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扩大吕梁市区禁煤区的 公 告

离政公【2018】1号

为了有效治理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营造健康宜居的生活环境,吕梁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要求,决定在吕梁市城市建成区原有禁煤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禁煤区范围,禁煤区范围内实行全面禁煤。现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吕梁市区禁煤区的通知》(吕政办发〔2018〕55号),将离石区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禁煤区域

扩大后的禁煤区在离石区范围内以吕梁市区为中心,东川河方向延伸至信义镇小东川河与环城高速合围区域以西,北川河方向延伸至西属巴街道办管辖范围内盛地村和留子局两侧山体的合围区域以南,南川河方向延伸至交口街道办管辖范围内交口村合围区域以北,三川河方向延伸至交口街道办管辖范围内贺家塔合围区域以东,市区周围枣林沟延至神州煤业、刘家湾沟至炭窑坪煤业、狼尾沟至民兵训练基地,含滨河街道办刘家庄、王家庄、张家庄,其余沿两侧山脊线连接。

二、禁煤措施

1.禁燃。禁煤区内所有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日常商业、炊事等活动禁止使用燃煤。凡集中供热未覆盖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户、工商企业、城中村(农村)住户,全部采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吕梁市区原划定的禁煤区持续禁煤,新扩大禁煤区从2018年1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活用散煤燃烧。

2.禁售。全面取缔禁煤区范围内所有煤炭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经营销售散煤。

3.禁储。除承担集中供热任务的企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散煤。

4.禁运。除向集中供热企业运煤外,任何车辆一律不得在禁煤区范围内运输生活用散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对禁煤区内现有储煤,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应在9月底前自行处置,逾限未完成处置的,将一律予以没收。禁煤区内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要积极配合相关单位、街道办落实禁煤区相关要求。对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严格依法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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