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打死正在“强奸”妻子的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犯罪?

案例】 王某与孙某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孩子。经过治疗后,孙某终于生下了儿子,王某说不出的高兴 ,对娘俩加倍呵护,可能由于年龄的原因,孙某奶水不足,不能正常喂养孩子,这可急坏了丈母娘,几经打听,请男性催乳师刘某到家中催乳。一天,王某事中途回家,发现妻子躺在床上,刘某正把手按在妻子的上,反复揉搓、按压,一看刘某正在正“性侵”妻子,于是拿起一根木棍用力敲击刘某的后脑,致刘某当场倒地,丈母娘听到声音后,赶紧从橱房跑过来,看到刘某躺在地上不省人事,赶紧叫来了村医,发现刘某已当场死亡

(案例经过改编)

本案是几年前发生在农村的一起真实案件,当时民间有一些人懂得催乳术,为农村一些奶水不足的妇女催乳,也就是现在的催乳师。本案中,王某错打催乳师当成正在性侵妻子的强奸犯,现场将其打死,实在令人遗憾。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要有不法侵害的存在,本案中,催乳师纯属一种医疗行为,是经妻子同意的合法行为,针对合法行为不得进行正当防卫,王某错把合法的催乳行为当成对妻子的强奸行为,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实施强奸行为的人,可以对其实施无过当防卫,将强奸者打死打伤均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刘某的行为为假想防卫


首先要明确的是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主要原因是假想防卫情况下,正当防卫的先决条件不存在,即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本案中,催乳师的行为在合法行为,不是不法侵害行为,因此,王某打死催乳师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为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排除故意犯罪的成立,根据当时具体情况,王某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意外事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认为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法定期为七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十六条【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是法定的责任阻却事由,如果王某打死刘某的行为为意外事件,则王某没有责任,不构成犯罪。

结语: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无论是一般防卫还是特殊防卫,前提条件都要求有不法侵害存在,本案中,不存在不法侵害,是王某错把催乳当成强奸,因此,不是正当防卫,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排除故意犯罪成立,王某可能涉嫌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这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本案中,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意外事件?笔者想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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