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據高院勞動爭議解釋三,退休年齡時不能補繳,15年工齡該怎麼計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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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的解釋,退休年齡時不能夠補交,那麼15年的工齡,該怎麼樣計算賠償呢?這個計算賠償的待遇,我們在社保方面是沒有的,主要是根據你的工作年限,那麼作為工作單位來講,他只要單方面解除你的個人勞動合同,是依法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待遇的,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但至於你說的這個社保賠償,雖然說15年的工齡是不能夠在退休之前一次性補繳完成15年的費用,但是如果說企業單位原因造成社保待遇中斷的情形,那麼由企業單位出面是可以完全進行補繳的,因為企業單位是有責任和義務來給予正常的進行補交,作為我們個人來講是不能夠進行補繳的。所以這裡面有個概念,它不要混淆。

當然如果說你確實是企業單位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的話,是可以享受到經濟補償待遇的,經濟補償待遇是根據你所在這個工作單位的工作時間來決定,比方說你的工作時間在15年,那麼你就可以享受到15個月的全額工資。同時在勞動合同關係期間,自己的個人社保都是需要由原工作單位來正常承擔的。


懂社保


樓主您好,如果你在退休之前沒有達到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的話,那麼是不能夠直接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的待遇。當然如果你的這個個人養老賬戶都是一個連續的繳費年限,沒有出現任何的中斷年限的話,那麼就不能夠進行補交了。

如果你想要工齡賠償的話,實際上這個工齡賠償需要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才需要工齡賠償。 假設你是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那麼並不是屬於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樣一個情形。因為你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所以說你的這個勞動合同是自動解除的,所以說雙方各不承擔責任,那麼你是享受不到這個工齡賠償金的。

但是如果你確確實實是公司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麼就要按照你實際的一個工齡,也就是你說的15年的工齡,享受一年左右的一個工資待遇。15年的工齡是可以享受12個月的工資待遇,因為最長享受到的這個公司賠償待遇是不超過12個月的,所以說你應當能夠享受12個月的工資的待遇。


社保小達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三,確實就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首先,社會保險費的徵繳是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法院不便干涉。

第二,如果是行政執法部門確認無法對社會保險費進行補繳的話,由於勞動者受到了損失,那麼作為勞動爭議案件,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有人認為這種案子可能不存在。實際上確實會存在。

因為社會保險費補繳,必須要有相應的工資會計材料和招用登記手續作為憑證。如果沒有,就無法進行補交。

但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如果對有關勞動關係存續確認無誤的話,可以認定存在勞動關係。

由於存在勞動關係應當繳納社保,但是又繳納不上,肯定會造成養老金損失。

這種情況下,法院受理案件後,首先會進行調解,一般會有三種方案:

第一,以雙方約定的賠償數額作為調節的結果,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就可以了。

第二,法院按照養老金計算公式,計算出的養老金損失,判定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相應的養老金差額。



第三,如果勞動者不同意,法院一般會按照一次性賠付的方式,一次性結算一定月份的養老金。一般是120個月左右。

所以,這個事情實際上是很複雜的,並不是簡單的養老金計算或者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關於經濟補償金,如果我們到達退休年齡,單位沒有給我們解除的話,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過,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保的行為屬於嚴重違法行為,職工可以主動申請解除勞動關係,同時索要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距離退休不足一年時,可以提前一個月,解除勞動關係,並索要15年的經濟補償金。這種做法可能有些不道德,誰叫用人單位不給交保險的呢?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每工作一年發放一個月應發工資的標準。15年是15個月。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國家有規定是不得超過12個月。實施以後就沒有這一限制。中間的銜接是這樣計算:如果2008年以前,經濟補償金累計年月超過12個月了,那麼按照12個月執行。然後從2008年開始,如果勞動關係繼續存續,每過一年增加一個月,比如2009年1月1日就是13個月了。到2019年1月1日應該最長23個月。

希望我們勞動者能夠善加利用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知識,對自己進行保護,這是我最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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