符合當地的購房政策,就要具體分析了。能不能有資格買,可是不一定。

其次,父母有資格為未成年人子女購房,且已經購買,那麼,這套房子落在孩子的名下,就是孩子的個人財產。父母的出資行為視為對孩子的贈與。經過夫妻商議達成的、給孩子買房的行為,其實就是雙方處理他們共同財產的方式,既然為孩子買房了,那麼,這部分共同財產就被處分掉了,不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變成孩子的個人財產了。

然後,因為孩子未成年,所以對於鉅額房產的管理就歸孩子的監護人。而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就是其父母。這樣看來,孩子名下的房子還跟父母所有這個房子沒什麼兩樣。所不同的是,如果父母離婚,那麼,這套房產肯定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孩子的監護權在誰的名下,誰就有權幫助孩子對房屋進行管理。而且法律有規定,這種監護權的行使,必須以未成年人的利益為準,出租、增值的管理行為受到法律保護,侵害或者減少利益的行為,就受到限制,甚至禁止。因此,監護人在代替未成年人管理房屋的時候,幾乎不可能做出代其出售、轉讓或抵押等行為的,因為這樣的行為很容易被認定為無效,傷害第三方的權益。

此時,也提醒第三方在接觸這類房屋時,一定要注意監護人的權限,以免監護人越權,使自己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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