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4 不是你想变就能变——法定代表人无法变更的困局|股权战争

担任法定代表人,我们看到的大多是光鲜亮丽一面。但是,在企业面对经营困境和重要抉择时,法定代表人必然承担常人难以想象的压力。然而,事情还不止于此。法定代表人可能面对的压力与风险,不仅存在于其职责存续期间,还在于当你想要摆脱法定代表人带来的桎梏时,却无法消除工商登记中“你的名字”。

不是你想变就能变——法定代表人无法变更的困局|股权战争

为什么会出现僵局?

这里,我们先来看看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那些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第5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依据是公司免去原法定代表人和选举新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其中,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法律规定虽清晰,回到生活却不然。看起来并不复杂的流程,却总是让你有一丝抱憾。比如:

· 你和其他股东产生了矛盾,摆脱“法定代表人”对你的束缚仅仅是你的一厢情愿,其他股东会希望你继续扛旗,所以这些股东联合起来不配合你……

· 虽然你已经离职,但是公司治理经营一片混乱,无法召开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指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你背后对应的职位人选确实一直空缺着……

· 公司设立之初,你仅仅是为朋友帮忙,未考虑周全,等你有所警醒,意识到这层华丽的外衣有可能藏有鸩毒之时,或因公司控制权之争,或因无法通过表决决议变更等,导致你想离职却没有途径……

或许你认为这样很不公平:

既已不在其位,为何难辞其职?

所以,摆在你面前的似乎只有一个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原法定代表人诉请公司变更工商登记,系平等主体之间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决议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

《公司法》第7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由此,如公司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公司有义务变更工商登记,因此在变更法定代表人诉讼中,应以义务主体—公司作为被告,如果公司已经召开股东会选举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则新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可被列为第三人

那么,根据目前的司法判例,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一、原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形式要件:原法定代表人已从形式上脱离公司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根据《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由此可知,在正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或是公司的股东,又或与法人在内部关系上是劳动合同关系。一旦原法定代表人转让了股权,或已离职,则原法定代表人已不具备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实质要件:原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的法人主体之间已不存在实质关联

法定代表人之所以具备对外代表公司的资格,源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之间存在紧密的实质性的联系。通过这种联系,法定代表人知晓并且参与法人的经营管理、了解并掌握法人的核心信息。

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是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的,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原法定代表人既非股东,又非员工,且可以举证证明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另有他人,则不应承担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

二、已经具备了变更登记的条件

法定代表人人选的确定,属于公司法人内部治理事项,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任选资格,并通过股东会推选对应人员。因为,一旦法院判决涤除前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而公司却尚未明确继后法定代表人人选,则会面临执行不能的情况。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登记的必备事项,不能在外观登记商出现空缺或者待定状态,所以当公司尚未推选新的法定代表人之前,很多法院判决不支持前法定代表人提出的变更诉请。

理想是丰满的:在理想状态下,我们可以满足所有的胜诉要件。但现实是骨感的:很多诉诸公堂的前法定代表人无法提供股东会、董事会针对法定代表人变更做出的有效决议,也无法向法院提供一个新的法定代表人人选。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无辜的前法定代表人,应该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不得不遗憾地说,这还是一个制度真空地带。怎样解决法定代表人无法变更的困局还有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看到这,可能有些同学就觉得,空挂法定代表人就空挂呗,没什么大不了的,那下面小编就要带你去看看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会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整体意志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原则上视为公司行为,由企业来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比如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将与企业对外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1、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应向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2、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常见情形如下:(1)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除应当向本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按照发起人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利用与其他单位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损害公司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二)刑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大部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掌握企业事务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故一旦构成单位犯罪,难辞其咎。常见的单位犯罪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商业贿赂类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涉税单位犯罪等。

(三)行政责任。

当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除法人需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注:主要针对国有企业)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分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友情提醒:1.不作挂名法定代表人,以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阻拦意思机关作出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决定;2.董事、经理受任法定代表人时,应当与委任方签订书面协议,或在公司章程、出资协议、公司其他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中明确法定代表人的离职程序、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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