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參公單位中的事業編制該何去何從?

飛奔的蝸牛145726358


題主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這題,下面我將從參公本質、事業單位改革進程兩方面來分析參公事業編未來走向。


參公事業編

對事業單位正式編制工作人員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編幹部;這類幹部除了身份是事業編外,職務晉升、工資收入、以及退休待遇等都等同於公務員。


本輪事業單位改革進程

從已公開的指導文件和部分地區公佈的實施意見來看,本輪事業單位改革目標具體涉及到3方面:

1、政事分開

主要是指把行政類事業單位職能歸併到地方對應的機關單位,同時該單位事業編轉為公務員,按《公務員法》統一管理。

2、政企分開

主要是指把具備生產經營類和公益二類中承擔收費、中介、營收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部改製為企業,這類事業編職工大概率轉為企業編。

3、取消參公

參公事業單位的職能一定會收歸到、整合到相應的機關單位,同時這類事業單位的整合、撤編就一定是個必然事件,那麼這其中勢必又會牽涉到參公人員“編隨事走、人隨編走”人員處置問題。

個人認為,這類人員全部轉為公務員的概率不大。原因有2:一是目前所有縣區都存在編制超員現象,是在騰不出多餘名額安置這類事業編人員;二是本輪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可以說,唯一確定的就是把執法類事業編轉公務員,其他事業編具體分流、安置還未明確。所以不排除部分參公事業單位及參公事業編轉為普通事業單位、普通事業編的可能。

總體來說,本輪事業單位改革主要目的還是為了理清職能,方便管理,並不是為了縮減人員,節省開支。


看到這裡,題主問題的答案就很清晰了:參公事業單位和參公事業編一定會退出歷史舞臺,如果題主崗位職能就是執法類的,那麼轉為公務員是確定的事情;如果不是執法類的,運氣好,分流到相關機關單位轉公務員;運氣不好,分流到其他普通事業單位,參公事業編轉為普通的全額事業編。


我是@事業單位搬磚狗:3年鄉鎮街道基層工作經歷,3年市本級機關單位工作經歷;體制職場規則的觀察者、解讀者。關注我,一起了解體制內的那些事。

事業單位搬磚狗


不管你是在參公單位還是行政單位還是本身就是事業單位,只要你是事業編制,這次機構改革免不了4種改革方式:崗位待遇不變、崗位變動待遇不變、崗位變動待遇變動、下崗。下面,我們詳細說一下:



1. 參公單位中的財政全供事業編制。我們都知道,團委、婦聯、工會、黨校這些部門都是參公單位,這些部門下屬還有類似什麼信息中心、綜合服務中心之類的二級機構,這些二級機構基本上都是財政全供事業單位,對於這類單位,這次機構改革中不涉及,崗位不變,工資待遇什麼的也不不變。

2. 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發〔2018〕11號),提出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整合組建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和農業五支綜合執法隊伍。加上2015年提出的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要組建城管執法隊伍,也就是說除了政法系統的執法隊伍以外,國家規定的還有城管、市場、環保、文化、交通、農業等6個部門的執法隊伍,這類執法隊伍一般是局屬的二級機構,比如生態環保局下屬的環境監察支隊、城管局下屬的城管執法支隊、市場監督管理局下屬的市場監督監察大隊等等,對於這類承擔執法職能的部門,這次機構改革要改為參公,注意工勤編和合同工、臨時工是不會改為參公編的。參公也就意味著跟公務員的待遇一模一樣,所以待遇提高了不少。

3. 改革中涉及到的不是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對於財政全供事業單位,比如以前住建委的市政管理處現在劃歸到了城管局;規劃局下面的信息中心撤銷了,人員歸到了新組建的自然資源局下面的二級機構,對於這類單位的人員,只是崗位變動了一下,還是財政全供事業編,工資待遇不變。對於財政差額的事業單位,根據職能不同,有些人員劃為了財政全供事業編;有些單位直接撤銷,人員也下崗或者讓提前退休了;還有些改為企業了,以後政府就不管了,比如以前文化局下面的少年宮、新華書店之類的。對於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這次機構改革,國家明確了要改為企業,以後政府就你不管了,人員待遇跟企業盈虧掛鉤。


公職人員那些事兒


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即參公),顧名思義,即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其在職在編人員使用的是事業編制,但和公務員一樣都是按照《公務員法》管理,而非《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參公人員都需要進行公務員登記,享受與公務員相同的職務職級晉升待遇。

本輪機構改革,參公單位有兩種改革去向:

一是保持現狀不變。這類單位主要是執法類機構,按照改革要求,沒有轉行政的執法類參公事業單位,在中央出臺具體的改革政策前,仍將保持參公現狀,即不過渡為行政機關,也不會被剝離職能改為公益類機構。其在職在編人員,原來是什麼樣的身份和待遇,也都將相應予以保留和保持。

二是取消參公改公益。目前各省市統一步調,行政類事業單位都被納入了清理範疇,將其行政職能剝離收歸機關,或整合到職能相近的機關。事業單位失去行政職能,沒有了參公依據,參公單位取消就成了必然。由於本次機構改革實行機構和編制限額管理,沒有多餘的行政編制用來置換,因此行政類事業單位的職能劃轉,大部分情況下只是職能劃轉,其在職在編人員除極少部分“編隨事走、人隨編走”隨職能劃轉被調整到機關過渡為公務員外,其餘人員都將維持現狀,被分流到改制後的公益類事業單位安置,保留參公待遇直至退休,不可能全部置換為公務員。

以上改革政策,只是針對具有參公身份的事業編人員。事實上,在參公單位,除了參公人員外,還有一部分混編混崗的非參公人員在抗大旗乾重活,單位怎麼改革,與他們關係不大,既解決不了身份,也領不了車補。這部分人,不用有太多想法,老老實實搬磚就是了。

我是小公,專注公務員考試、任用、提拔等體制類問答,感興趣或有疑問諮詢的,可以關注私信我,我將提供全方位的權威解答


80後小公


參公事業單位使用的都是事業編制,題主是問參公事業單位中,未能登記為參公人員的事業人員何去何從吧。

參公事業是指完全或者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比如規劃局、社保局、獸醫局等,在以往被公務員管理機構確定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中符合條件的幹部身份工作人員被登記為參公人員,和公務員一樣實行職級待遇。

參公事業單位未能登記為參公人員的,除了工勤人員以外,還有超編人員、超職數配備的領導幹部,以及事業單位登記為參公後,未經過考試,直接調入的一般幹部。由於其身份不合適,或者沒有編制可用,或者未經過“凡進必考”這道程序,不能登記為參公人員。

在機構改革以前,這類人員的解決辦法,是根據不同情況,或組織招考,或者解決編制。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後,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劃歸相應的機關承擔,事業單位再參公,因而未登記過渡人員也不用再煩惱登記參公的問題。單位都不參公了,以前已經登記的人員,都需要重新確認身份,未登記的就更沒有機會了。

唯一例外的,就是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還可以繼續保留在參公行列。未登記過渡的符合身份的執法人員,可以通過改革過程中組織的培訓考試,登記為參公人員。由於已經登記參公的人員,軍轉、群團、省考等許多需要保留身份轉任,事業人員重新登記為執法類事業單位參公人員,機會會變得更少、更困難。

真寧腔調,貼心提示:

文章看點:1、以前參公單位的定義,以及未登記參公的原因、解決措施;

2、事業單位不再參公,已登記人員身份暫時保留,未登記人員不再登記;

3、行政執法事業單位繼續參公,未登記的行政執法人員登記難度加大。


職言管語


參公事業是指完全或者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比如規劃局、社保局、獸醫局等,在以往被公務員管理機構確定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中符合條件的幹部身份工作人員被登記為參公人員,和公務員一樣實行職級待遇。

參公事業單位未能登記為參公人員的,除了工勤人員以外,還有超編人員、超職數配備的領導幹部,以及事業單位登記為參公後,未經過考試,直接調入的一般幹部。由於其身份不合適,或者沒有編制可用,或者未經過“凡進必考”這道程序,不能登記為參公人員。

本輪機構改革,參公單位兩種改革去向

01保持現狀

這類單位主要是執法類機構,按照改革要求,沒有轉行政的執法類參公事業單位,在中央出臺具體的改革政策前,仍將保持參公現狀,即不過渡為行政機關,也不會被剝離職能改為公益類機構。其在職在編人員,原來是什麼樣的身份和待遇,也都將相應予以保留和保持。

02取消參公改公益

目前各省市統一步調,行政類事業單位都被納入了清理範疇,將其行政職能剝離收歸機關,或整合到職能相近的機關。事業單位失去行政職能,沒有了參公依據,參公單位取消就成了必然。由於本次機構改革實行機構和編制限額管理,沒有多餘的行政編制用來置換,因此行政類事業單位的職能劃轉,大部分情況下只是職能劃轉,其在職在編人員除極少部分“編隨事走、人隨編走”隨職能劃轉被調整到機關過渡為公務員外,其餘人員都將維持現狀,被分流到改制後的公益類事業單位安置,保留參公待遇直至退休,不可能全部置換為公務員。

以上改革政策,只是針對具有參公身份的事業編人員。事實上,在參公單位,除了參公人員外,還有一部分混編混崗的非參公人員在抗大旗乾重活,單位怎麼改革,與他們關係不大,既解決不了身份,也領不了車補。這部分人,不用有太多想法,老老實實搬磚就是了。

參公單位是依據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且被上級批准的具有獨立行政主體資格的事業單位。這是法定意義上對參公單位的法定解釋,最新公務員法最後一條的參照執行就是對法定參公單位的最高法定意義的認定。

現實生活中的參公是五花八門的,有各種形成的因素,有的是人事管理部門法律素養低,有的是地方市縣鑽法律法規漏洞等等原因,屬於歷史遺留問題解決起來比較棘手比較複雜,我個人估計會在2020年前解決參公遺留問題。

最新機構改革原則政事分開,要消除灰色中間的“事業局”,不允許保留參公單位,不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參公單位一律撤銷、合併、劃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且在機構改革前己申報上級批准的暫時保留等待中央新的政策出臺過渡成行政執法單位,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前沒完成申報被上級批准的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期間保留執法職能事業單位等待中央最新政策出臺,我估計在編事業人員通過公開考試過渡成為行政執法人員。

參公單位這塊太複雜不僅僅是事業編問題,還涉及地方市縣自核自定參公人員問題。你說參公單位事業編制估計是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職能的參公事業單位都要撤銷、合併、劃轉為公益事業單位,那麼事業人員和其它公益事業單位人員一齊整合、劃轉。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的事業人員分二種。

一種就是具有執法職能事業單位己通過省以上批准的參公單位裡面違規調入的事業人員

另一種就是具有執法職能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前未申報批准的事業單位的在編事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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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事業單位中的事業編,題主意思就是單位參公,但是有一部分事業編人員並沒有參公,這其實在基層很普遍,行政單位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存在大量事業編人員,這部分人員該何去何從呢?


參公單位事業編人員和其他參公人員一樣同處一個辦公室,幹同樣的工作,就是待遇不同,沒有車補,沒有職級並行,沒有公務員目標責任制考核獎。你說怎麼能讓人心平氣和工作,無私為人民服務呢?

行政單位和參公單位混編混崗事業人員,在事業單位改革中被劃為公益一類,隨著事業單位改革結束,工資待遇肯定是有不小幅度提升,但是混編混崗問題不會得到徹底解決,也就是不會將原事業編幹部解決成參公人員。



這一部分人只有一條路那就是參加公務員考試,考到行政單位,而且考一個行政級別高一點單位,不但解決了身份問題,以後晉升渠道也拓寬了。事業編身份要想在參公單位獲得提拔,簡直是難上加難,就算給你解決一個事業單位副科,但事業編會是你一輩子的痛,會時不時有人在你傷口上撒鹽。


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營


參公單位中的事業編制?你現在是參公還是事業編制?

參公單位在這次改革中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改革方案。有的地方直接改為行政機關,有的比較激進,比如遼寧直接改為事業編制,大部分地方還是在等待國家的改革方案具體出臺後再照著國家改。

但不管這次是改為行政機關還是成為公益事業單位,參公編制人員身份都得以保留,實行老人老辦法,只出不進,直到參公編制消失。

如果你是事業編制混崗到參公單位,不管參公單位怎麼改你還是事業編制,不可能改為參公編制或者行政編制。事業單位想變成公務員最現實的還是要參加省考國考。

至於還混不混崗就要看你們單位改革後人員夠不夠用,如果夠用那你就能回原崗或者調到其他科室混崗。如果人員不足,你還是會在那個單位繼續混崗下去的。


乙木說


事業單位改革除了要尊循中央統一的政策和政令之外,還要看地方的具體情況,參公事業單位亦不例外。

依照中央的有關精神,此次改革完成之後,參公事業單位不復存在,其中承擔行政職能的或整體轉為行政機關,或將其行政職能劃入相應的行政機關,其它事業職能整合到功能相近職相似的事業單位中去,或直接轉為事單位。這與被改單位的功能職能以及在當地地位是否重要關係很大。人員流向問題,原來是行政(公務員)的,可以雙向選擇,即可以分流到行政機關,也可以整合到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混編行政編沒有明文限制,但行政單位不許混編事業編)保留身份不變。參公人員人身份處理,拫據地方情況:(一)若地方行政編制輕鬆,則通過專項考試,對符合條件(如年齡學歷等)考試合格者轉為公務員,(二)暫時保留參公身份待遇,在過渡期內,視行政編制變化情況,通過內部考試考核,對符合條件,考試過關者轉為公務員,其餘則整合為事業編。(三)通過整合分流,直接轉為事業編。

總之這次機構改革,是機遇也是挑戰,優秀者有望轉換身份,成為公務員(但人數不可能很多,真是優中選優),其它分流整合人員,也會接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方式進行人事安排。只要大家擺正心態,適應改革,飯碗還是穩當的。


江郎


參公單位是依據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且被上級批准的具有獨立行政主體資格的事業單位。這是法定意義上對參公單位的法定解釋,最新公務員法最後一條的參照執行就是對法定參公單位的最高法定意義的認定。

現實生活中的參公是五花八門的,有各種形成的因素,有的是人事管理部門法律素養低,有的是地方市縣鑽法律法規漏洞等等原因,屬於歷史遺留問題解決起來比較棘手比較複雜,我個人估計會在2020年前解決參公遺留問題。

最新機構改革原則政事分開,要消除灰色中間的“事業局”,不允許保留參公單位,不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參公單位一律撤銷、合併、劃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且在機構改革前己申報上級批准的暫時保留等待中央新的政策出臺過渡成行政執法單位,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前沒完成申報被上級批准的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期間保留執法職能事業單位等待中央最新政策出臺,我估計在編事業人員通過公開考試過渡成為行政執法人員。

參公單位這塊太複雜不僅僅是事業編問題,還涉及地方市縣自核自定參公人員問題。你說參公單位事業編制估計是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職能的參公事業單位都要撤銷、合併、劃轉為公益事業單位,那麼事業人員和其它公益事業單位人員一齊整合、劃轉。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的事業人員分二種:一種就是具有執法職能事業單位己通過省以上批准的參公單位裡面違規調入的事業人員,另一種就是具有執法職能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前未申報批准的事業單位的在編事業人員。

回答你的問題涉及三種參公事業單位的事業人員身份的改革:

1、地方市縣不經上級批准又不是依據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的參公人員和事業人員的問題。原則上不允許地方市縣不經省級以上授權批准核准參公單位並招錄參公人員。這類參公單位沒有法律法規授權,無法律法規依據存在。地方己經取得參公的人員要核消參公身份,可以保留現有身份過渡到2020年,離退休不足5年的可以保留現有身份退休,2020年後統一參與公務員和行政執法考試通過的登記公務員身份,未通過公務員考試的參公人員和事業人員參與公益事業單位整合、調整、劃轉。

2、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前己申報省級以上批准的參公單位。這類參公單位的公務員身份轉行政機關綜合管理類,參公人員過渡成行政執法類,編制外的事業人員統一組織參加公務員綜合管理類和行政執法人員招錄考試,通過的登記身份,未通過的參與公益事業單位調整、合併、劃轉。

3、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前未申報省級以上批准的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的所有在編事業人員統一參加行政執法考試過渡成行政執法人員,未通過考試的事業人員參與公益事業單位調整、合併、劃轉。


一朵浪花17


看了一下各位網友的回答,已經很全面,也很準確了,上到中央的文件,下到具體地方改革的方案。只是想明確一個概念。我們機構編制只有兩個口徑,一個是行政編制,一個是事業編制。事業編制裡面又分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編制。這也就是本問題中提到的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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