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我和老公2010年同居,2012年我出資買房在我的名下,房子有他和他兒子的份嗎?

用戶71808893498


鑑於關係複雜,為避免紛爭,潘律師還是希望你能留下遺囑,把房產指定你孩子為惟一繼承人。

事情都是兩方面的。因為你和你“老公”沒有婚姻關係,你們的關係就不能適用婚姻法中關於夫妻關係和繼父母子女關係的調整。你老公名下的財產,同樣也沒有你和你女兒什麼事。

而事實上,你和你“老公”,可能對兩個孩子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繼父母子女關係。僅僅因為你們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就不能產生。比如,你現在對你“老公”的孩子視若己出,盡心照顧,你對他卻無法享有一個事實上形成撫養關係的繼母應該享有的任何權利。

有一些案例,很傷感,就不說了。

凡事順其自然吧,自己舒服就好。想好自己選擇的後果並且勇於承擔,無怨,無悔,就好。

潘律師最看不上的就是那些裡外都想討好處的,逃債時,他說真離婚了;分財時,他又說是假離婚。

天底下沒有這麼佔盡便宜的事。


金粟


如果你說的是事實,你的老公也不能提供相反的證據,那麼,該房屋即為你個人所有;同時,你有權通過法律的方式將該房屋留給你自己的子女,而他人對此無權干涉。

1、你與你老公是同居關係。因為你們沒有領取結婚證,因此,儘管周邊人的都認定你們是夫妻關係,但是,在法律上你們卻只是同居關係。

2、同居期間所形成的財產關係按照事實情況進行確認。如果是雙方共同置辦的財產,那麼,就是共同共有財產;如果只是一方置辦的財產,那麼,只能是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因為不是婚姻關係,因此,在此期間形成的財產不能按照婚姻法的規定推定為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

3、如果沒有相反證據,只能認定該房屋為你個人財產。因為,房屋登記在你一人名下,這在法律上只能認為是你個人財產。因為,你們不能婚姻關係,不能推定這是共同財產。除非你老公有證據證明這個房屋是兩個人出資共同購買的。

4、如果你說的屬實,並且你老公不能提供相反證據的,該房屋屬於你個人財產。既然是個人財產,你就有權通過法律規定的方式如遺囑等,將該房產留給你的子女。而與此同時,你老公及其子女對該房屋都不能享有權利,除非得到你的同意。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這個看有沒有證據了。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取得的共同財產以及購買的房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不管登記在誰的名下不影響共有財產的認定。如果認定為共同財產,你現在的老公有權分得一半。這是最壞的情況。


但有個例外,如果你能證明該房產屬於你所有,就會被認定為你的個人財產。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有證據證明現在買房的資金來源為你以前的房子出賣所得或者同居期間專屬於你的個人財產(受益人為你的保險理賠金)或者是同居以前的個人財產,這個就會被認定為個人財產。

小生建議:遇到此種情況,需要保存當時買房以及取錢的證據,勝算還是比較大的。


如果男方願意跟你做公證說是你的個人財產的話也可以,但這個基本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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