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泰寧:從嚴從速處罰違法電魚行為

  3月2日,中國漁政泰寧縣大隊依法對劉某會違法電魚一案做出處罰:沒收電魚工具一套、罰款人民幣伍仟零伍拾元整。

  案由:當事人劉某會於2020年2月26日下午4點左右在朱口鎮梅林村車上組附近溪河電魚,已構成違法捕撈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泰寧漁政大隊及時對此案依法備案,從嚴從速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和新修改並於2019年11月27日公佈實施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當事人做出上述處罰。

  此案的查處是新修改公佈實施《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後,泰寧縣漁政大隊查處並處罰的首例案件。通過此案的查處,強有力地震懾了電、毒、炸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的違法行為,達到“處罰一起、教育一片”的效果,對遏制漁業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漁業生態資源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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