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法律答“疫”」社區協管員疫情期間加班不算加班費,合理嗎?

「法律答“疫”」社區協管員疫情期間加班不算加班費,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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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疫”」社區協管員疫情期間加班不算加班費,合理嗎?

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孫學財:

一、社區協管員具體工作和職責。在201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發佈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此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加強城鄉社區治理工作的具體實施意見,明確這部分人員的具體工作和職責就包括承辦本社區社會保障的日常工作及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街道勞動社會保障事務所交辦的其他任務。疫情防控期間,您母親作為一名社區協管員,始終履行著參與社區生活保障和街道領導交辦防控職責,很是辛苦,您應當理解並全力支持她的工作。

二、社區辦管員屬於公益性崗位。根據《勞動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不適用勞動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因為您母親應該是屬於政府為安置就業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大多是就業困難人員,而社區工作者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兩者在崗位性質、人員範圍、工作內容、取證情況、補貼資金來源等各方面均不相同。為此,社區在統計疫情期間參與工作人員時,社區協管員不列入其中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應當享受加班費用待遇。對於公益性崗位上安置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就業困難人員,雖然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但除這兩項以外,其他的勞動標準仍應當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包括工作時間、加班費等規定。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加班工資應當按以下方式計算:

1、工作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150%;

2、休息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 =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200%;

3、法定休假日;小時加班工資標準 =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300%。

至於拖欠您母親兩個多月的工資,可以向相關部門直接主張,其他補助問題,街道、社區會依據上級有關疫情期間的相關政策落實。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羅關洪:

網友,您好!首先要為您的母親長期奮戰在抗擊疫情一線點贊,這體現了疫情面前一個普通公民的責任和擔當!當地社區的做法顯然不妥且違反法律規定,您可以與社區協商或向上一級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情況、申請調解和勞動爭議仲裁等方式依法維權,詳述理由如下:

首先,按月領取工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原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由於疫情原因延緩發放工資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在疫情風險等級降低,各單位陸續復工復產後,勞動者的工資不能繼續被拖欠。

其次,安排加班應當支付加班工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平時、休息日、法定假日三種情形下,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分別按不低於本人工資的150%、200%、300%計算加班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所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上述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加班工資,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再次,不得以身份差別為由不計算加班工資。現階段,我國機關或事業單位存在多種用工形式,如有正式的在編人員、單位臨聘人員、勞務派遣人員等,有勞務關係也有勞動合同關係等。您的母親屬於協管員,可能不屬於社區的正式在編人員,社區在計算加班工資時沒有將您母親計算在內,社區在理解或執行國家法律或相關政策時出現偏差。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雖說正式工、臨時工的工資多少有別,但工資不得拖欠或加班後應享有加班工資是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得因勞動者身份有差別而區別對待。通過上述分析,只要您母親按社區要求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且加班加點完成了工作任務,其工資權益就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最後,關於維權途徑的建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八十五條、《勞動法》第八十八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第五條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您可以選擇的維權途徑有:與用人單位就拖欠的工資和加班工資計算等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等,幫助您的母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來源:正義網 文字:孫學財 羅關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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