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5 案例发布: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发布: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法院2019年度执行失信联合惩戒五个典型案例


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宝山法院)


一、基本案情


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16056号民事判决,确认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应向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57元。因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宝山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宝山法院依法将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去宝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注销事宜,但业务主管部门以该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为由,暂停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后被执行人至本院履行了本案付款义务,才得以屏蔽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继续办理公司注销事宜。


二、评析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纸质建设的意见》,宝山法院与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执行案件协作联动机制达成相关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对于法院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企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受理该企业注销申请时,通过会商机制通知区法院,并暂停办理该企业的注销登记手续。本案即是,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基于该联动协作机制,对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暂停办理注销事宜,从而最终促进案结事了的典型执行案例。


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公司法人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作用尤为重要。因此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联动协作机制的完善和落实,对破解“执行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以往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是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现在更是在市场退出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拦起了一道铁闸,有效的加大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到实处,展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威力,为优化营商环境,破解“执行难”,树立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果。

执行案号:(2017)沪0113执6471号

撰稿人:沈沉



来源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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