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警惕!新的“張文中案”或許正在製造

警惕!新的“張文中案”或許正在製造

時間:2018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對物美創始人張文中所謂的“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一案,2018年5月再審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其無罪;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物美集團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與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這在社會上引起巨大反響,因為這被看作是我國保護企業家、弘揚企業家精神的重要信號。

我們為張文中案平反昭雪而高興與歡呼之時,也要看到依然可能存在諸多沒有伸冤的其他“張文中案”,以及或許正在製造的新的“張文中案”。我最近了解到,在深圳這樣的改革開放前沿,也出現法院違法管轄、超額保全財產等違法且無處申訴的事例;在北京這樣的“皇城根”腳下,還發生仲裁庭違規拖延仲裁、違法結案且無人制止的案例;有的企業給政府有關部門寄去投訴函,受理單位沒有開封就在信封上貼了一張退回的條子予以退回。在國家強力推行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諸如此類的情況依然頻發,值得憂慮。

不得不說,我國法治建設還任重道遠,張文中案得到平反,只是我國法治完善的萬里長征的第一步。“良好的開端,是成功的一半”,“行百里者半九十”。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這個通知從企業家價值和作用的角度,說明了法治建設的重要意義。我尤其贊同文中提到的要“使企業家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的立意。市場活力來自於人,尤其是來自於企業家,因為企業家是經濟活動的主體。俗話說,有恆產者有恆心。如果企業家的利益甚至是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如何激發其工作熱情,弘揚企業家精神呢?

那麼,什麼是企業家精神?管理學之父彼得·德魯克在鉅著《創新與企業家精神》中指出:“企業家從事創新,而創新是展現企業家精神的特殊手段。”“企業家將資源從生產力和產出較低的領域,轉移到生產力和產出較高的領域,其中,必然存在著失敗的風險。” 著名經濟學家熊彼特說,企業家所從事的工作就是“創造性破壞”;每個創新長週期的時間大約是40年以上。冒險是企業家的天性,創新是企業家精神的要義。

創新不止科技領域,傳統領域中的創新同樣不可缺少。創新也不盡是產品的創新,商業模式、企業管理、資源整合、市場細分等方面都存在創新。愛迪生是十九世紀最偉大的發明家,他的初衷並非發明,而是要建立一個偉大的企業,成為企業大亨。儘管他在科技領域擁有前無古人的創新成果,但由於他不懂管理,在管理方面沒有創新,結果導致公司失敗,不得不含恨下臺。創新,因為要進行“創造性破壞”,因為可能打破現有疆域,因為具有超前性,所以,有時“違反”現有法律、法規,為傳統文化所排斥。“傻子瓜子”創始人年廣久是這樣,物美創始人張文中也是這樣。

保護企業家的創新和試錯精神,除了文化的包容性之外,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的保護,不能讓企業家成為這樣的一個群體:一部分人已經進了監獄,一部分在通往監獄的路上。一次牢獄之災,不只是時間的極大浪費,更是精神上的致命打擊。

其實,法治也存在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的問題,比如:以前的所謂“流氓罪”、“走私罪”、“投機倒把罪”,現在看上去多麼的荒謬可笑,可在當時讓多少企業家鋃鐺入獄,甚至家破人亡。法學泰斗江平教授說:“我們搞法律的人,以前也有個天真的幻想,認為中國只要有法律,就一切都好辦;可是到今天,我們的法律比較完善了,我們還是不好,為什麼呢?因為法律也有好也有壞,西方有善法和惡法之分。”談到惡法,在法學上存在兩大流派,即自然法學派和實證法學派。自然法學派認為:惡法非法;實證法學派認為:惡法亦法。因此,有一種意見強調公民的不服從意識,比如著名作家、哲學家梭羅反對畜奴和墨西哥戰爭,他就主張通過抗稅來抵抗惡法。而在實證法學派看來,對於已經公示生效的法律,公民沒有審查權,只能執行。

實踐中,在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明知是惡法,企業家們卻只能無奈地接受與面對,其結果就是對企業家精神的極大壓制。所以,我們必須不時地反思與總結,及時地廢止過時的惡法。

除立法要創新之外,當前執法與監督方面也亟須改進。

首先,要依法執法。我們不時發現違法執法的案例,比如:先抓人再找證據,押而不審,審而不判。執法必須根據法定權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進行,切實做到不越權、越權無效、越權必糾。

其次,依法執法的前提下,一定要講究效率,做到主動而有效地行使其權能。市場瞬息萬變,一個案子久拖不決,不僅耽誤商機,還會消磨企業家意志,影響企業家精神的發揮。

再次,在執法時應當權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況因素,在嚴格執法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適度,避免由於濫用自由裁量權而形成執法輕重不一、標準失範的結果。法律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是為了法官根據具體案情作出合理而公正的判決,然而,如果不加以規範和監督,頻繁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則可能出現特權思想,滋生腐敗現象,最終傷害企業家。

依法監督是良好的法治環境中的重要一環,監督懈怠與放縱違法沒有區別。我注意到一個案例,在法院違法保全財產的情況下,企業根據律師的建議找到了同級檢察院,該檢察院把球踢回到該違法法院;企業又根據律師的建議,找到上級檢察院,該上級檢察院連舉報信都不看就將舉報人拒之門外;企業再請律師致函法院,要求依法重審,法院理都不理,更別說依法給予答覆。請問,法院違法誰來監督與糾正?我還了解到,有些仲裁委員會違背事實裁決,企業投訴無門,似乎仲裁委員會就是法外機構一樣。如此傷害企業和企業家,何談弘揚企業家精神呢?

就企業家和企業家精神而言,良好的法治環境,指的就是有利於企業家成長,有利於企業家精神弘揚,更進一步,有利於生產力發展的法治體系,包括立法、執法和監督。期待我國良好的法治環境早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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