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辭職後用人單位辦理減員,之後一定要把你的工作檔案給你,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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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要求辭職員工辦理檔案轉移手續是有法律依據的,員工應當配合辦理。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二、員工應當依法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1、如果員工為工人編制,辭職後可以將本人檔案轉交有保管檔案資格的新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具體可以諮詢本地人社局或人才市場。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職工被勞教、勞改,原所在單位今後還準備錄用的,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

2、如果員工為幹部編制,辭職後可以將本人檔案轉交有保管檔案資格的新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政府人才中心,具體可以諮詢本地人社局或人才中心。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憑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人員流動的有效文書,向流動人員原單位開具調檔函,原單位接到調檔函15天內,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隨檔案轉遞通知單轉交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轉遞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必須完整齊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經審核無誤後,及時將檔案轉遞通知單回執退回原單位。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發現轉來的檔案材料不齊全或不清楚的,應要求原單位補齊或查清楚。”第九條規定:“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應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得郵寄或交流動人員本人自帶。對流動人員本人自帶的人事檔案,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不得接收。”

三、離職員工應當儘快辦理檔案轉移,否則會給自己帶來不便甚至損失。現在政府保管檔案不收費用,轉移檔案後自己不擔心檔案丟失,需要檔案時可以直接前往保管單位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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