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8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通告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通告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整顿废旧物资

回收站点的通告

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和自治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切实解决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扰民和影响市容市貌的突出现状,改善城区生态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4月1日开始,对全旗范围内所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清理整顿全旗范围内的废品回收经营活动,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或证照不全)及占道经营,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的废品回收站点;坚决取缔居民区内存在安全隐患及法律法规禁止设立的地点设置的废旧物资回收站点。

二、各废品回收站点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未经批准私自设立和影响市容市貌及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其中,符合全旗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规划布局和环境保护要求且证照齐全的废品回收站点,要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回收物资不得占用公用设施堆放,流动收购的废旧物资应当及时清运,并保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不符合全旗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规划布局和环境保护要求或证照不齐全的废品回收站点,务必自行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并于15日内自行清理场地,逾期不清理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清理并依法予以取缔、关停。

三、各镇要加强辖区内废品回收经营活动管理,加强对走街串巷的流动收购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执法行动,确保清理执法行动顺利进行。

四、废旧物资回收从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文明回收,遵守交通法规,严格遵守废旧物资回收的有关管理规定。在收购中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五、对拒不配合清理行动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通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