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2 执行法官不离不弃,终本案件恢复执行

执行法官不离不弃,终本案件恢复执行

2011年,张某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将陈某起诉至沅江法院,经法院判决,陈某应付张某5.1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拒绝履行义务,申请人张某只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5月18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陈某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陷入僵局,无奈之下,执行法官下达了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虽然案件进入终本状态了,但执行法官还是一直关注着这个案件。今年7月,执行员得到线索说陈某现在经营着一家棋牌室,经济状况变好,有能力履行义务了。经法院调查确有此事,执行法官将情况汇报给执行局彭局长,彭局长一方面立即安排执行员联系申请人张某,要其向执行局递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将此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另一方面安排人员前往陈某的棋牌室要求其履行义务。

7月25日,执行法官带领两名法警来到陈某经营的棋牌室。考虑到棋牌室人比较多,执行法官安排一名法警守在门口,他和另一名法警进去搜寻陈某,找到陈某表明来意后,陈某仍拒绝履行义务,于是依法对他采取司法拘留的措施。

在得知陈某被法院拘留后,陈某的儿子赶到法院,表示愿意替他父亲履行还款义务。7月30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张某与陈某的儿子达成和解协议,陈某的儿子一次性付给张某3.5万元,张某自愿放弃剩余部分。

法律小知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种执行结案方式,是指对法院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手段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经核查属实的,会立即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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