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6 容人之過,方顯大家本色

在上位的人不能容忍,動輒發怒,就會遺過於下面的人;如果在下位的人,不顧禮義,卻逞強發怒一定會冒犯上位的人;只要有一方不知制怒,而輕易發作的話,後果都是貽害更多的人。 這就需要“容過”。 唐太宗貞觀二年,河南有個叫李好德的人有精神病,常亂講一些妖言,皇帝下令大理丞相張蘊古去察訪此事。張蘊古察訪後上奏摺說李好德確實有病,而且有檢驗結果,不應當抓起來。治書權萬紀上書彈劾張蘊古,因為他是相州人,而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是相州刺史,所以說是張蘊古討好順從他,考察之情也不會是實事求是。皇帝很生氣,下令把張蘊古殺了。後來此事為魏徵處理,皇帝暗地裡很後悔。 由於自己一時的怒氣,不詳細核實,不做認真細緻的調查,就草菅人命,唐太宗是過於輕率了。這是不忍怒氣的後果,人一發怒,出於一時的激憤,做事就有可能過火,等到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為時已晚。

容人之過,方顯大家本色

就在同一年裡,又有一次,唐太宗又因為瀛州刺史盧祖尚文武雙全、廉直公正,徵召他進朝廷,告訴他:“交趾久久沒有得到適當的人去管理,現在需你去鎮撫。”盧祖尚行禮感謝後出來,不久就感到後悔,他託病推辭。皇上派杜如晦等人宣讀詔書,盧祖尚堅決推辭,皇上非常生氣,說:“我派人都派不出去,還怎麼處理政務?”下令在朝廷上把他殺了,但很快又感到後悔。魏徵對他說:“齊文宣帝要任肯州長史姚愷為光州刺史,姚愷不肯去。文宣帝氣憤地責備他,他回答說:‘我先任大州的官職,只有功績並沒有犯罪,現在卻讓我擔任小州的官職,所以我不願意去。’文宣帝就饒了他的死罪。”唐太宗說:“盧祖尚雖然有失臣子的禮儀,我殺了他也太過分,由此看來,我還不如文宣帝呢。”馬上下令追復盧祖尚蔭庇子孫任官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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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認識到了自己做事因怒不忍,過於急躁,連殺了兩位臣子,悔恨之意溢於言表。儘管他知錯能改,但畢竟有些事情是無法補救的。正是出於怒能造成嚴重的危害,所以古今中外許多人都下工夫去研究制怒的辦法。很多人發現制怒的惟一良方是忍。在一般的情況下,人們應該抑制憤怒情緒的發作,以利自身健康,以利團結他人,以利相安和諧,以利事業發展。在極特殊的情況下,也完全可以以怒為計,震懾敵人,激怒敵人,以便戰勝敵人。 所謂“容過”,就是容許別人犯過失,也容許別人改正錯誤。 不要因為某人一有某種過失,便忽視他,或一棍子打死,或從此以某種眼光去看待對方,“一過定終身”。這也是一種“忍”的形式。 孰人無過呢?誰都可能犯過失。這樣說,可能大家理解起來比較容易。但“容過”講的則是這樣一種“過”,它給自己帶來了一定的損失,或在某種程度上與自己有關。例如,自己的下屬有了過錯,自己的合作者有了過錯,或者是自己的家人有了什麼過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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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形下,能否有一種寬容的態度對待這種“過”,當然是衡量人的素質的一個方面。“容過”這種忍就是要壓制或克服自己內心對於當事人的歧視,儘管自己心裡並不快樂,感到懊喪,但卻應該設身處地地為當事人著想,想一下自己如果在這種場合下會如何做,在做錯了某事之後又有何種想法,當然,這裡需要“容”,需要“忍”的是對於當事人本人,而對於具體的事情本身則應該講明白,該批評的必須批評。 由此可見,“容過”這種“忍”的形式主要體現了人們的一種寬厚、平和人格。很明顯,能夠“容過”的人,往往能夠建立起和諧的人際關係和良好的群眾基礎。同時,也能夠得到人們的讚賞和認可。 容人之過,不是一味退讓,不是無能懦弱,而是一種寬廣博大的胸懷,包容一切的氣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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