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從事第二職業,賺取報酬以貼補家用嗎

無論是《公務員法》,還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條例》,還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管理規定和制度,都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從事任何生產經營活動,否則,一經查處,處以黨紀政紀處分,嚴重的直至開除公職。黨員和領導幹部有收入報告制度,對自己的收入來源要如實上報,否則也是違反紀律,要受到相應的懲處。因此,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兼職、創業或者經營,都是違規行為,是嚴格禁止的。買賣有價證券、炒股,幫助家人或者親屬、朋友開企業辦公司,或者當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都是紅線,踩不得。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從事第二職業,賺取報酬以貼補家用嗎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公務員和事業人員工資雖然連年都有上漲,但遠遠趕不上物價的飛漲,尤其是樓價的上漲速度。公務人員要想過著有房有車有生活,子女還要上好學校,單靠夫妻兩人的工資收入,不靠父母的接濟,基本是不可能的事情。而父母漸漸老去,慢慢的身體也會變差,逐漸也會需要供養。在以前,兩口子都是公務員,那是值得羨慕的事情,而現在則意味著低收入。如果還像以前一樣限制公職人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已經有些不適應社會的發展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從事第二職業,賺取報酬以貼補家用嗎

去年,有個鄉鎮的副鄉鎮長,因公出差回縣城,順道用自己的私車,接了個滴滴的活,被查處後給了處分。到了今年,揚州寶應縣公職人員詢問當地紀委,自己在下班後休息時間,能不能從事送外賣的兼職工作。當地紀律明確回應:公職人員不能兼職取酬,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是黨紀國法,是為了避免公務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如果因家庭生活困難,利用週末、節假日、休息時間送外賣等,養家餬口,必須經過相關部門批准,且不得影響工作,不得利用權力影響兼職工作,從中取利,這是法理之外的人情。

寶應縣紀委的回應,明確說明,公職人員如果想利用休息時間從事兼職活動,賺取收入以貼補家用,必須滿足:一是不能影響工作,二是必須報經相關部門批准,三是不能以權謀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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