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乾貨!刑事案件的全部流程及所需時間

現如今,刑事案件的發生與從前相比較常見,也不像從前一樣難以啟齒,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法律意識逐步提高,“打官司、請律師”的觀念也日益普及。

那麼,一件刑事案件的訴訟流程究竟是怎樣的?

相比很多人都知道刑事案件會經歷公、檢、法三個階段,我們依次做出說明,並對刑事案件的相關期限做出解釋。

發生了刑事案件,大家第一反應一定是報警,警察初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會立案,隨後開展一系列偵查取證工作,比如通緝、抓捕、訊問嫌疑人、詢問被害人、證人、勘驗檢查、搜查、做鑑定、做估價等等,繁瑣而辛苦。在此期間,公安機關會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拘留、執行逮捕,情節輕微的,可以取保候審。

逮捕前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37天

1.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准不超過7天,最長37天。

2.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3.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這個階段,可以委託律師介入了。嫌疑人在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或被第一次訊問後,就可以聘請律師,此時,律師的權限是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會見嫌疑人、向辦案機關了解涉嫌罪名,對於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等等。

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就會移送檢察院審查,檢察院會有兩項職能,一是對於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嫌疑人的意見進行審查,決定捕或不捕;二是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訴與不訴。尤其是第二項,責任重大,需要檢察官客觀、公正、全面、細緻審查案件事實、證據,進而認定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在此期間,檢察院有2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機會,通過公安、檢察兩機關辦案人員的相互配合、監督、協作,共同對案件事實、證據把關,確保案件不枉不縱,經得起檢驗。最終,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做不起訴處理,符合的,向法院提起公訴。

逮捕後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

2.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統計:(2個月+1個月)+2個月+2個月=7個月

這個階段,律師要全面深入“接觸”案件了。自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就可以查閱、摘抄、複製全部案卷材料了,對案件事實證據的全面瞭解,是其形成罪輕或無罪辯護意見的基礎。這個階段,律師可以自行取證或申請檢察機關調取相關證據,也可以約見檢察官並提交法律意見書,供檢察官認定案件時予以考慮。同時,對於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可以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為嫌疑人爭取取保候審的機會。

審查起訴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6.5個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0.5個月;

2.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0.5個月,共3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73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

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指控犯罪事實的,應決定開庭審判。開庭過程中,法院主持審判,檢察院作為控方、律師作為辯方出席法庭,參與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環節。最後,法院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被告人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一審至二審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17.5個月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2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3個月,計6個月。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並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注:法律未明文規定檢察院可以補充偵查的次數,實踐中檢察院一般也就補查1次,再不行法院可能會建議檢察院撤訴,這是無罪判決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

6.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2個月以內審結。特殊情況,有本法一般五十六條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計4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統計:[(2個月+1個月+3個月)+1個月+(2個月+1個月+3個月)]+10天+(2個月+2個月)=17.5個月

這個階段,律師要全面、充分闡述自己的意見和主張,是無罪?還是罪輕?不僅要講道理,還要擺事實、列證據,爭取讓法官採納,做出無罪判決或從輕處罰判決,切實維護自己當事人合法權益。

我們都不願“攤”上官司 ,但真要碰上了,也要對法律程序略知一二,以便做到心中有數,從容應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