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5 融資7000萬,不懂這三個問題,自己投的3000萬竟然歸0

股權已經成為企業家的必修課,不懂股權可能在不知不覺間栽個跟頭,最近一個客戶諮詢一個股權的問題,諮詢到最後,客戶竟然發現談好的 3000 萬股權,卻沒有了。我們從頭到尾來梳理一下:

客戶劉偉,80 後,2014 年發現一不錯的互聯網項目,遂辭職創業,出於公司實力的考慮,公司註冊資本 3000 萬元,因為缺乏資金,公司註冊資本全部採用認繳方式。

劉偉工作廢寢忘食,企業初期的發展異常艱難,但劉偉咬咬牙挺了過來,企業在 2017 年步入快車道,流水達到 20 億以上,在企業發展過程中,面臨非常激烈的市場競爭,劉偉也一直在主動尋找投資人,2018 年經朋友牽線搭橋,覓得一實力雄厚的投資人,雙方經過多輪的談判,最終達成以下協議:

1、投資人投資 5100 萬元,佔股 51% ,朋友張剛牽線搭橋,張剛出資 1900 萬,佔比 19% ,劉偉及其原創業團隊佔比 30% ;

2、劉偉及其創業團隊在公司分紅之後,用分紅款將原認繳義務補齊。

劉偉在方案初步談成之後,又開心又有點擔心,開心在於終於解決企業的發展資金問題,企業的發展步入快車道,擔心在於因為股權佔比過小,擔心控制權喪失,客戶想諮詢如何解決企業控制權的問題。

碰到這個問題,你又是如何思考的?

我們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回答,答案可能出乎你的意料:

一、投前估值和投後估值

這個問題,非常多的企業的家區分不清楚,包括諮詢我們的客戶劉偉,當我問企業估值多少錢時,他說估一個億,我說是投前估值一個億還是投後估值一個億,他說不懂。

我說如果企業投前估值一個億

投資方投資 5100 萬

則投資方佔比 5100/15100=34%

如果企業投後估值一個億

投資方投資 5100 萬

則投資方佔比 51%

投前估值和投後估值的差距還是非常大的。

這樣的回答讓劉偉大吃一驚,按照劉偉和投資方的溝通,雙方對項目的估值是 1 個億,按照劉偉的理解,該項目估值是1個億的,但現在的結果是項目估值 3000 萬,和劉偉的心理差距還是挺大的。

劉偉聽了還是吃一驚的,因為他一直認為他的企業估值是一個億的。

二、認繳出資與實繳出資

根據雙方商談的結果,在雙方的合作過程中,劉偉需要用分紅款來回填劉偉應當認繳的出資款義務 3000 萬,這實際上等於公司是給予劉偉及其團隊一份期股,也就意味著劉偉原團隊的 3000 萬估值是不存在。

劉偉聽到這樣的結果,劉偉很詫異。我告訴劉偉如果 3000 萬的估值是存在的,則公司 30% 的分紅款應當歸屬劉偉及其團隊支配,不用再回填公司的認繳出資。

三、關於企業的控制權

劉偉最關心的關於控制權的問題,確實是企業的隱患,鑑於劉偉有繼續控制企業的需求,不希望自己的企業拱手讓人,但目前劉偉與投資人商談的股權比例對劉偉是極為不利的,劉偉所佔的股權比例過低,僅 30% ,尚不足一票否決權。

劉偉關心的是,在股權比例如此之低的情況下,如何控制公司,我的意見的是非常艱難,已經處於不利的位置,由於雙方的合同還沒有籤,還有爭取的機會,建議劉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夢想感召

劉偉表達對這份事業的熱愛,並用自己的夢想點燃投資人的夢想,讓投資人覺得自己是這份事業最好的合作伙伴,是完成事業夢想最好的守護者,讓投資人感覺這份事業非其莫屬,並表達自己有能力且願意經營的決心。

2、具體方法

首先,劉偉的表決權佔絕對多數。因為雙方合作的公司是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條規定可以理解為:在有限公司表決時,可以採取同股不同權的方式,所以劉偉可以和投資股東約定:劉偉及其團隊的股份佔比雖小,但表決權可以佔絕對多數,從而控制公司的實際經營。

其次,劉偉還可以提名董事會的多數成員。如果公司設立董事會,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劉偉可以和投資人約定,劉偉及其團隊提名董事會多數席位,同時劉偉擔任董事長,董事長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再次,爭取投資人將表決權委託劉偉行使。這是更為穩妥的方式,劉偉爭取讓投資人將表決權委託給劉偉行使,這樣更便於劉偉控制公司。

劉偉聽完以上的建議,感覺恍然大悟,後來劉偉和投資人談,不太順利,在我們的參與下,劉偉和投資人多次溝通,最終投資人同意以下兩個條款:

1、認可劉偉及其團隊的價值是 3000 萬,劉偉及其團隊的 3000 萬出資義務不用補齊,將來公司 30% 的分紅款歸劉偉及其團隊;

2、公司的控制權由劉偉及其團隊行使,投資人同意劉偉及其團隊佔表決權的多數,同時簽署相關的授權協議;

你可能有疑問,投資人為何如此信任劉偉,因為投資人同時又和劉偉簽訂對賭協議,如果公司在三年之內未完成既定的目標,則投資人有權要求劉偉不再行使企業控制權,如果企業在三年之內出現虧損,企業不再繼續經營,則對企業進行清算,劉偉不參與企業剩餘財產的分配。

此方案的結果劉偉非常開心。

綜上,通過以上案例的分享,我們總結如下:

在和投資人談判過程中,要清晰企業的投前估值和投後估值,另投資人投資之前,企業是有價值的,這個估值如果是認繳的,不用再補齊出資,再者,企業家如果想保證企業的控制權,要提前進行謀劃,以免出現控制權失控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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