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良检君说法|酒驾,害人害己

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由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案情简述:2017年12月某日,邓某某与朋友饮酒后,无资格证驾驶无牌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当其行驶至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五象大道某路段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刮碰,造成人伤车损的交通事故,邓某某因得到及时抢救,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经依法检测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高达221.6mg/100ml。事后,其坦言差点因此丢掉性命,并为其酒后驾车的行为后悔不已。

温馨

提示

检察官释法说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在一个月至两个月拘役内确定量刑幅度。

在量刑的基础上,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mg,增加15日刑期。本案中,邓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21.6mg/100ml,可增加71日的刑期。

根据醉酒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可增加基准刑的30%。结合本案,邓某某存在无驾驶资格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只要构成二者之一的犯罪事实,则一般不适用缓刑。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纵观本案,邓某某若非酒后开车也不至于发生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其不仅要付出身体成本、违法成本、还有财产成本。因此,酒后不开车,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需要我们每个人时刻将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红线划在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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