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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為了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方便納稅人全面掌握髮票政策、規範發票開具,現對《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進行了政策更新,供納稅人參考。本指南適用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未盡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章 增值稅發票種類

第一節 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分為三聯版和六聯版兩種。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記賬聯,是銷售方記賬憑證;第二聯為抵扣聯,是購買方扣稅憑證;第三聯為發票聯,是購買方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納稅人自行確定。納稅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需要使用發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六聯。

第二節 增值稅普通發票

一、增值稅普通發票(摺疊票)

增值稅普通發票(摺疊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分為兩聯版和五聯版兩種。基本聯次為兩聯:第一聯為記賬聯,是銷售方記賬憑證;第二聯為發票聯,是購買方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納稅人自行確定。納稅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需要使用發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第三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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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分為兩種規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為單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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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稅務機關按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納稅人通過新系統開具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由稅務總局統一招標採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中標廠商印製,其式樣、規格、聯次和防偽措施等與原有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一致,並加印企業發票專用章。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的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冠名發票印製費結算問題的通知》(稅總髮〔2013〕53號)規定,與發票印製企業直接結算印製費用。

三、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製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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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區塊鏈電子發票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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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為電腦六聯式發票:第一聯為發票聯,是購貨單位付款憑證;第二聯為抵扣聯,是購貨單位扣稅憑證;第三聯為報稅聯,車購稅徵收單位留存;第四聯為註冊登記聯,車輛登記單位留存;第五聯為記賬聯,銷貨單位記賬憑證;第六聯為存根聯,銷貨單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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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車價合計”欄次僅註明車輛價款。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收取的其他費用,應當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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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稅發票開具基本規定

第一節 納稅人開具發票基本規定

一、開票系統的使用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發生應稅行為,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納入新系統推行範圍的小規模納稅人,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的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二)稅務總局編寫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並在新系統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相關功能。使用新系統的增值稅納稅人,應使用新系統選擇相應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並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三)納稅人應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在線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新系統可自動上傳已開具的發票明細數據。

納稅人因網絡故障等原因無法在線開票的,在稅務機關設定的離線開票時限和離線開具發票總金額範圍內仍可開票,超限將無法開具發票。納稅人開具發票次月仍未連通網絡上傳已開具發票明細數據的,也將無法開具發票。納稅人需連通網絡上傳發票數據後方可開票,若仍無法連通網絡的需攜帶專用設備到稅務機關進行徵期報稅或非徵期報稅後方可開票。

納稅人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發票為離線發票。離線開票時限是指自第一份離線發票開具時間起開始計算可離線開具的最長時限。離線開票總金額是指可開具離線發票的累計不含稅總金額,離線開票總金額按不同票種分別計算。

納稅人離線開票時限和離線開票總金額的設定標準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特定納稅人,以離線方式開具發票,不受離線開票時限和離線開具發票總金額限制。

二、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於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三、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四、納稅人應在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開具發票。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五、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發生應稅行為可彙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彙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新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的;

(二)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稅規定的,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部分適用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規定的: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採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選擇簡易計稅的。

2.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的。

3.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須在新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條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且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七、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係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八、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範圍內開具多份紅字發票。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與原藍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一對應。

【補充】九、一般納稅人一律自開增值稅發票。

第二節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基本規定

一、代開發票範圍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1.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2.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3.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後,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4.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二、代開發票種類

稅務機關使用新系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六聯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五聯票。

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四聯由代開發票崗位留存,以備發票掃描補錄;第五聯交徵收崗位留存,用於代開發票與徵收稅款的定期核對;其他聯次交納稅人。納稅人因其他業務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第五聯由代開發票崗位留存,以備發票的掃描補錄;第六聯交稅款徵收崗位,用於代開發票稅額與徵收稅款的定期核對;其他聯次交增值稅納稅人。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部門通過新系統代開增值稅發票,系統自動在發票上打印“代開”字樣。

三、代開發票辦理流程

(一)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二)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三)申報繳納增值稅等有關稅費。

(四)領取發票。

四、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具體規定

(一)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開增值稅發票:

1.“單價”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

2.“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徵收率。

3.“銷售方名稱”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名稱;

4.“銷售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一代碼。

5.“銷售方開戶行及賬號”欄填寫稅收完稅憑證字軌及號碼或系統稅票號碼(免稅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不填寫)。

6.備註欄

(1)備註欄內註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2)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3)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建築服務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4)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內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字樣。

(5)稅務機關為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7.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購買方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項條件之一的單位(機構),納稅人識別號可不填寫:

(1)我國在境外設立的組織機構;

(2)非常設組織機構;

(3)組織機構的內設機構;

(4)軍隊、武警部隊的序列單位等。

(二)印章加蓋

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為其他個人代開的特殊情況除外)。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三)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有關問題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五、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於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後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自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其他個人委託房屋中介、住房租賃企業等單位出租不動產,需要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由受託單位代其向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三)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開增值稅發票:

1.“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徵收率。免稅、差額徵稅以及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優惠政策減按1.5%徵收的,“稅率”欄自動打印“***”;

2.“銷售方名稱”欄填寫代開稅務局名稱;

3.“銷售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代開發票稅務局代碼;

4.“銷售方開戶行及賬號”欄填寫稅收完稅憑證字軌及號碼(免稅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不填寫);

5.備註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6.差額徵稅代開發票,通過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稅”字樣;

7.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代開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

8.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徵稅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

9.其他項目按照增值稅發票填開的有關規定填寫。

10.代開發票部門應在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六、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在非稅務登記地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申請在非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應同時具務以下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並辦理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2.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證》。

3.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三)納稅人將營運資質和營運機動車、船舶信息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後,可向非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向代開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1.《貨物運輸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2.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按機動車號牌或船舶登記號碼分別填寫《申報單》,掛車應單獨填寫《申報單》。《申報單》中填寫的運輸工具相關信息,必須與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信息一致。

(四)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按照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向代開單位全額繳納增值稅。

(五)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後,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需要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重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退稅等事宜的,應由原代開單位按照現行規定予以受理。

第三章 增值稅發票開具特殊規定

第一節 建築服務

一、建築服務發票開具基本規定

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發票開具: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第二節 銷售不動產

一、銷售不動產發票開具基本規定

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發票開具規定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不得扣除對應的土地價款。

發票開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並已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本條規定並無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時間限制。一般納稅人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徵收率計稅。

發票開具: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並已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本條規定並無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時間限制。小規模納稅人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節 金融服務

一、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發票開具規定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貼現、轉貼現業務發票開具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彙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發票開具規定

採取彙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省、自治區所轄地市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地市級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及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四、保險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一)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二)為自然人提供的保險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五、個人代理人彙總代開具體規定

(一)接受稅務機關委託代徵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佣金費用後,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彙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保險企業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申請彙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徵稅款的詳細清單。

保險企業應將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詳細信息,作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清單,隨發票入賬。

(三)主管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內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字樣。

(四)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四節 生活服務業

一、旅遊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發票開具: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教育輔助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提供“教育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就代為收取並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統一扣繳增值稅。

發票開具: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代為收取並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五節 部分現代服務

一、不動產租賃業務發票開具規定

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發票開具: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徵收率減按1.5%徵收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二、物業管理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辦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發票開具:納稅人可以按3%向服務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勞務派遣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一)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發票開具: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

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發票開具: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五、經紀代理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一)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發票開具: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發票開具: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徵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貨款。

發票開具: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六節 交通運輸服務

一、貨物運輸服務發票開具基本規定

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二、鐵路運輸企業發票開具規定

鐵路運輸企業受託代徵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提供貨物運輸服務,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所開具的鐵路貨票、運費雜費收據可作為發票清單使用。

三、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

(一)經省局批准,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可以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代辦相關涉稅事項。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並辦理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2.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證》。

3.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4.註冊為該平臺會員。

(二)納入試點範圍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佈的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且試點資格和無車承運人經營資質在有效期內。

2.平臺應實現會員管理、交易撮合、運輸管理等相關係統功能,具備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

(三)試點企業按照以下規定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試點企業僅限於為符合條件的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貨物運輸業務代開專用發票。

2.試點企業應與會員簽訂委託代開專用發票協議,協議範本由省局統一制定。

3.試點企業使用自有專用發票開票系統,按照3%的徵收率代開專用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貨物運輸服務接受方以試點企業代開的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4.試點企業代開的專用發票,相關欄次內容應與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運輸業務,以及本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信息應統一存儲,以備核查。

5.試點企業接受會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會員代開專用發票。試點企業可以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並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6.試點企業代開專用發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節 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

一、住宿業

自2016年8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二、鑑證諮詢業

自2017年3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鑑證諮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鑑證服務、諮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三、建築業

自2017年6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築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四、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第八節 其他開具規定

一、差額徵稅發票開具規定

納稅人或者稅務機關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二、電子發票開具規定

(一)使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

(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製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規定

(一)納稅人從事機動車(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須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納稅人識別號”欄內打印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如購買方需要抵扣增值稅稅款,該欄必須填寫。

(三)填寫“購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時,“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應換行打印在“購買方名稱”的下方。

(四)“完稅憑證號碼”欄內打印代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完稅證號碼,自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此欄為空。

(五)納稅人銷售免徵增值稅的機動車,通過新系統開具時應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欄選填“免稅”,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欄自動打印顯示“免稅”,“增值稅稅額”欄自動打印顯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不含稅價”欄和“價稅合計”欄填寫金額相等。

(六)如發生退貨的,應在價稅合計的大寫金額第一字前加“負數”字,在小寫金額前加“-”號。

(七)納稅人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如在辦理車輛登記和繳納車輛購置稅手續前丟失的,應先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補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手續,再按已丟失發票存根聯的信息開紅字發票。

補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具體程序為:1.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複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2.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並登記備案;3.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四、收購業務發票開具規定

納稅人通過新系統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收購發票,系統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收購”字樣。

五、稀土企業發票開具規定

(一)從事稀土產品生產、商貿流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通過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銷售稀土產品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欄內容通過系統中的稀土產品目錄庫選擇,“單位”欄選擇公斤或噸,“數量”欄按照折氧化物計量填寫,系統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XT”字樣。

(三)銷售稀土產品以及其他貨物或應稅勞務,應當分別開具發票。銷售稀土礦產品和稀土冶煉分離產品也應當分別開具發票,不得在同一張發票上混開。

(四)不得彙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預付卡業務發票開具規定

(一)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單用途卡髮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3.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售卡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二)支付機構預付卡(以下簡稱“多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可按照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3.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支付機構從特約商戶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三)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以下簡稱“預售單位”)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應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賬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

預售單位在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時可開具普通發票,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後,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記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與預售單位結算油款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根據實際結算的油款向預售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七、不徵收增值稅項目發票開具規定

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的“6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用於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下設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徵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八、營業稅涉稅業務發票補開

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包括已經申報繳納營業稅或補繳營業稅的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應完整保留相關資料備查。

九、稅務機構改革涉及發票問題

2018年6月15日起,啟用新的發票監製章。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成立前原海南省國稅機關已監製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補充】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區、市)稅務局”]將啟用新的發票監製章。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含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發票監製章,相應修改為各省(區、市)稅務局新啟用的發票監製章。

十、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補充)

(一)通行費電子發票分為以下兩種:

1.左上角標識“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適用稅率或徵收率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稱徵稅發票)。

2.左上角無“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不徵稅”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稱不徵稅發票)。

(二)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流程

1.辦理etc卡或用戶卡

2.登錄發票服務平臺網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賬戶註冊

3.綁定etc卡或用戶卡。

4.客戶登錄發票服務平臺,選取需要開具發票的充值或消費交易記錄,申請生成通行費電子發票。

(三)通行費電子發票提醒點

1.etc後付費客戶和用戶卡客戶索取發票的,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徵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徵稅發票。

2.etc預付費客戶可以自行選擇在充值後索取發票或者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

在充值後索取發票的,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etc客戶服務機構全額開具的不徵稅發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etc客戶服務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均不再向其開具發票。

客戶在充值後未索取不徵稅發票,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的,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徵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徵稅發票。

3.未辦理etc卡或用戶卡的現金客戶,暫按原有方式交納通行費和索取票據。

4.客戶使用etc卡或用戶卡通行收費公路並交納通行費的,可以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第10個自然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起,登錄發票服務平臺,選擇相應通行記錄取得通行費電子發票;客戶可以在充值後實時登錄發票服務平臺,選擇相應充值記錄取得通行費電子發票。

5.發票服務平臺應當將通行費電子發票對應的通行明細清單留存備查。

6.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第四章 發票查驗、丟失處理及違章處理

第一節 發票查驗

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登陸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發票信息進行查驗,單位和個人通過網頁瀏覽器首次登錄平臺時,應下載安裝根證書文件,查看平臺提供的發票查驗操作說明。

補充 發票認證抵扣

【補充】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第二節 發票丟失處理

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第三節 發票違章處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的;

(四)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五)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七)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二、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五、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製增值稅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增值稅專用發票;

5.未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一條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7.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控專用設備。

七、刑法關於虛開發票處理(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即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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