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榕江縣臥龍小區易地扶貧搬遷安置房商鋪出租啦,詳細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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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榕江縣臥龍小區易地扶貧安置房一層商鋪的出租,提高商鋪利用水平,推動易地移民搬遷安置區商業集聚,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確保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搬得出、穩得住、能致富,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 榕江縣新城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稱新城公司)負責對臥龍小區內一層商鋪實行統一出租管理,所得費用列入新城公司主營業務收入,由縣財政指導使用。

第三條 本方案所稱出租,是指新城公司對臥龍小區內一層商鋪收取承租人的租金,該承租人在合同約定時限內享有商鋪使用權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使用對象是指經扶貧辦、移民局等部門辦理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同步搬遷非貧困人口、能帶動貧困戶就業的企業以及其它社會自然人、企業,與新城公司簽訂租賃合同,進入臥龍小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體經營戶。

第二章 承租條件

第五條 凡進入臥龍小區商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體經營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臥龍小區商鋪功能佈局要求,對解決就業大,帶動能力強的第三產業。

(二)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三)遵紀守法,依法納稅,遵守公司各項管理規定,履行合同約定內容。

(四)與新城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出租期限原則上按一至三年為一個租期,租賃合同中載明以下主要內容:用途、使用面積、期限、租金和物業管理費標準和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等。

第三章 承租程序

第六條 承租企業或個人按照行業類別及安置區商鋪功能劃分,根據經營範圍進行選擇租賃商鋪,並提交申請書(註明從事的行業和經營範圍等內容;如申請人為臥龍小區建檔立卡貧困戶或者同步搬遷非貧困戶,請出具相關單位證明文件參與競標,價高者得(注:如競同等價格,建檔立卡貧困戶或者同步搬遷非貧困人口優先中標人;以上兩者競出同等價格時,視建檔立卡貧困戶為優先中標人)。中標人與新城公司簽訂《榕江縣臥龍小區易地扶貧安置區商鋪租賃合同》一式三份。

第四章 租金、物業管費標準與優惠獎勵政策

第七條 對承租榕江縣臥龍小區易地扶貧安置區商鋪的企業或個體經營戶在呼和功能規劃入駐的前提下,免三個月租金作為承租方裝修商鋪時間。

1.臥龍小區農貿市場委託給社區代為管理。

2.臥龍小區一層商業門市採取公開競標方式進行招租,競標底價為每平方30元/月。

3.租金按照市場規律,每年增加10%--20%。

4.競標成功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殘疾人優惠20%;同步搬遷非貧困人口、下崗職工優惠10%。優惠期限1年。

第八條 衛生保潔費(含排汙、衛生),水、電費等費用相關規定由承租人據實交納。

第九條 實行保證金制度,按3000--20000元由承租人交納保證金,承租到期後,處理相關事宜後該保證金不計息退還給承租人。由承租人承擔的衛生保潔費(含排汙、衛生),水、電等費用不據實交納,在保證金中扣繳。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十條 承租企業或個體經營戶要守法生產經營,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服從各職能部門的管理,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第十一條 禁止承租臥龍小區商鋪的企業或個人經營戶有以下行為:

(一)轉租(讓)商鋪

(二)擅自改變商鋪結構

(三)擅自佔用公用道路、綠地及其他公用地搭建建築物或堆放其他物品。

(四)飼養動物

(五)擅自張貼、懸掛標語和標牌,存放違禁品,易燃易爆品。

(六)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等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臥龍小區商鋪的企業或個體經營戶違反相關規定,依法應當由住建、規劃、城管、工商、公安、勞動、衛生等部門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承租臥龍小區商鋪的企業或個體經營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可對商鋪進行裝修,費用由承租企業或個體經營戶承擔,因租賃期滿或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租賃合同終止,對商鋪裝修發生的費用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承租臥龍小區商鋪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戶不得享受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優惠獎勵政策,公司可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商鋪,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承租臥龍小區的企業或個人經營戶自行承擔。

(一)承租企業或個體經營戶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一個月內未進場,三個月內未生產經營的;

(二)存在十一條行為(一)(二)(六)款的。

第十五條 臥龍小區在合同內所對外出租的商鋪,供電、供水主路線由新城公司負責接通,費用由新城公司負責;承租企業或個體經營戶租賃商鋪內的供電、供水路線由承租企業或個體經營戶自行負責,因租賃期滿或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租賃合同終止,對承租企業或個體經營戶租賃的安裝商鋪內部的供水、供電線路等一切產生的費用不予補償。

第十六條 相關稅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榕江縣新城開發有限公司責任解釋。

聯繫人:陳先生 聯繫電話:18985451986

榕江縣新城開發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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