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一方將另一個砍傷,傷者還在醫院,砍人者不到一天就被保釋了,合理合法嗎?

振翅高飛10


一方獎勵一個人砍傷者還在醫院裡住著看人的人卻大搖大擺的被放了。在我們的這個問題中說的是保釋。我覺得現在哪有保釋的這一說法,我覺得應該砍得這個傷者不是太嚴重吧,如果說就是兩個人打架,後果也不太嚴重,我想檢查也是想把這件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於是先讓那個打人的人回到家裡。然後警察會在這個打人和被打者兩者之間進行協調,也就是進行調節。這種方式我還覺得是挺好的一種,因為受害者必定是受到了傷害,承受著傷痛帶來的痛苦。



那麼,警察就有必要要求砍人的那個承擔人家的醫藥費,精神損失費等一切費用。如果說這個砍人的被抓進拘留所以後,就是那種死豬不怕開水燙,認判不認賠的人,可能對受傷的人也不是一個什麼好的結果。因此還是協商解決調節比較好。因為雙方和解才是最好的解決方式,警察能夠把砍人的那個放回到家裡,這也是給砍人的那個行兇者提供了一個向受害者賠償,賠禮道歉的機會。
如果得到受害一方的諒解書,警察也會根據受傷的情節不嚴重進行調節。這種方式真的非常好,所以說受害者不要質疑警察的辦案方式。應該冷靜下來跟傷人的考慮一下怎樣的賠償就好。警察這樣做,我覺得也是根據傷者的情況不嚴重,才敢這樣做的,不然構成傷害是誰也不敢調解的。


伊春美食美客


估計你說的這個保釋是取保候審吧,那就沒什麼

不要誤解成保釋,貌似就和這個事情徹底脫離了關係,就為所欲為,想怎麼就怎麼,並不是這樣的。

而是首先我國詢問扣留本來就有一個時間限制,通俗來說就是為了維護大家的權益,避免你被警方一直扣著,然後到法院判決那天,這個時間會更長,畢竟準備材料,鑑定傷情需要時間,法院每天很多案件,也需要根據順序。

因此,對於一些情況不是很嚴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的,就取保候審。

顧名思義就是,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然後等待法院開庭審判,最終依據判決結果,該怎麼處罰就怎麼處罰。

再說回本案,本案被砍傷,但是砍人的人最終會被定罪成什麼樣的處罰,除了情節以外,最重要的就是傷情鑑定,比如如果是輕傷以上,就是故意傷害,如果不是,可能就僅僅只能治安拘留處罰。

而如果在調查中發現,隨意砍人還有其他情節那麼可能又會是尋釁滋事罪。

而傷情鑑定這些肯定需要一定的時間,為什麼沒有關押而允許取保候審,我前面也說過,這不過是正常的規定而已。

那麼作為傷者家屬應該怎麼辦呢?

保留好就醫的各種單據,然後可以詢問相關辦案警方,該事情的處理進度,比如最終是不是刑案等。

然後可以根據情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自己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相關的賠償。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的確是無故被對方砍傷,對方至少都會被行政拘留,並且是絕對的會面臨民事賠償的。

所以好好養病,準備好證據吧。


廖彩琳律師


有點不正常;警方通常處理類似案件時一般會對傷人者釆取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實為措施),被傷者利用這15天的時間養傷併到承辦警方指定的法醫機構進行鑑定(時間完全夠了),如果鑑定結果達不到刑案立案標準,當傷人者行政拘留期屆滿時,雙方在警方的主持下進行醫療費等賠償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可以訴至法院;如果鑑定結果達到輕微傷的標準被傷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刑事自訴)亦可以要求承辦警方直接做刑案立案偵辦;如果鑑定結果的傷級為重傷其案件為公訴案件,對刑事處罰部分雙方無權私了。綜述:依你說的情況可能:1、承辦警官觀察判斷你的傷勢不嚴重而依據工作經驗不予羈押,待你養好傷後主持調解(包括治安處罰)結案;2、傷人者有關係……(反腐這麼嚴厲,枉法辦案的可能性小);3、如果你與傷人者是同事、鄰居、熟人,且對你身體傷害並沒有大礙,最好放棄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否則成為終身仇人……


逆向思維而已


這不是保釋!

此類問題常常引來民眾對辦案民警的不理解,甚至會產生“人家有關係”之類的胡亂猜測,這是誤解,誤解,誤解!

毆打他人(砍傷他人),對加害者的處罰必須依靠“傷情鑑定”的結論予以處罰。當然,如果受害者的傷情明顯構成輕傷以上,也可以對加害者先行刑事拘留。

關鍵是,出具傷情鑑定往往要考慮器官功能傷情,而器官功能傷需要結合治療後的恢復情況才能得出。

在法醫對傷情拿捏不準時,特別是在“輕微傷”和“輕傷”之間無法馬上鑑定時,就需要等待一定時間(傷情恢復)方能得出結論,這符合司法鑑定程序。

這個等待有時七天,有時三個月甚至更長。這期間,民警對加害人詢問後只能放人,否則無法作出處理。

因為,如果按照輕微傷處罰,就只能作出行政處理,那萬一將來傷情鑑定構成輕傷或以上怎麼辦?而構成輕傷二級以上就屬於故意傷害罪了。對同一違法、犯罪行為,又不允許二次處罰,反之亦然。


老警面面觀


一,公安機關己受理此案,對案件進行調查,對砍人者做出保釋。

二,從傷者看不具備重傷害,待傷情好轉鑑定為準。如果疑似重傷,砍人者將被採取強制措施。

三,相信公安機關,如對案件有疑問可到公安機督察大隊諮詢!


欣欣向榮101564826


一方為什麼將另一方砍傷,話都沒說清。如果你無故侵犯他人,他人在被逼無奈的情況下把你砍傷甚至砍死都有可能,不要以為受傷就一定有理。而別人如果無故砍傷你,又怎麼可能不被刑刑拘?


用戶5795216324991王


提問者可能不太懂法律,在公安偵查階段沒有保釋,只有取保候審,也只有情節比較輕微的情況下。而保釋是在已判刑,經監獄勞改後確有悔悟,不會再犯罪,經監獄部門考察提請法院審查批准才能保釋。這和取保候審是兩回事,不要搞混了。


雨田92091679


警方收集證據需要時間,不是他打人就一定該當天一直關押,詢問證人,受害人,嫌疑人都要時間,尤其是打得有人住院的案情複雜,人員較多的案件。要多學法律,尤其是法律程序。


用戶590366845092


沒有時間,沒有地點,沒有起始原因,一個沒頭沒腦的問題,叫人怎麼回答?建議提問者以後發文時,多考慮周全!


插柳栽花962


現在的人,很多事不知道,就會再網上瞎說!案件發生了,公安機關及時受理,在傷情做出鑑定之前,只能按行政案件調查,鑑定做出後,按照傷害程度,決定是否立刑事案件,兩種案件,在處理上有很大的區別,輕傷以上,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需要判刑的,如果是輕微傷,只能立行政案件,最後的處理,最重也就是行政拘留。本案,傷著雖然在住著院,但案件性質尚未確定,也就不能確定加害方的最後處理,甚至強制措施都不可。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只能放人。那些不同意放人的,你說公安機關該如何處置?把砍人的往哪裡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