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13岁小学生因同学比自己美将其肢解,因不满十四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对此你怎么看?

冰焰


这事情是真的吗?第一次很主观地不愿意相信这是真的,如果是真的,细思极恐……



凶手做出如此残忍的事情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不是该与时俱进修改入刑年龄了?

例如可以施行“以恶补龄”。简单解释就是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恶劣程度来补齐他们的入刑年龄,而不是简单地划一个年龄线。

不满十四周岁不应该成为“恶魔”逃避惩罚的理由。因为嫉妒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凶手把同学约到自己家里杀害,并且残忍地肢解了尸体。这种心态和作案手法已经超出了大多数人可以忍受的范围,毫不客气地讲,判凶手死刑真的一点儿都不冤。可惜,事实并不乐观,因为凶手未满14周岁,依法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支持受害者父母的上诉,必须让凶手付出应有的代价,也希望我们对待日益低龄化的青少年犯罪能够有一个科学的方法。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的孩子普遍发育较快,十多岁早已具备了犯罪的能力,已经不能简单地按照年龄来判断是否符合入刑了。甚至有些被媒体曝光的青少年罪犯就是知道自己还不够入刑年龄,所以才变本加厉无法无天。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用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不能成为未成年犯罪的护身符。


夜雨如书


连岳说,利益在前,而无制约,人性是趋向于恶的。

尤其是青春期的孩子,荷尔蒙暴涨,多巴胺分泌旺盛,浑身充满破坏力,对他们而言,释放怒火,即是利益,欺凌他人,即为爽快

恰好,赶上互联网时代,哪个孩子不知道未成年保护法?不知道孩子杀人不用偿命?

于是,悲剧一幕接着一幕。

教化,只能引导从善,只有规则,才能去杜绝“恶”的发生。

真心希望未成年保护法能再进一步完善。

现在孩子大都发育早熟,往往十岁出头,就具有性冲动,如果家庭教育不善,甚至会萌发出犯罪念头。

而孩子的犯罪,又是低犯罪成本。

这不得不令人深思,保护法,究竟是保护未成年人,还是保护未成年犯罪?

14岁以下杀人无责,这种一刀切的规定,又究竟是否真的合理?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这些问题都能得到更好的解决。

离开法律问题,每个熊孩子的背后,大概率而言,都有个混蛋家长

就像电影《别哭妈妈》里的三个人渣父母,他还是个孩子,犯个错怎么了?他是未成年,你告他去呀?

多少父母打着“他还只是个孩子”口号,仍由孩子胡作非为,甚至巴不得全天下人,都纵容他孩子的任性放肆。

可殊不知,恶,是会累积的。

犯罪心理学表示,少年时期的犯罪心理活动,会给后期的畸形心理,埋下不可磨灭的诱发因子。

据《青年犯罪现状研究》统计,初犯年龄小于11岁的,高达65%的人会再犯。

初犯年龄在12~15岁之间的,其再犯率为54%

初犯年龄在16~21岁的,其再犯率为46%

而且,在成年累犯率中,有高达88%的罪犯,在少年时,有过犯罪经历!

换言之,你孩子今天做了什么样的事,他将来就会做什么事。

他今天杀人没有坐牢,若干年后,那牢狱之灾,他还是免不了。

恶人不会一朝一夕之内改头换面。你奢望施暴成性的孩子,能在成年那一刻,一改暴戾的本性?

别逗了。

鲁迅都说,小的时候,不把他当人,大了以后也做不了人。

所以,学会管管你的熊孩子吧!

让他从现在开始,学会尊重他人,明白这世间的规则,知道杀人会偿命,伤人会坐牢,一切的恶,都将有相应的代价。

今天你不教,觉得他钻了法律的空子,占了便宜,还挺好。

不远的将来,恶已成魔,你想教,却发现,已为时太晚。


--END--


我是妮子


第一篇主要写了一下法律是永远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发生了新情况,形成了社会效果,才会修法。所以,我建议法院判决以前,是否在网络上组织辩论,搞一搞民意判决。



第二篇主要写了该女孩未能判刑,或许不会让更多的未成年人模仿,但是一定会被那些在中小学发展成员的黑道利用,他们会用这种例子给未成年人干伤天害理的事情壮胆。

其实法官也难办,如果判刑那就是“枉法”,现在不判刑也是错了:

还别说,十三岁小小年纪,能够泰然自若的砸晕同学、肢解人体、清理现场,虽然于天理不容,但是这种内心之强大也是无与伦比的。



既然按照现有的法律无法给予刑罚,那么咱们也可以脑袋急转弯一下,现在社会还是有很多特殊而血腥的工作,都是通过一步步训练人才克服心理障碍而得以成功的。而这里是一个现成的苗子,假如通过引导与训练,让其走向正道,是不是也有可能成为国家的有用之才呢?

老龚说势,不违心说假话:

有时候现实就是无奈的,《未成年保护法》的本意是保护未成年人,但是出现这种事情又遇到了难题。既然规则就是这么制定的,那么咱们也只能按照规则行事。开动脑筋想一想善后处理方案,或许会让社会更加完美。


老龚说势


几年前的新闻,为什么还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笔者以为,那是因为此案的恶劣影响与其处理结果之间的巨大反差,让人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就因为杀人凶手未满14周岁,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让受害者家人如何能接受这样的结果?人都有一种朴素的心理,那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而此案中杀人凶手非但没有偿命,连到监狱监狱服刑都不用,又如何让社会大众信服?

社会上一直有呼声,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改变目前这种状况。笔者也持同样的观点,现在经济条件好了,青少年普遍早熟,再加上现在信息流通比较便捷,声色光电,青少年耳濡目染之下,心理成熟度也和过去不能同日而语。基于此,改变已是刻不容缓!

说实话,这样的案件每年都有,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很多并没有被披露出来,而且这种事情还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一些未成年人因为有14周岁这个护身符、免罪金牌,有恃无恐!

2017年暑假期间,安徽一未满14岁的少年,因为其眼睛有问题,母亲不给他玩手机,恼恨之下,就在家门口把其母亲给捅杀了。事发之后,将其母尸体弃置于大门口,自己回屋睡觉了,直到第二天在睡梦中被抓。

2017年9月,陕西一14岁女生,借了同学手机,半夜三更躲在被窝里玩,被醒来的弟弟发现后,害怕弟弟告诉父母,杀心顿起,刀砍、以头撞墙,弟弟逃出屋外,追到桥边,然后将其扔下去,然后掩尸于河滩,第二天像没事人一样继续上学,直到案发。

有的一些未成年人直接叫嚣,反正我未满14周岁,犯罪也不用负责,可怕的不是其言论,而是其思想,更重要的这就是现实,他们只不过说了大实话而已!


打虎拍蝇


单是看这个题目就足以令人毛骨悚然,十三岁的少女就因为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就将其杀害,并手段残忍的对尸体进行肢解……

这不禁让人怀疑,说好的“人之初性本善”去哪了?常用来形容孩子的“单纯“”善良“又去哪了?而纵观本案,有书君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看待:

一、法律层面。

在处罚结果中,一句免于刑事责任,似乎激起了网友们的公愤。

大家不明白,为什么手段极其残忍的凶手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难倒杀人不该偿命吗?

有书君理解大家的心情,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之所以在立法之初,建立这样的条文,是从保护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的,因为孩子们的认知水平有限,还不能准确的判断是非对错,所以需要特殊保护。

当然,随着社会网络的发达,手机电脑的普及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心智也越来越早熟,现在十三岁孩子的认知水平以及接受事物的能力。

肯定要远远的超过立法的那个年代,这也体现了法律的滞后性,如今随着校园暴力、未成年犯罪现象的频发。

国家层面也正在探索适当提前刑事责任年龄,以求达到和社会同步,对于这样的探索,我们只需拭目以待。

二、从社会角度。

一个孩子从出生到长大,离不开父母、学校、社会的影响。

十三岁少女做出如此残忍的举动,这三者有着不可推脱的责任,为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首先,我们的社会应该为孩子们营造一个正面的导向作用,身为任何一个成年人,包括有书君和此刻正在看这篇文章的你,都应当从自身做起,严格要求自己,给孩子们做一个真、善、美的榜样。

其次,对于家庭来说:我们不应该只注重孩子们的学习成绩,更应该教会他们学会接纳、学会欣赏别人的优点等这些优秀品质。

再次,对于学校来说:我们在教育孩子好好学习的同时,也要更加注重孩子们关于爱与包容方面的教育。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不兴,则国之不兴,我们在愤怒凶手残忍的同时,更应该从本案中学会反思,如何滋养祖国的花朵健康成长,任重而道远。

有书君语:对此问题你有什么不同的见解呢?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别忘给有书君点个赞哦~关注有书君,私信回复句子,有书君送你一句特别的话


有书共读


假如不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害者家属如何是好,10.8万就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那这样的话宁愿不要,是不是受害者家人也让自己没满13岁的孩子去把凶手给肢解了,这样不要那10.8万大家扯平了。虽然我说的有点极端可是还有什么办法让凶手接受到惩罚呢?希望请有关部门认清事实,我想以后出现类似案件增多又该如何是好,一定需要立法惩戒不得放过凶手。假如10岁以下还可能还好说,超过了我个人认为不管是谁先不说死刑,最起码给个无期徒刑,以后可看表现适当减刑。但是也必须得到受害者家属的原谅才能减刑。


搬运工246023259


恨哪个,就让你十三岁的儿子丶女儿放心的杀去吧,杀完肢解了都不负刑责。只当给孩子练手了。哈!


其乐容容107


法律是人定的,如果现实生活中一个十三岁的孩子亲手杀死并肢解另一个十三岁孩子,那么未成年保护就不能限定在十八岁。而是十三岁以下。反过来推理,如果一个十岁孩子杀死并肢解另一个十岁孩子,那么,未成年保护应该修改为十岁以下。法律的制定是要与时俱进的,不然一个男人在公交车上不小心碰到一个女人胸部或者屁股,在八十年代是流氓罪,要坐牢的,现在呢?估计最多就是被人嘲讽,拘留都不算。所以,不要拿未成年人保护法逃避罪行。


齊天大聖美猴王孫悟空


通过一则18岁女孩被闺蜜毁容的评论区得知有13岁女孩因为同学漂亮就肢解了她,一搜还真有,太可怕了


隐匿的种子


我覺得未成年保護法不應該保護犯罪的未成年人。而是嚴刑懲處傷害未成年人的罪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義就是只要觸犯了法律,不論性別年紀地位都要依法處置。

此案例中罪犯已經觸犯法律,剝奪他人生命權利,造成惡劣影響。就該判處死刑。

如果姑息縱容未成年人犯罪而不用付出代價,不必受到審判,那麼是不是變相鼓勵所有未成年都以身試法,再心安理得獲得重新開始的機會?這是對其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潛在威脅。也悖離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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