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陈某“口罩诈骗” 案之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0日14时29分,满洲里市刑警大队接到居民姜某言报案称:2月17日,其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微信好友林某发布的一条可以大量订购口罩的信息,便立即与林某取得了联系,林某声称自己有渠道可以从生产厂家大量订货。随后,姜某言便通过林某订购了三万个口罩,并分三次向林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0.8万元。

2月20日,受害人姜某言收到发货快递,发现快递内仅有两个口罩,遂与林某核实情况,林某称需要跟发货商联系确认,姜某言要求林某退款,林某于当日返款1.3万元给姜某言,而剩余9.5万元由于已经转账给上家所以无法退还,受害人姜某言立即向满洲里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

接到报案后,刑警大队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侦查员开展案件侦查工作。侦查员根据受害人姜某言提供的微信号进行网上研判,发现其微信好友林某户籍为广东揭阳,遂立即与广东揭阳警方取得联系,侦查员通过广东揭阳警方核实后发现,林某同样是一名被诈骗的受害者。原来,林某也是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了一名微信名为“@心无旁骛”的微信好友发布的能够大量订购口罩的信息,经过与其联系,林某成为了这名叫做“@心无旁骛”的人的中介人,通过询问,林某提供了“@心无旁骛”的微信号及手机号码,侦查员迅速根据此信息开展侦查工作,并确定了 “@心无旁骛”的真实身份为一名叫做陈某宣的男子,同时锁定了嫌疑人陈某宣在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某镇的落脚点,侦查员立即与当地警方取得联系,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依法对陈某宣进行了传唤,在对陈某宣进行讯问的过程中,陈某宣谎称自己是被别人诈骗、同样是一名受害者,但警方通过汇款流向等证据很快识破了陈某宣的谎言。最终,犯罪嫌疑人陈某宣只能如实交待了其在微信上以卖口罩的方式,对中间方林某及林某介绍的购买者进行诈骗,将诈骗来的钱用于网上赌博的犯罪事实。

【处理结果】:

犯罪嫌疑人陈某宣已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犯罪事实分析】:

案例中的陈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口罩极具短缺的情况下,利用广大市民亟需口罩的心理,编造其能够获得大量口罩之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林某以及林某介绍的购买者等人的钱款,数额巨大,该行为涉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件启示】:

1、奉劝陈某一类意欲在国家发生重大疫情之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骗取公民公私财物,获得巨大利润之人,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侵犯其他公民合法权益,随意践踏法律尊严,最终将会难逃法网,等待他的也必将是法律的制裁。

2、提醒广大市民,切勿听信谣言,在口罩等物资严重紧缺之时,连医护人员以及正规药店都无法取得的物资,其他个人更无法取得,因此,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请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口罩等防护产品。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陈某“口罩诈骗” 案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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