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0 缺席審判適用範圍引熱議

缺席審判適用範圍引熱議

與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二審稿

缺席審判適用範圍引熱議

缺席审判适用范围引热议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組成人員8月29日上午審議了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二審稿。其中,缺席審判案件適用範圍是否合理,如何銜接好留置與先行拘留等問題,成為審議焦點。

修正草案一審稿規定貪汙賄賂“等犯罪案件”出現潛逃境外情形時,可以適用缺席審判。考慮到該程序不能適用範圍太廣,草案二審稿將“等犯罪”三個字加以限定。一是從程序上限定為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二是從罪名上限定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尹中卿表示:“僅僅限定為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不能適應實際需要,希望能夠擴大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

尹中卿委員說,近幾年出現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嫌疑人出逃案件,其影響比貪汙賄賂案件對國內經濟秩序的影響和財產權的侵犯更嚴重,建議去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例舉,規定“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能夠更好地發揮缺席審判的應有作用。

鮮鐵可委員認為:“限定後使案件適用範圍有點過窄,不便於司法實務操作。”

“至少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應該從缺席審判案件範圍中排除出去,還有毒品犯罪和電信詐騙犯罪。”鮮鐵可委員說,現在毒品犯罪形勢非常嚴峻,在許多地方已經上升為嚴重刑事犯罪案件的第四位甚至第三位,這樣的省市已經有十個以上。有的大毒梟潛逃境外,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對於打擊此類犯罪是有益的。另外,電信詐騙犯罪也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利益,老百姓對此深惡痛絕。

據此,鮮鐵可委員提出的修改建議是:“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以及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監察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陳錫文委員認為,草案二審稿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擴大缺席審判案件適用範圍,但是審核一定要嚴,避免把缺席審判作為找不到被告人而草草結案的途徑。

萬鄂湘副委員長對缺席審判制度也提出建議。他認為,“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表述有未審先判的含義,建議在“嚴重”前面加上“涉嫌”兩個字。

此外,對於留置和先行拘留如何銜接好,尹中卿委員提出疑問,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再延長1至4日,也就是說最長14天。二審稿加了“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這條後,強制措施與決定先行拘留是什麼關係,會不會在留置與拘留之間又增加了一段時間?

徐顯明委員也表示:“應解決好留置和先行拘留問題。監察委員會在留置措施結束以後移交給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就用拘留的措施,從留置變成拘留,很好地完成了銜接。既然完成了銜接,‘先行拘留’的概念就是多餘的,也是不科學的,應該把這個概念去掉,建議修改為‘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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