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決定的程序是否違法關係著整個官司的輸贏嗎?


2011年國務院頒佈了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基礎性法律法規,針對國有土地房屋拆遷系統的制定規範,這部法律法規也就是大家經常所說的590號令。今天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對於這部法律法規詳細講解其在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法定程序到底是什麼?

一、基於公共利益需求徵收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徵收必須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二、徵收主管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公告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對此,假如徵收補償方案的公告並不合理,必須要行使老百姓的參與權,遞交我們的意見。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三、徵收決定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規定,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此條法律規定的意義在於即使徵收主管部門做出了徵收決定,被拆遷人對於決定有異議的,是可以救濟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行使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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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估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此條法律規定的意義在於先補償後拆遷,避免拆遷後,補償遲遲不落實的問題,如果拆遷方本末倒置那麼就屬於違法可以起訴。

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此條法律規定的意義在於,評估機構的選擇是由被拆遷人選擇,而不是政府制定或者制定幾家讓被拆遷人選擇,這嚴重失去了評估的公平、公正、合理的評估理念,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五、徵收補償方案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此條法律法規的意義在於確定補償到底有什麼,再有獎勵必須要有的,不是說在規定拆遷期限之內有獎勵,期限之外無獎勵。

六、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七、徵收補償決定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為原則。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是老百姓第二救濟途徑。

八、司法強制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房屋徵收決定與房屋補償決定屬於行政行為,徵收決定針對該徵收紅線範圍之內老百姓具有法律效力,而補償決定只針對個人具有法律效力。假如被拆遷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必須要抓緊提起法律程序,莫要有等、拖的心態,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程序的敲門磚、鑰匙。今日為什麼要講程序呢?徵收程序是法律法規的規定,每一個徵收程序環節不可缺失,每一個環節出現了問題漏洞,其最終補償決定在法律層面是不生效的。當然,也是專業做徵地拆遷律師團隊抓住的其程序違法起訴最終判補償決定違法。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確實有很大的關係。但也不能說決定案件的輸贏。

一般來說徵地拆遷涉及很多個程序,徵收決定也很關鍵,合理的補償是建立在這許多個程序中,單個程序無法解決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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