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5 融资7000万,不懂这三个问题,自己投的3000万竟然归0

股权已经成为企业家的必修课,不懂股权可能在不知不觉间栽个跟头,最近一个客户咨询一个股权的问题,咨询到最后,客户竟然发现谈好的 3000 万股权,却没有了。我们从头到尾来梳理一下:

客户刘伟,80 后,2014 年发现一不错的互联网项目,遂辞职创业,出于公司实力的考虑,公司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因为缺乏资金,公司注册资本全部采用认缴方式。

刘伟工作废寝忘食,企业初期的发展异常艰难,但刘伟咬咬牙挺了过来,企业在 2017 年步入快车道,流水达到 20 亿以上,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非常激烈的市场竞争,刘伟也一直在主动寻找投资人,2018 年经朋友牵线搭桥,觅得一实力雄厚的投资人,双方经过多轮的谈判,最终达成以下协议:

1、投资人投资 5100 万元,占股 51% ,朋友张刚牵线搭桥,张刚出资 1900 万,占比 19% ,刘伟及其原创业团队占比 30% ;

2、刘伟及其创业团队在公司分红之后,用分红款将原认缴义务补齐。

刘伟在方案初步谈成之后,又开心又有点担心,开心在于终于解决企业的发展资金问题,企业的发展步入快车道,担心在于因为股权占比过小,担心控制权丧失,客户想咨询如何解决企业控制权的问题。

碰到这个问题,你又是如何思考的?

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回答,答案可能出乎你的意料:

一、投前估值和投后估值

这个问题,非常多的企业的家区分不清楚,包括咨询我们的客户刘伟,当我问企业估值多少钱时,他说估一个亿,我说是投前估值一个亿还是投后估值一个亿,他说不懂。

我说如果企业投前估值一个亿

投资方投资 5100 万

则投资方占比 5100/15100=34%

如果企业投后估值一个亿

投资方投资 5100 万

则投资方占比 51%

投前估值和投后估值的差距还是非常大的。

这样的回答让刘伟大吃一惊,按照刘伟和投资方的沟通,双方对项目的估值是 1 个亿,按照刘伟的理解,该项目估值是1个亿的,但现在的结果是项目估值 3000 万,和刘伟的心理差距还是挺大的。

刘伟听了还是吃一惊的,因为他一直认为他的企业估值是一个亿的。

二、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

根据双方商谈的结果,在双方的合作过程中,刘伟需要用分红款来回填刘伟应当认缴的出资款义务 3000 万,这实际上等于公司是给予刘伟及其团队一份期股,也就意味着刘伟原团队的 3000 万估值是不存在。

刘伟听到这样的结果,刘伟很诧异。我告诉刘伟如果 3000 万的估值是存在的,则公司 30% 的分红款应当归属刘伟及其团队支配,不用再回填公司的认缴出资。

三、关于企业的控制权

刘伟最关心的关于控制权的问题,确实是企业的隐患,鉴于刘伟有继续控制企业的需求,不希望自己的企业拱手让人,但目前刘伟与投资人商谈的股权比例对刘伟是极为不利的,刘伟所占的股权比例过低,仅 30% ,尚不足一票否决权。

刘伟关心的是,在股权比例如此之低的情况下,如何控制公司,我的意见的是非常艰难,已经处于不利的位置,由于双方的合同还没有签,还有争取的机会,建议刘伟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梦想感召

刘伟表达对这份事业的热爱,并用自己的梦想点燃投资人的梦想,让投资人觉得自己是这份事业最好的合作伙伴,是完成事业梦想最好的守护者,让投资人感觉这份事业非其莫属,并表达自己有能力且愿意经营的决心。

2、具体方法

首先,刘伟的表决权占绝对多数。因为双方合作的公司是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有限公司表决时,可以采取同股不同权的方式,所以刘伟可以和投资股东约定:刘伟及其团队的股份占比虽小,但表决权可以占绝对多数,从而控制公司的实际经营。

其次,刘伟还可以提名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如果公司设立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伟可以和投资人约定,刘伟及其团队提名董事会多数席位,同时刘伟担任董事长,董事长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再次,争取投资人将表决权委托刘伟行使。这是更为稳妥的方式,刘伟争取让投资人将表决权委托给刘伟行使,这样更便于刘伟控制公司。

刘伟听完以上的建议,感觉恍然大悟,后来刘伟和投资人谈,不太顺利,在我们的参与下,刘伟和投资人多次沟通,最终投资人同意以下两个条款:

1、认可刘伟及其团队的价值是 3000 万,刘伟及其团队的 3000 万出资义务不用补齐,将来公司 30% 的分红款归刘伟及其团队;

2、公司的控制权由刘伟及其团队行使,投资人同意刘伟及其团队占表决权的多数,同时签署相关的授权协议;

你可能有疑问,投资人为何如此信任刘伟,因为投资人同时又和刘伟签订对赌协议,如果公司在三年之内未完成既定的目标,则投资人有权要求刘伟不再行使企业控制权,如果企业在三年之内出现亏损,企业不再继续经营,则对企业进行清算,刘伟不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此方案的结果刘伟非常开心。

综上,通过以上案例的分享,我们总结如下:

在和投资人谈判过程中,要清晰企业的投前估值和投后估值,另投资人投资之前,企业是有价值的,这个估值如果是认缴的,不用再补齐出资,再者,企业家如果想保证企业的控制权,要提前进行谋划,以免出现控制权失控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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