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人死債消在法律上成立嗎?

正易法務任我行


人死債消。法律應當給予支持。但是前提下。要將所欠款人包括自己直系親屬銀行賬戶。通過清查。清查的過程應當是。在欠款年間。到人死。錢。是否有給別人轉賬的跡象?和證據。如果有給他人轉移賬戶的跡象和證據。也就是說人死債不能消除。在這種情況下,人死的賬戶不但不能消除。包括名下的房屋家庭財產。一切都。應有。被欠款人來決定扣押。或者拍賣還債。包括凍結。對方收借款人的賬戶。來扣查。


實話連連說


你好,依據《民法總則》第十三條的規定: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即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因此自然人的義務也是自死亡時終止。因此,法律上算是有身死債消的規定。

但是人死後有可能會留下遺產,民間又有父債子償的說法。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因此,到底是不是父債子償,還要看繼承人是否繼承到死者的遺產,若繼承遺產,繼承人應在所繼承遺產數額範圍內承擔民事義務。



劉律在鄭州


“人死債消”嚴格意義上講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古人講的“父債子還”和我們現代法律體系中的債務的繼承也是有一定的差距的。

什麼是法治意識?這是一個很大的話題,我們暫且不論,但是我們應該毫不避諱的講我們國家的一些傳統理念是和現代法治意識相違背的,比如:很簡單的一條: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公民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父親和兒子是兩個獨立的個體,一般情況下都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所以在法律上講個人為個人的債務負責是沒有問題的,當然如父親去世後既有債務又有遺產,那麼遺產應該首先滿足債權人,或者說兒子應該在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這樣對於債務人來說才是公平的。

理解了這一點我們再來看“人死債消”

第一種情況:已婚者去世後,他還有配偶,這時候我們應該知道,夫妻之間既有共同財產,那麼也應該有共同債務。如果說死者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那麼死者去世後妻子作為共同債務人應該提丈夫還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死者生前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其債務應由其配偶代為承擔。

第二種情況:如前問所講,“父債子償”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據的,這個依據就是繼承。作為繼承人繼承了遺產的同時也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父債與子實則無關。債的轉移是以繼承遺產為前提,如果不繼承遺產,也就不存在還款義務。如果繼承遺產,則應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但應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不負償還義務。因此“父債子還”應為有限度的“父債子還”。

第三種情況:極端情況,死者既無配偶,也沒有遺產,更沒有繼承人。那麼這種情況下就是我們說的“人死債消”了。但是這只是極特殊的情況,畢竟人活於世多多少少還是應該有點遺產的。

綜上所述,“人死債消”嚴格上講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謝謝


老馮法律


我們普通人對於債務的看法,可以歸為兩大類,第一就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第二就是人死債消,第一個觀點無論社會怎麼變革我想都不會有什麼異議,但是第二條就很值得商榷了,對於人死債消這樣的觀點,在法律依據上其實是行不通的,在這裡小六就不照辦法律條例了,拋去法律其他一些細節,用大白話解釋就是,當債務人死亡後,那麼其配偶或者遺產繼承人就得來承擔債務。

  所以我們普通人內心所認同的人死債消並不存在,只不過從古自今,普通家庭一旦發生債務人死亡,這個家幾乎都是面臨分崩離析的狀況,債權人根據債務人家庭的實際狀況也只能自認倒黴。在這裡或許有人提出不同的意見,這樣的觀點只適用於男債務人死亡,如果是女債務人的話債權人應該是不會收手的,是的,如果是女債務人死亡,我也覺得債權人會繼續向其丈夫催債,但是小六想說的是,古時候債務問題大都在男人之間發生,一個女人要想獨立發生點債務真的很少很少。

  這樣說來的話,人死債消的觀點也就是個偽命題,那為什麼這句話還依然被老百姓口口相傳呢?其實這句話在某些特定的環境下還是可以成立的,那麼在哪些情況下人死才能債消呢?

  第一,就是我們上面所說的情況,普通家庭中,當男主人死亡後,那麼債務人一般都會自認倒黴,畢竟普通家庭一沒資產二沒存款,剩下孤兒寡母本就悲慘異常了,再去上門催債也說不過去,一些比較小的債務也就人死債消了。

  第二,單個人的債務,這個意思就是,死亡的債務人沒有親人,或者說他的親人聯繫不上,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能怎麼辦?你催債都沒地方去,最後只能讓債務隨風而逝。

  第三,一個三口之家,遇到車禍等災難全部遇難的情況,我想任何債權人在面臨這樣的問題時,都會無可奈何,雖然發生這樣狀況的概率會很小,但是天災人禍誰也說不準。

  第四,債務人未婚的情況,當這樣的債務人死亡後,家裡一沒配偶,二沒血脈,你說債權人怎麼去催債?難道上門向其父母要債麼?我們都聽說過父債子還,還真沒聽說過子債父還的,即使有父親替兒子還錢的情況,那也是在其兒子活蹦亂跳的情況下,所以對於這樣的情況,也就無所謂家庭條件的好與壞了,孩子都沒了,哪個父親也不會認賬的。

  以上就是人死債消成立的幾種特定環境,雖然法律對人死之後的債務有著規定,但是在生活中依然有著人死債消的案例發生,除去那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讓那些債權人退讓的也就是不忍與同情了,小六感覺人死債消其實適用我們很多人,打個比方,你一個要好的朋友欠你錢,但是其他原因去世了,你還會上門去找他父母老婆催債麼?我想不是啥大錢,估計連上門都不會吧?


孫遠遠


人死債消這種說法錯誤。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閨中女友


人死債消,這個過於絕對。父債子還,也是過於絕對。債務這個問題除了跟人以外,最重要的還是要跟著財產。所以,是否人死債消,這個還是要看死者是否有遺產來確定。

《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從這個規定來看,人死並不一定債消。若被繼承人有遺產的話,繼承人應當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債務。若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那死者的遺產可以直接用來清償債務。

當然,若是死者沒有遺產,那就只能人死債消。民事訴訟法也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終結執行,也就是這個案件在法律程序上終結,也是法律意義上的人死債消。


葉律師


1、債務人配偶的責任承擔

債務人的配偶是否承擔債務要根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來確定。如果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債務人去世後,債務人的配偶應當承擔債務的履行。

判斷是否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綜合判斷:

① 該債務是否發生在夫妻關係的存續期間,若不是,一般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② 債務人產生債務的原因或借債的目的是否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債務用於家庭或夫妻共同生活;

③ 債務人舉債的目的和債務本身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共同生活中丈夫所欠的賭債等,則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2、債務人子女的責任承擔

我國法律規定,作為債務人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債務人財產的範圍內承擔債務人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債務人的財產的,可以不承擔債務人的債務。具體法條如下: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債務人死亡後,能否承擔債務人債務的主要為債務人的配偶和債務人的繼承人。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的配偶應當在夫妻共同債務範圍內承擔債務,履行義務;作為債務人的財產繼承人,債務人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的財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人的債務,繼承人放棄債務人的財產繼承的,繼承人可不承擔債務人的債務。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來說在自己死後,如果有財產的話,是需要進行償還的,償還不足的情況,如果說子女繼承了自己的財產,那麼應當由繼承者來進行代為償還,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可以諮詢相關律師。


我是本本


一般來講,這個說法是成立的。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出始於出生,終止於死亡。但是如果債務人生前留有遺產,你可以起訴被繼承人,被繼承人在所繼承財產份額範圍內承擔債務。


河石律士


人死債滅。這是自古以來中華民間和公權利延續的自然法則,它來自與民用自與民的道理一直持序至今天但隨著法制社會的建立,一切都會 沿著法律的軌道治理國家。


白河沙灘


簡單點就是,人死了沒法證明欠錢了,如果是死以前法院判決了,就等有人繼承他的遺產。說實話繼承遺產,真不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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