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4 不是你想變就能變——法定代表人無法變更的困局|股權戰爭

擔任法定代表人,我們看到的大多是光鮮亮麗一面。但是,在企業面對經營困境和重要抉擇時,法定代表人必然承擔常人難以想象的壓力。然而,事情還不止於此。法定代表人可能面對的壓力與風險,不僅存在於其職責存續期間,還在於當你想要擺脫法定代表人帶來的桎梏時,卻無法消除工商登記中“你的名字”。

不是你想變就能變——法定代表人無法變更的困局|股權戰爭

為什麼會出現僵局?

這裡,我們先來看看關於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那些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第三十條規定,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9年修正)》第5條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免職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

通過上述規定可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依據是公司免去原法定代表人和選舉新法定代表人的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任免文件等。其中,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應當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法定代表人變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還應提交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以及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法律規定雖清晰,回到生活卻不然。看起來並不複雜的流程,卻總是讓你有一絲抱憾。比如:

· 你和其他股東產生了矛盾,擺脫“法定代表人”對你的束縛僅僅是你的一廂情願,其他股東會希望你繼續扛旗,所以這些股東聯合起來不配合你……

· 雖然你已經離職,但是公司治理經營一片混亂,無法召開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指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你背後對應的職位人選確實一直空缺著……

· 公司設立之初,你僅僅是為朋友幫忙,未考慮周全,等你有所警醒,意識到這層華麗的外衣有可能藏有鴆毒之時,或因公司控制權之爭,或因無法通過表決決議變更等,導致你想離職卻沒有途徑……

或許你認為這樣很不公平:

既已不在其位,為何難辭其職?

所以,擺在你面前的似乎只有一個選擇: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起訴要求法院判令對法定代表人進行變更。

在法院訴訟過程中,原法定代表人訴請公司變更工商登記,系平等主體之間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公司決議提起的訴訟,屬於民事訴訟審理範圍。

《公司法》第7條規定:“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由此,如公司發生法定代表人變更事宜,公司有義務變更工商登記,因此在變更法定代表人訴訟中,應以義務主體—公司作為被告,如果公司已經召開股東會選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則新的法定代表人在訴訟中可被列為第三人

那麼,根據目前的司法判例,想要獲得法院的支持,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一、原法定代表人不具備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資格

形式要件:原法定代表人已從形式上脫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根據《公司法》第13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由此可知,在正常情況下法定代表人或是公司的股東,又或與法人在內部關係上是勞動合同關係。一旦原法定代表人轉讓了股權,或已離職,則原法定代表人已不具備繼續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資格。

實質要件:原法定代表人與其所代表的的法人主體之間已不存在實質關聯

法定代表人之所以具備對外代表公司的資格,源於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之間存在緊密的實質性的聯繫。通過這種聯繫,法定代表人知曉並且參與法人的經營管理、瞭解並掌握法人的核心信息。

一個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人,是不具備對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條件和能力的,不可能也不應該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原法定代表人既非股東,又非員工,且可以舉證證明公司的實際控制者另有他人,則不應承擔法定代表人的相應責任。

二、已經具備了變更登記的條件

法定代表人人選的確定,屬於公司法人內部治理事項,應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確定任選資格,並通過股東會推選對應人員。因為,一旦法院判決滌除前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而公司卻尚未明確繼後法定代表人人選,則會面臨執行不能的情況。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法定代表人屬於公司登記的必備事項,不能在外觀登記商出現空缺或者待定狀態,所以當公司尚未推選新的法定代表人之前,很多法院判決不支持前法定代表人提出的變更訴請。

理想是豐滿的:在理想狀態下,我們可以滿足所有的勝訴要件。但現實是骨感的:很多訴諸公堂的前法定代表人無法提供股東會、董事會針對法定代表人變更做出的有效決議,也無法向法院提供一個新的法定代表人人選。

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一個無辜的前法定代表人,應該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不得不遺憾地說,這還是一個制度真空地帶。怎樣解決法定代表人無法變更的困局還有待法律的進一步完善。

看到這,可能有些同學就覺得,空掛法定代表人就空掛唄,沒什麼大不了的,那下面小編就要帶你去看看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會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整體意志與外界發生法律關係,原則上視為公司行為,由企業來承擔相關民事責任。但也有例外,比如在公司人格否認的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將與企業對外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1、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過錯,造成公司利益受損,應向本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2、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發起人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則應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常見情形如下:(1)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或發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義務的,除應當向本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按照發起人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2)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利用與其他單位的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的,損害公司的,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的自有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二)刑事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在我國刑法中,對單位犯罪實行單罰制和雙罰制並用的制度,即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單位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則既追究單位的責任又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大部分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掌握企業事務的負責人、主管人員,故一旦構成單位犯罪,難辭其咎。常見的單位犯罪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商業賄賂類犯罪、侵犯知識產權類犯罪、涉稅單位犯罪等。

(三)行政責任。

當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除法人需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注:主要針對國有企業)的,可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分決定處理;對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友情提醒:1.不作掛名法定代表人,以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阻攔意思機關作出更換法定代表人的決定;2.董事、經理受任法定代表人時,應當與委任方簽訂書面協議,或在公司章程、出資協議、公司其他議事規則等制度文件中明確法定代表人的離職程序、條件、違約責任等事項。

樓市謝幕,未來十年股權為王

不是你想變就能變——法定代表人無法變更的困局|股權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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