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泰宁:从严从速处罚违法电鱼行为

  3月2日,中国渔政泰宁县大队依法对刘某会违法电鱼一案做出处罚:没收电鱼工具一套、罚款人民币伍仟零伍拾元整。

  案由:当事人刘某会于2020年2月26日下午4点左右在朱口镇梅林村车上组附近溪河电鱼,已构成违法捕捞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泰宁渔政大队及时对此案依法备案,从严从速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和新修改并于2019年11月27日公布实施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上述处罚。

  此案的查处是新修改公布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后,泰宁县渔政大队查处并处罚的首例案件。通过此案的查处,强有力地震慑了电、毒、炸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的违法行为,达到“处罚一起、教育一片”的效果,对遏制渔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渔业生态资源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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