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6 路政業務知識

第一節

公路的概念及分類

一、公路的概念

公路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公路技術標準》修建,並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可供汽車行駛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橋樑、涵洞、隧道。

《公路法》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二、公路的劃分

(一)我國公路的劃分

公路按公路技術等級劃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四級公路;按行政等級劃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專用公路。

第二節路政管理

一、路政管理的概念

路政管理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為維護公路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行政管理。(交通部《路政管理規定》第二條)

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特徵:

行政性、廣泛性、程序性、法制性。

三、路政管理職責

交通部規章《路政管理規定》中規定路政管理職責如下:

(一)宣傳、貫徹執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保護路產;

(三)實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

(五)維護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

(六)參與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驗收;

(七)依法查處各種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幾個概念

路產是由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依法管理的公路,包括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公路用地和公路沿線設施等有形和無形的公路資產。

路權是指公路管理部門對公路財產享有佔用、使用、處分和收益權利,以及對損害路產的行為而擁有的行政管理權和民事權。

公路用地是指為修建、養護公路及其沿線設施,依照國家或當地政府規定所徵用或劃定的地幅。

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的公路用地。公路管理機構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以土地證為準。

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渡運、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等。

公路巡查

一、實施公路巡查的主體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管理辦法》第二條路政巡查實施主體為各路政支隊(包括其下轄路政大隊)。

二、實施公路巡查的人員分工

(一)路政巡查一般由外業中隊長帶領兩名隊員上路巡查,按照《路政總隊行政執法責任制資料彙編》,這三個人分別擔任或兼任現場勘驗及調查取證崗位、文書製作崗位以及通行信息崗位。

(二)每個人都要熟悉掌握車輛駕駛、車載設備使用維護、以及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文書製作等工作。

(三)路政執法人員上路巡查不得少於兩人。禁止無證駕駛巡邏車。按照規定著裝,佩戴執法標誌,攜帶執法證件,穿反光背心。(《高速公路路政巡查管理辦法》第十條)

(四)實行巡查和備勤相結合,確保緊急和重大事件發生時能夠及時增援。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三、實施公路巡查的場所

《公路法》第七十一條: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築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公路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接受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併為其提供方便。

四、公路巡查的範圍、頻次和車速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管理辦法》中規定:高速公路巡查範圍為高速公路(匝道)、公路用地、公路建築控制區。

實行重點時段全程巡查,每日不少於四次。其他時段重點路段巡查。特殊天氣、春運及節假日等車流量高峰時期、全國“兩會”等特殊時期,要加大全程巡查頻率。重大情況緊急出巡。

巡查時速要求不超過60km/小時。白天巡查時,車輛要在應急停車帶行車,不能影響路上車輛正常通行,晚上車速建議應當適當提高到80km/小時左右。除非接報警出現場,一般情況下應在行車道或停車帶行車。

五、實施公路巡查前的要求

(一)巡查前應明確巡查的任務、方法、要求和自身安全防護措施,檢查執法裝備。(執法人員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光背心、制式頭盔、執法文書包等裝備;公路監督檢查車輛應當配備發光指揮棒、反光錐筒、示警燈、停車示意牌、警戒帶、滅火器、急救箱以及錄音、錄像、攝像等裝備)

(二)實施公路巡查前根據不同時期的工作重點及上級要求,結合所管路段車輛通行情況,確定當日各次巡查的時間、範圍、內容、方法及側重點,制定相應的巡查方案。

(三)實施公路巡查前應仔細檢查車輛,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六、實施公路巡查中的要求

(一)實施公路巡查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執法標誌,攜帶執法身份證件;要遵守交通法規,開啟示警燈,保持勻速行駛。

(二)實施公路巡查不得少於兩人。

(三)路政巡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先敬禮,再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然後按規定履行職責。處理路政案件時,要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四)巡查過程中,巡查人員要明確分工,定位定責。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要細緻觀察,專心工作。要規範執法,文明執法。執法過程中,注意拍照錄像保存證據。

(五)路政執法人員在發現有侵害路產、侵佔路權的違法行為時,應及時制止並依法查處。發現因車輛事故、故障等原因造成路產損壞的,要按規定進行路產索賠。

(六)巡查過程中應當認真監督、檢查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現場秩序以及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執行情況。對不規範的施工現場秩序管理和許可、審批事項的實施存在偏差的,必須及時予以糾正,對拒不服從管理的,責令其停止施工,並按規定處理。

(七)對不能當場處理的路政案件,應在巡查結束後及時處理或移交其他辦案人員辦理,不得拖延。移交工作須履行書面手續,以備核查。案情重大的,要立即報告負責人。

(八)巡查過程中發現行車道有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的較大體積障礙物或發生故障的車輛時,要立即通知公安交警趕到現場。路政巡查車應停放在該位置前方20米以外的安全地帶內,在採取自身的安全保障措施後,迅速安全隔離障礙物(或故障車輛),並設置警示標誌,與交警共同清理現場。較小障礙物巡查人員隨時清理。發現存在擁包、坑漕等影響行車安全的路面、橋面病害時,通知養護部門及時修復。

(九)在巡查中需要停車時,必須停在安全地帶,並從右側車門下車,開啟示警燈和尾燈,並在停車現場150米以外設置發光或反光警示標誌。巡查過程中巡查車不得熄火。要確保巡查過程中的安全。

(十)路政部門要與公安高速交警和高速公路養護部門加強巡查內容合作及信息互通。條件成熟的可實行交警、路政、養護聯合巡查。

(十一)巡查過程中,要認真做好巡查記錄,全面反映當日巡查方案所定的本次巡查內容的完成情況以及異常情況的處置過程,做到記錄準確、詳實。

(十二)路政巡查人員要紀律嚴明,依法行政、接受社會監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杜絕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嚴禁執法過程中的生冷橫硬和公路“三亂”現象發生。

(十三)巡查結束兩班交接時要嚴格履行規定手續,確保路政裝備完整移交,路政工作有序銜接。

七、公路巡查的內容

(一)通過實施公路巡查檢查是否存在侵佔、損害路產路權以及建築控制區內違法建築等違法行為。

(二)通過實施公路巡查檢查公路路產、標誌標牌及設施和機電外場設施設備等的完整、完好狀況;發現路損、路面汙染等及時處理;發現較大安全隱患的異常情況(比如沿線設施傾斜、倒伏等),立即進行現場安全保護,及時通知相關部門應急處置;發現設施缺失被盜,及時報警並通知相關部門採取相應措施。

(三)通過實施公路巡查檢查車輛通行情況,發現車輛擁堵,通知公安交警並報告路政值班室,先行進行疏導。

(四)通過實施公路巡查檢查養護施工現場秩序,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五)通過實施公路巡查檢查行政許可項目實施中的安全保暢及路政協議履行情況。

(六)通過實施公路巡查檢查通行車輛的超限運輸情況。發現嚴重超寬、超高、超長、超重的運輸車輛,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七)通過實施公路巡查監督、護送經許可的超限運輸車輛按規定行駛高速公路。

(八)通過實施公路巡查及時為求助者提供幫助,為司乘做好延伸服務。

(九)通過實施公路巡查實施特殊勤務和路政專項整治。

(十)通過實施公路巡查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問題一:路政外業巡查時主要看什麼?

答:1、看路況

2、看路產有無損毀情況

3、看有無超限運輸車輛

4、看進路施工情況

5、看邊溝、公路用地內有無沿線群眾擅自進入裡面打草放牧、種植農作物或挖溝排水等侵佔公路用地情況,有的應及時制止。

6、看建築控制區內有無違章建築施工情況或苗頭,包括蓋房、挖坑取土、設置違章廣告、架設線纜、埋設管線等情況,有苗頭就應及時制止。

問題二:高速公路路政巡查的巡查裝備包括什麼?

答: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必須配備功能適用、性能良好的巡查裝備,包括巡查車輛、GPS定位系統、車載視頻監控錄像系統、頭盔式攝像機、通訊設備、勘察器材、照相、攝像及錄音器材、搶險救護及安全防護裝備等。

問題三:巡查記錄填寫要求

答:巡查記錄是路政人員的工作記錄,要把巡查期間查看、處理的情況詳實的記錄下來。要把握兩點:

一是巡查記錄要準確真實。包括巡查人員、巡查起止時間、巡查地點及事實情況記錄。

二是巡查記錄要全面詳實。巡查上路時間、起止樁號、天氣狀況、巡查人員、路上檢查的情況、處理情況、開道封道時間以及信息上報或上級調度指揮情況填寫詳實,把當班巡邏的情況清楚的反映出來。

八、路政巡查的安全防護

《河北省交通廳交通外業執法工作規範(試行)》第十三條交通執法人員上路檢查時,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

(一)不得在機動車道(沒有劃分機動車道的道路不得在道路中間)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理交通違法行為;

(二)遇有行為人涉嫌交通違法但拒絕停車接受檢查的,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也不得踏上車輛強行控制駕駛人停車;

(三)行為人涉嫌交通違法駕車逃跑的,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以採取由前方執法人員攔截、記下車號事後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或者通知車籍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門協助查處等方法進行處理。

第四節收繳公路賠(補)償費的規定動作、文書使用、證據收集

一、收繳公路賠(補)償費的規定動作

(一)法律依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路產損壞的,應向公路管理機構繳納路產損壞賠(補)償費。(《路政管理規定》第31條)

(二)公路路產損失賠(補)償費的概念

1、公路路產賠(補)償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因其行為直接或者間接造成公路、公路設施損壞,或者利用公路的資產,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相應的標準,向公路管理機構繳納的用於路產損失修復費用的行為。

2、公路路產損失賠(補)償費是公路部門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向損壞或佔用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責任人收取,專門用於路產損失修復的專項資金。

(三)路產損壞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賠償數額較小,且當事人無爭議的,可以當場處理。當場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製作、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收取公路賠(補)償費,出具收費憑證。(《路政管理規定》第33條)

(四)除上述可以當場處理的公路賠(補)償案件外,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立案;

2、調查取證(勘驗、拍照、詢問等);

3、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或聽證;

4、製作並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

5、收取公路賠(補)償費;

6、出具收費憑證;

7、結案。

二、收繳公路賠(補)償費應當使用的文書

路政執法中所涉及到的執法文書約有8種,其中包括:1、現場筆錄 2、詢問筆錄 3、勘驗筆錄 4、責令車輛停駛通知書 5、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 6、交通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 7、送達回證 8、交通行政執法案件結案報告

調查取證應當詢問當事人及證人,製作調查筆錄;有違法現場的,製作現場筆錄;進行勘驗的 ,製作勘驗筆錄並拍照或錄像;需要鑑定的,邀請有關部門鑑定,出具鑑定報告。

三、關於收繳公路賠(補)償費的證據收集

(一)依據《交通外業執法工作規範》,收集證據要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采取脅迫、欺詐、引誘等手段收集證據;

2、收集的證據必須真實,禁止偽造證據;

3、收集的證據必須具有證明力。

(二)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證據之間要形成證據鏈條,能夠互相佐證。每件證據都要起到證明案件相關事實的作用;每一案件事實都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收集證據的種類有:

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多種。

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

一、什麼是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

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是指高速公路兩側規定範圍內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築的限界,這個限界應以建築物的滴水為準。

二、管理建築控制區的依據

《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國道不少於20米;(二)省道不少於15米;(三)縣道不少於10米;(四)鄉道不少於5米。

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於30米。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二條: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築控制區的範圍,應當自公路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由公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劃定並公告。

公路建築控制區與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航道保護範圍、河道管理範圍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重疊的,經公路管理機構和鐵路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協商後劃定。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三條: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防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四條: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準,並儘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

(一)國道、省道不少於50米;

(二)縣道、鄉道不少於20米。

《公路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築者、構築者承擔。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二)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誌或者防礙安全視距的。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以外,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進行任何建設、施工都要經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准,否則即為違法建築和違法施工.

三、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違法建築的特點:

1、違法建築形成快,範圍廣;

2、使用性質複雜;

3、違法建築拆除難度大;

4、違法建築造成經濟損失大。

四、建築控制區違法建築管理的必要性:

1、違法建築對高速公路遠景規劃和發展造成影響;

2、在高速公路兩側建房、開店、設廠,將導致高速公路兩側人員增加,加大了生產生活對高速公路的影響,公路防護設施易被破壞,影響了公路的美觀和使用壽命;

3、威脅行車安全。

五、高速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紅線的管理措施:

1、提前介入,超前管理(加強宣傳)。

2、與當地政府部門協調。

3、加強巡查處治。

部分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管理和監督

節 行政複議 行政訴訟

一、行政複議

1、什麼是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行政複議程序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並做出複議決定的活動。

1999年4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行政複議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實行。

2、行政複議的特徵:

(1)行政複議是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的活動;

(2)行政複議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3)行政複議是一種裁判活動;

(4)行政複議的內容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行政複議的範圍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範圍。

行政複議的範圍包括:

行政複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4、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情況: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決定的。

5、可以一併申請行政複議的抽象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的,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的同時,可以一併申請對以下規範性文件的審查。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6、行政複議參加人。

(1)申請人。

①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②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③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

④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2)被申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3)第三人。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

7、行政複議機關。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4)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5)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6)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7)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8)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9)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10)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

8、申請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9、行政複議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被申請人,按時答辯,提交證據和依據。

(2)、複議機構按法定時限審查受理或不受理,按法定時限審理並作出決定。

(3)、被申請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嚴格遵照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應提前預判具體行政行為會引發或啟動的法律救濟途徑。

二、行政訴訟

1、什麼是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並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裁決的活動。

行政訴訟包括以下要件:

(1)原告是行政管理相對人;

(2)被告是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即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包括因法律、法規的授權而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並不直接作為被告;

(3)、原告提起訴訟是由於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4)、必須是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行政爭議案件;

(5)、必須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機關參加訴訟活動,進行答辯等活動,稱為行政應訴。

2、什麼是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是由國家制定的調整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活動和關係的法律規範。行政訴訟法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制度和程序,也是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活動時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是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法律依據。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行政訴訟法》。 1989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公佈,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

3、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1)、訴訟期間行政決定不停止執行原則。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因原告提起訴訟而停止執行。這是因為如果具體行政行為一經當事人起訴程序就停止執行,勢必破壞行政管理的效率性和連續性,使法律秩序處於不穩定狀態。本原則的例外情況:一是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二是人民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或依據職權,裁定停止執行。其條件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原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同時停止執行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三是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停止執行的

(2)、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

與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統歸人民法院管轄不同,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規定管轄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具體為:只主管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爭議的案件,不管轄因抽象行政行為引起爭議的案件;只主管行政機關在管理國家事務時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生爭議的案件,不管轄行政機關在管理內部事務時發生爭議的案件

(3)、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

行政爭議的焦點是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行政機關作出某種具體行政行為,一要有事實根據,二要有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的依據。行政訴訟的任務就在於審查行政機關所認定的事實是否真實,適用的法律是否合法,是否運用得當。作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處於被動地位,無從提供證明這種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證據,因此舉證責任理所當然地落在被告一方。被告提供的證據如果不足以證明其行政行為是合法的,則有敗訴的可能。本原則的例外是,因行政機關不作為而提起的訴訟,原告就需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因被告的不作為行為而受到損害的事實,以及應由行政機關給予賠償的法律依據。

(4)、不適用調解和反訴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能進行調解,不能要求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基礎上作出某些讓步,因為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行政管理權力同時也是一種義務,行政機關只能依法行政,不能隨意處分。但是對於行政賠償,人民法院可以對金錢賠償的數額進行調解。 不適用反訴的理由和行政機關不享有起訴權的理由是相同的,即行政機關擁有行政管理的強制權力,它無須直接藉助法院的強制力制裁違法者,而可以依職權處罰。它的行政行為是依法作出的,它不能在已作出行政行為的基礎上又因原告向法院起訴而要求法院加重對原告的處罰

(5)、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司法變更權指法院裁決變更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的權力。有限變更權是指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能裁決維持或撤銷,只有對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法院才可以判決變更。

除此以外,行政訴訟活動還必須遵循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合法性審查原則,法律平等原則,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辯論原則,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原則以及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原則等。

4、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5、行政訴訟參加人。

(1)當事人。

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因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到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參加訴訟,並受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約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行政機關。

當事人具有下列特徵: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②與案件有著直接利害關係;③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當事人在不同的訴訟階段有不同的稱謂,在第一審程序中稱原告、被告;在第二審程序中稱上訴人、被上訴人;在執行程序中稱申請執行人、被申請執行人;再審的行政案件,如果適用的是第一審程序則仍稱原告和被告;如果適用的是第二審程序則稱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當事人的這些不同訴訟階段的不同稱謂,表明了當事人不同的訴訟地位及不同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指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行政訴訟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訴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或與之發生行政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始終為被告,這正是行政訴訟的一大特色。

(2)、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實踐中確定行政機關作為被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②具體行政行為經複議機關複議,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③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④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組織是被告。

⑤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⑥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被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為被告。

(3)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指定或當事人委託,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權限範圍內,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訴訟代理人制度是在訴訟上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訴訟正常進行的一項訴訟制度

訴訟代理人分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三種。

6、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

(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鑑定結論;(7)勘驗筆錄;(8)現場筆錄。

7、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也稱證明責任或提供證據的責任,是指法律預先規定由誰承擔提出證據證明案件事實以及舉不出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由其承擔敗訴風險及不利後果的責任。

舉證責任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指由誰提供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即舉證責任的承擔;二是指舉不出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後果由誰承擔。

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有以下幾個特點:

(1)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2)舉證責任的內容包括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3)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這是對被告舉證的一種限制。

三、哪些行為容易導致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適用依據錯誤;

3.違反法定程序;

4.主體不合法;

5.越權執法;

6.濫用職權;

7.行政不作為。

四、如何避免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1、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執法;

2、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法;

3、完成法定的規定動作。

五、出現行政訴訟怎麼辦

1、保存證據;

2、代理律師;

3、依法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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