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郭声琨:全面提升新时代信访工作能力水平

郭声琨:全面提升新时代信访工作能力水平

郭声琨在信访工作专题研讨班上强调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

全面提升新时代信访工作能力和水平

郭声琨:全面提升新时代信访工作能力水平

10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出席信访工作专题研讨班并讲话。郝帆 摄

法制网北京10月21日讯 记者周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21日在信访工作专题研讨班上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提升新时代信访工作专业化法治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郭声琨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民观、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要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要牢记党的初心使命,创新思路方法,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要准确把握社会矛盾演变规律,从科学决策抓起、从基层基础强起、从历史积案解起,增强预防化解信访问题的实效。要积极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推动信访工作依法规范运行、群众诉求依法理性表达、合法权益依法有效保护。要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历史机遇,推动信访工作机制创新和现代科技应用有机融合,提升信访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郭声琨强调,要发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制度机制,推行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为信访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杨振武,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院)长何毅亭,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雷东生出席。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及成员单位、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及信访局(办)局长(主任)参加研讨班。

五部门印发4个扫黑除恶文件:打准打狠打深打透

打准、打狠、打深、打透

——五部门印发4个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政策文件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 题:打准、打狠、打深、打透——五部门印发4个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政策文件

新华社记者刘奕湛

全国扫黑办21日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法律政策文件。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出台上述法律政策文件,是认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部署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完善专项斗争法律政策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扫黑除恶“打准、打狠、打深、打透”,推动专项斗争依法深入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打伞破网” 重点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7类案件

《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指出,各级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聚焦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及坐大成势的过程,严格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

根据该通知,将重点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7类案件,即:公职人员直接组织、领导、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公职人员包庇、纵容、支持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公职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帮助黑恶势力人员获取公职或政治荣誉,侵占国家和集体资金、资源、资产,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或为黑恶势力提供政策、项目、资金、金融信贷等支持帮助的案件;负有查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案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或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生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阻碍查处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案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案件。

中央纪委常委、国家监委委员、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崔鹏介绍说,“打伞破网”是下一步专项斗争的主攻方向。为打赢这场攻坚仗,必须既明确查办重点,实施精准有效打击,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准确认定问题性质。

明确非法放贷行为 严惩黑恶势力非法放贷

由于非法放贷的认定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是否应纳入刑事法律调整范围也存在一定争议,导致一些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放贷活动得不到有效打击处理。针对这一问题,《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表示,近些年来,因非法放贷而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调研中发现,为获取高额利息,非法放贷者往往会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催收,形成非法放贷、讨债团伙,很容易蜕变为黑恶势力,正是由于获利快、收益高,非法放贷也成为一些黑恶势力敛财的重要手段。

为保护正常的民间资金融通,精准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此外,意见还明确,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均低于一般非法放贷的入罪标准和加重处罚标准,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从严惩处的政策精神。

斩断网上黑恶势力“黑手”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通过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应当准确认定,依法严惩。同时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以及此类案件的特殊取证方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介绍,意见以问题为导向,对司法实践中亟需予以明确的问题,例如,哪些黑恶势力犯罪可以通过线上方式实施,哪些黑恶势力犯罪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意见从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着手,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的特殊性作了规定。在组织特征方面,为逃避打击,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联络的便利性,分工合作,部分成员甚至不需要相互见面和彼此熟识。对此,意见明确“对部分组织成员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联络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即使相互未见面、彼此不熟识,不影响对组织特征的认定”。在危害性特征方面,由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涉及的地域和行业一般较为广泛,与传统黑恶势力犯罪存在区别,意见明确对此应当结合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综合判断,如果黑恶势力犯罪“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开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战场”

《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由监狱负责教育引导跨省异地服刑的涉黑涉恶罪犯坦白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鼓励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形成书面询问材料后,根据案件性质,移送原办案侦查机关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其他省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处理。

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指出,意见明确了案件线索排查和移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健全了案件办理过程中协调配合机制,建立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告知制度以及保护了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检举的积极性。

意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明确了跨省异地服刑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检举案件线索的移交工作流程,规范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提审以及解回侦查、起诉、审判的工作流程,强化了政法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此外,意见规定,政法各部门在办理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检举案件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办案、快办快结。在办理涉黑涉恶罪犯检举案件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罪犯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涉黑涉恶罪犯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监狱依法提请减刑;未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监狱也可以按规定给予日常考核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为更好回归社会 尊重保障人权列入社区矫正法草案

为了社区矫正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

——关注社区矫正法草案二次审议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 题:为了社区矫正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关注社区矫正法草案二次审议

新华社记者王茜

备受关注的社区矫正法草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迎来了第二次审议。细心的人会发现,二次审议稿比初次提请时增加了一些条款。有关专家认为,这些条款的增加,有助于社区矫正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

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

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目的是为了让社区服刑人员在改正错误的同时重新回归社会。

在审议草案时,有的代表、地方和院校建议,一并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包括消除重新犯罪因素,促其成为守法公民等内容。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促进社会和谐”。

“对于法律适用而言,明确目标可以体现法律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可以为解释和实施法律提供指导原则和方向,避免工作上形成偏差。”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这样认为。

时延安说,国家动用刑罚权,从人文主义的角度看,最终要使犯罪人成为守法公民,这需要社区矫正创造有利条件。如果回归社会后,有关机关或社会组织乃至家庭对其不闻不问,他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就比较大。明确社区矫正的目标,社区矫正机构就可更好地帮助这些人克服这些阻力、避免受到影响。

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助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草案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执行院长席小华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具有典型的差异。未成年人最大的特点是“成长”,处于成长之中的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外界不良诱因的影响,虽然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需以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为基础开展教育矫正工作,只有分别进行矫正才能取得实效。

不断提高社区矫正专业化水平

运用专业理念、知识和方法,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相应的心理疏导、技能培训、社会融入、能力提升等,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共同的心愿。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目前社区矫正力量薄弱,专业化水平不足,建议增加队伍建设方面的规定。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区矫正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由相关社会组织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的帮扶。

“‘社区矫正’,顾名思义,就是希望充分调动社区力量参与矫正活动,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机构来做这件事情。从国外的实践看,民间团体、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力量的参与、购买社会服务等,一方面可以解决专业机构在人力上的‘短板’,另一方面可以在就业等方面提供信息,还可以为矫正对象提供积极的心理疏导,可以提升矫正的效果。”时延安这样说。

为了让矫正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草案还对“机构、人员和职责”做出专章规定。时延安认为,这有利于社区矫正法一揽子地解决有关社区矫正的组织、实施和法律保障等问题,法律实施必须要明确相应的职能机构和职责,否则会导致实践中的混乱。

同时,二审草案稿相对于一审草案稿新增了“法律责任”专章,对矫正对象、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对此,北京工业大学法学教授张荆认为,新增“法律责任”专章是“责任法定原则”的体现,有利于规范工作人员权力边界和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边界,当然在规范工作人员的权力边界的同时,还应做到责权利的统一,不可不授其权追究其责。

尊重和保障人权列入社区矫正法草案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社区矫正是在社会上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要进一步保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此草案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应当注意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我认为,这是草案的一大亮点。在社区矫正期间,矫正对象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都受到法律保护,并不因为其作为矫正对象而予以随意克减。”时延安表示。

张荆认为,社区矫正对象多是法院裁定确有悔改表现,进入社区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因此,更需要对其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进行保护,避免“标签化”和社会排斥。这一规定的增加,为他们建立和恢复社会支持系统,使其顺利地融入社会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同时,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草案还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履职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席小华认为,这有效避免了标签效应,避免给其未来的就学就业带来负面影响,这是对未成年人最大限度的保护。

我国将开展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项整治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 记者21日获悉,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办公室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开展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项整治。

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综治、公安等有关部门,立即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加强对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特点规律的分析和研究,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加强对校园周边重点区域、重要时段的排查力度;密切家校联系,共同防范欺凌事件和暴力发生。

通知提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学校,重点督查网络曝光比较集中的省份,确保整改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根据问题线索,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各地要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进一步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强化校园周边综合治理,不断完善学生欺凌和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为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办公室:坚决纠正截留克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行为

记者21日了解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开展截留克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专项整治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立即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整改;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发动教师、学生、家长、供餐企业提供问题线索;逐一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确保举报一项,落实一项,排查一项,整改一项,严肃惩处。

生物安全法草案提请审议 生物技术谬用,罚!

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屈婷)生物安全法草案21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共计七章75条,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问题,重点保护我国生物资源安全,促进和保障生物技术发展,防范和禁止利用生物及生物技术侵害国家安全。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生物安全事关人民健康、社会安定和国家利益。当前,我国生物安全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和新任务,制定一部具有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生物安全法十分必要。

生物恐怖袭击、生物技术误用谬用、实验室生物泄露……新的生物威胁对维护国家安全提出了新挑战,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二次会议期间,共有214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七件有关生物安全立法的议案。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生物安全立法被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

生物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其危险性,也为人类带来益处。草案将统筹安全和发展两方面的要求。

一方面,草案将积极应对国家生物安全挑战,构建国家生物安全体系。记者了解到,生物安全立法将用法律划定生物技术发展边界,对生物战和以非典、埃博拉病毒、非洲猪瘟等为代表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及动植物疫情等传统生物威胁,以及新的生物威胁作出防范,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安定。

此外,草案明确社会各方面的生物安全责任,界定公共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将通过立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生物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通过制度安排保护和运用好应对生物威胁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依法守护好国家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

另一方面,我国在生物技术研发、基础设施建设上相对落后,在技术、产品和标准上有较大差距,生物安全原创技术少,优秀成果少。生物安全立法将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纳入法律。业内人士指出,以法律形式将鼓励自主创新的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固定下来,牢牢掌握核心关键生物技术,对依法保障和推进我国生物技术的发展,提升防范风险和威胁的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多部法律,国务院也出台了多部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为制定生物安全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和条件。在国际上,联合国通过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等国际公约,我国已批准这些公约并作出了承诺。

据悉,草案将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着力建立完善我国生物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专家指出,制定生物安全法不仅为建立完善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也有利于我国履行国际承诺,与世界各国一道防范生物威胁,共同维护世界和平和稳定。

生物安全法草案拟对生物技术谬用等行为作出处罚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屈婷)生物安全法草案21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针对我国法律对前一时期发生的生物技术谬用等行为和事件,缺乏相应处罚规定的问题,草案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及处罚,填补了法律空白。

记者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了解到,草案开宗明义,明确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是其总体要求,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是其根本目的,保护生物资源、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防范生物威胁是其主要任务。草案第一条中“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表述,体现和表达了我国通过实现生物安全,寻求人类和谐共生的良好愿望和主张。

据悉,草案规范、调整的范围分为八大类:一是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二是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三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四是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五是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是应对微生物耐药;七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八是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由于立法涉及范围广泛,草案在管理体制上明确实行“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在充分发挥分部门管理的基础上,对于争议问题、需要协调的问题,将由协调机制统筹解决。

在制度设置上,草案建立了通用的制度体系,如监测预警体系、标准体系、名录清单管理体系、信息共享体系、风险评估体系、应急体系、决策技术咨询体系等,并明确了海关监管制度和措施等。

草案设专章规定了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主要体现为通过加大经费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鼓励和扶持自主研发创新、科技产业发展等途径对生物安全工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等。

在法律责任部分,草案还规定了对国家公职人员不作为或者不依法作为行为的处罚规定。专家指出,上述处罚规定对应相应的职权,有利于保证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法律建立的各项制度的切实实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拟将“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法律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曹典、白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一些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也明确,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据悉,草案二审稿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为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议增加有关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鉴于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相关规定。

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了法律。有学者认为,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中关于“树立优良家风”的规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又一重要体现。

“将‘树立优良家风’写入草案,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伦理规则的尊重,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人们对于家风的培养,有利于社会整体风气的提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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