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5 小官鉅貪:他把水利站當成“提款機”

原天津市胡家園街道農業服務中心主任孫寶環,盯上水利工程盈餘資金這塊“唐僧肉”,把水利站當成自家的提款機,隨用隨取,瘋狂斂財2000萬元。2018年3月15日,經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鑑於孫寶環退出全部贓款,對其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小官鉅貪:他把水利站當成“提款機”

辦公司套鉅款

2000年起,孫寶環負責胡家園街道的河頭水利站工作。該站系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獨立開設銀行賬戶,負責農田基本建設、綠化等項目。由於位卑權輕,沒有多大油水,孫寶環對工作毫無興趣,熱衷於私下搞經營。他借用水利站會計朱峰的身份信息,登記註冊鬱金湖養殖場。養殖場僅僅承包幾畝水面,每年上繳少得可憐的費用,沒有任何項目,實際是被孫寶環用於走賬的空殼企業。

2008年年初,天津與北京、河北省的重要交通通道——京津塘高速二線工程即將完工,道路兩側需要大量的綠化栽植和養護。當年3月,原塘沽區農委與胡家園街道簽訂了協議書,街道作為乙方,承包高速二線兩側塘沽段綠化帶栽植養護工程。經街道集體研究,決定將綠化帶土方基礎工程委託河頭水利站組織實施。承擔此重任,孫寶環嗅到了從中漁利的大好機會。

河頭水利站總共3名正式職工,另外有幾名臨時聘用人員,性質屬於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孫寶環是個“能人”,站裡的經費和工資來源主要靠他張羅,因此,平時大家都看他的臉色行事,財務收支由他一人簽字即可生效,僅由出納會計朱峰做賬,但從不進行實質性審核。

2009年1月,孫寶環虛列項目費用支出,從專項資金中截留500萬元掛在水利站賬戶上。2月2日,他吩咐朱峰將500萬元轉入他的銀行卡,用該款註冊了一人獨資的綠地蘭天公司。該公司成立後,他僱用吳某拉起一支綠化工程隊,遇到樹木種植、綠化養護的活,安排吳某施工,500萬元一直在賬上用於經營。

輕而易舉將500萬元得手,無驚無險,孫寶環的私慾迅速膨脹。時隔半個月,貪婪再次佔據了他的心。他採取虛列材料費的手段,一次性開出9張虛假髮票,指使朱峰按照發票的內容填寫9張轉賬支票,支出953萬元鉅款轉入其實際控制的養殖場賬戶。2月26日,朱峰又按照孫寶環的要求,將該筆款項從養殖場劃給了綠地蘭天公司,孫寶環繼續將錢款用於公司經營。

神不知鬼不曉,僅僅兩次轉賬,孫寶環就已非法佔用綠化專項資金1453萬元,給綠地蘭天公司承攬工程項目提供了支持。水利站的業務,轉手給自家公司,兩者的關係如同左手與右手。短短一年間,公司一鳴驚人,成為實力雄厚的企業。

下手苗木工程

2009年,孫寶環兼任農民用水協會會長,繼續主持河頭水利站工作。此時,孫寶環及其家人名下已擁有綠地蘭天、綠宜生態園、環宇水務、鬱金湖養殖場等多家企業。

隨著塘沽農村城市化建設的全面推進,急需大量的綠化儲備用來保護土地。為此,塘沽農村城市化建設指揮部決定,由所屬新塘公司投資,在胡家園街道辦事處轄區內建設629畝綠化苗木培育基地(簡稱629工程),河頭水利站組織建設。

新塘公司是國有企業,作為代表政府的投資方,前期的建設資金由財政撥付,後期管護資金是新塘公司的自有資金。2009年3月至2013年10月,河頭水利站累計收到新塘公司、胡家園街道撥付的資金2090萬元,投入629苗木基地工程。

在此期間,孫寶環負責629工程的土地平整、種樹苗、綠化養護等施工現場監工,具體施工人員系由孫寶環確定。雁過拔毛,經手不窮,是孫寶環一貫信奉的謀財之道。他及其家人名下的公司,雖沒有參與629苗木基地工程,但眼睜睜看著大片的油水,不撈白不撈。

2009年8月25日,孫寶環扔出兩張發票,“這是苗木工程的錢”。他指使出納朱峰按照發票的內容,開出收款人為空白、金額為125.7萬元的支票。當天,孫寶環找到女兒孫穎簽字背書,孫穎將全部款項轉入自己的銀行卡後,經孫寶環授意,使用了該筆款項。

盯上三農資金

2012年,孫寶環擔任胡家園街道農業服務中心主任,兼任街道水利站站長。當年12月及2013年9月,為解決汛期安全除險、加固改造和汛期清淤疏通等問題,原塘沽管委會下達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固定資產計劃,工程項目資金的來源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胡家園街道因管轄範圍河道眾多,向管委會申請了5項工程資金,並獲得批准。街道安排水利站具體實施。

這些資金定向用於農業、農村、農民,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重點資金。利慾薰心的孫寶環,居然敢動心眼,下黑手,甚至對水利站承攬的泵站維修、河道清淤等中小型工程也不放過。

“5項工程”於2016年8月完工,因水利站機構代碼證作廢,街道只好撥付716萬元至代行水利站職能的農民用水協會賬戶。資金到賬後,除支付工程設計、諮詢費、監理費、稅金、街道墊付款等費用外,孫寶環見賬面上仍有積餘,再次起了貪念,他找到四處攬工程的某建築公司章某,要求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章某深知孫寶環開票的用途,也明知虛開增值稅發票是違法行為,但為了從孫寶環手中攬到工程,一次性虛開7張增值稅發票,孫寶環以此將積餘賬目衝平。當年10月,孫寶環從農民用水協會開出3張轉賬支票,轉出資金256萬元,其中,32萬元償還章某代墊的虛開發票手續費,餘款224萬元讓章某倒出現金,交給孫穎存入其銀行卡。

2017年春節後,天津市濱海新區紀委根據舉報線索,對孫寶環使用單位資金500萬元,用於註冊個人獨資的綠地蘭天公司的問題進行調查,5月8日,將該線索移送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7月8日,被告人孫寶環在天津市紀委懲治和預防腐敗教育基地主動交代了其他貪汙公款的犯罪事實。案發後,孫寶環寫信給家人,讓家屬全力配合,退繳贓款2000萬餘元。

2017年12月21日,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孫寶環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貪汙所得款項人民幣2000萬餘元,依法返還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胡家園街道辦事處。對此判決,孫寶環不服,他以原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孫寶環的辯護人對原判認定孫寶環犯貪汙罪不持異議,提出孫寶環具有自首情節,且積極退繳全部贓款,未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請求法院對孫寶環從寬處理。

法院二審認為,孫寶環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採取虛列工程支出,開具虛假髮票平賬等手段侵吞公款2000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應依法懲處。對於孫寶環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經查,首先,孫寶環系因涉嫌犯貪汙罪被立案偵查後,於2017年7月8日陸續交代了尚未被發現的其他貪汙犯罪事實;其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談話、訊問、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情節,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孫寶環在辦案機關初查期間如實交代的貪汙公款500萬元的犯罪事實,系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故其不構成自首。原審法院在量刑時已考慮孫寶環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不掌握的同種較重的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並積極退繳全部贓款等情節,對其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內,並無不當。故對孫寶環的上訴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2017年3月1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孫寶環是基層小官鉅貪的典型。事實再次證明,“微腐敗”也可能成為“大禍害”,小官鉅貪啃食的是群眾的切身利益,讓老百姓感受到腐敗的“零距離”,其危害甚於“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