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律師代理的刑事案件,為什麼當庭判決無罪釋放的案件幾乎沒有?怎麼評價律師的辯護能力?

HR175290506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的辯護職責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免於刑事處罰的意見,依法維護其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刑事案件絕不能用“贏”或“輸”來形容。舉個例子來說,一個故意殺人犯,經律師辯護有可能從法定的最高刑——死刑,改判為死緩或無期徒刑,這你能說案件辯護輸了嗎?刀下留人,恰恰是律師辯護最為成功的標誌。通常情況下,面對一個殺人犯,難道你非要讓律師把他(她)辯護成無罪(冤假錯案除外)才算贏嗎?


崔月清律師


我專業做辯護十幾年,共有20多起刑事案件當事人沒有被法院判刑,其中只有二起法院直接宣判無罪,其餘都是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公安撤案或法院判決免予刑事處罰。有些案件,從公正司法的標準法院是應當依法宣告無罪的,但最終並沒有取得無罪的判決,而是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給被告人以很輕的量刑,就是所謂“疑罪從寬”,而且目前,我還有兩起這類案件處在跟法院“拉鋸”的過程中,一直拖著不肯判決。我認為,法院很難做出無罪判決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法院、法官受司法體制、司法觀念以及人情關係等方面的制約和影響,面對無罪案件時難以做出無罪判決。


竇榮剛律師刑辯力


公檢法三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共同打擊犯罪。能夠被起訴到法院並提交法庭的案件,已經是經過了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兩道關口的審查,而且公安機關內部要經過偵查,預審,法制幾個環節,檢察機關內部要經過批捕,公訴等環節,公安和檢察機關內部要經過不同的主管領導審批,重大複雜的疑難案件還要經過檢委會等集體研究討論決定,而且還有錯案追究制度。說實話,在辦案過程中,哪一個人要想做個手腳,徇私枉法,要打通好多環節,著實不易。所以能夠提起公訴的案件,判無罪的可能性很小,這也就是本問題的原因。律師出於職業關係,對他的當事人只能做無罪或者罪行輕微的辯護,當他作無罪辯護的時候,對一個經過層層審查,已經被認定有罪的嫌疑人,法院還能採納律師意見嗎?


見仁見智2018


這個問題問得好尷尬😓,但凡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在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裡面就沒有“無罪釋放”這個概念。

把你關起來幾個月,然後宣佈你“無罪釋放”,你出來會饒了辦案警官嗎?你會不會申請國家賠償?

你把中國法官當傻子嗎?


寒夜溫暖如春


都沒有說到點子上!因為法院判案件實行的是“合議庭”制度,對被告人的量刑,絕大多數案件要休庭後討論,特別是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辯雙方對證據存在分歧的,法官還要審查甚至需要調查核實……由於這麼多原因,導致不能當庭做出“無罪釋放”的決定來!~~這樣做也顯得法律的嚴肅性吧!當然個別案件確實很明顯無罪,應當立即釋放,這也是刑訴法有明確規定的!


那年那月那味道烏拉


刑事案件在公安抓人以後找律師根本沒用公安不讓見當事人,律師根本見不了當事人在看守所律師也白費公安不讓見律師就只能幹看,依我看公安階段律師確實沒起作用,繼續根進看檢查院階段啥。


讀董法律


律師是為利益而生的




田士山


被律師幾句話就辯來無罪釋放,簡直是笑話。無罪釋放就要面臨向嫌疑人賠款。再說由公檢法三家都同意公訴的案子,嫌疑人多少都有一點犯法的嫌疑。如果當庭無罪釋放,那國家設立的執法機關還有何公信力。所以如果律師辯護來無罪,說明律師是盡力了的。至少可以對嫌疑人減輕處罰。


凝解


中國無罪率可能不到1% 美國可能不到2% 無罪是例外 有罪是常態 這也符合一般規律 畢竟無罪等於錯抓錯捕 這個要辯證看

所以無罪辯護要慎重 當事人的需求是多樣的 有的要求實質無罪 有的要求不被羈押就行 制定切合當事人需求且具有可實現性的辯護方案才是體現律師水平的地方


訟為無訟


律師代理的刑事案件,為什麼當庭判決無罪的案件幾乎沒有?怎樣評價律師的辯護能力?

現在對於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公、檢、法都有一套嚴格的法定程序。對於犯罪嫌疑人認定是否涉嫌犯罪的情形慎之又慎,所以現在幾乎不會已經到了審判階段會出現當庭判決無罪當庭釋放的情形,現在雖然有改判無罪當庭釋放的案件,也是以前的舊案,由於當時法制不健全,或侷限於當時的偵查條件造成冤案。作為一名辯護律師,就是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識和修養,為犯罪嫌疑人,做無罪或減輕罪罰的辯護,這是律師的職責。但律師也應該實事求是為當事人做辯護,不要不著邊際辯護,這樣不但達不到目的,反而會有弊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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