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调戏致死,该当何罪:清代乾隆年间浙江秀水“虞氏自杀案”钩沉

乾隆二十六年(1761)正月初五,浙江秀水县百姓许天若在外醉酒,黄昏时分路过蒋家,瞧见蒋家媳妇虞氏,他不禁得意忘形,拍了拍钱袋子,对着虞氏大肆炫耀,自称有很多钱,可以买酒喝。面对醉酒戏弄,恪守妇道的虞氏非常生气,与许天若互相辱骂(詈骂而散)。争吵过后,虞氏尚不解气,整夜难眠。

第二天,正月初六,虞氏仍未消气,到县衙状告许天若调戏良家妇女。由于双方只是发生口角,并没有肢体接触,也未造成什么实际后果,县衙对此“控准未审”。状子既已呈递,也该有个眉目,虞氏坚持不懈、屡次三番到县衙催促处理。二月初一,虞氏又到官府催问,归家途中,不巧遭遇许天若。所谓仇人相见,分外眼红,许天若怒骂虞氏抛头露面,多次告状,厚颜无耻,回到乡里,两人尚未熄火,继续发生口角对骂。第二天,二月初二当晚,虞氏竟然上吊自杀,一命呜呼。

调戏致死,该当何罪:清代乾隆年间浙江秀水“虞氏自杀案”钩沉

山东昌邑人孙尔周,时任秀水知县,接到虞氏死亡的消息后,立刻赶到现场勘察,很快确认虞氏属于上吊自杀。当时,汪辉祖与松江人张圯逢充任孙知县的幕宾,分理县里不同区域的案子,虞氏自杀一案发生在张圯逢的管辖范围内。张圯逢认为,虞氏因受许天若调戏,极端羞忿,以致上吊自杀。案子属于调戏良妇,考虑到涉及虞氏的私人隐私,建议不公开审理,先将许天若收监,再行文通报抚按。

汪辉祖的意见则截然相反,他认为虞氏“死非羞忿”,案子可以外结。两人针锋相对,互不相让,知县孙尔周最后同意汪辉祖的意见,并交代由他办理。经过问审,汪辉祖拟判许天若“受杖戴枷”,押在大狱,等候判决,同时“通详抚军”,向巡抚详细呈报案情。

调戏致死,该当何罪:清代乾隆年间浙江秀水“虞氏自杀案”钩沉

为稳妥起见,巡抚庄有恭决定继续羁押案犯许天若,先由秀水县就此案的适用法律条文和案件性质进行酝酿,写出律法凭据。调戏妇女、致其羞忿自杀者,清代按律拟绞。汪辉祖认为,虞氏自杀一案中,许天若本身并无调奸之心,不过说话轻浮(出语亵狎),虞氏倘若乍闻污言秽语,当天就轻生自杀,许天若被判流刑,纯属罪有应得。但妇女受人调戏所产生的羞忿之心,随着时间的流逝应逐渐淡化(历时渐解)。故此,受调戏而羞忿的妇女,纵然“捐躯”,也应在“调戏亵语之日”。

而此案的事实是,虞氏自杀的时间(二月初二)距离许天若醉酒调戏当天(正月初五)有二十八天之久,正月初六到二月初一这段时间,两人“比邻相安,几忘前语”。若果真是受许天若调戏,虞氏羞忿自杀,也该在调戏当日,怎么可能“延隔许时”,迟钝到事发二十八天后?因此,可以推定虞氏自杀并非源自调戏,而是因她到官府呈告,迟迟没有结果,半途又遇许天若,与之发生冲突后,产生新的羞愤情绪,无法忍受,自杀身亡。

调戏致死,该当何罪:清代乾隆年间浙江秀水“虞氏自杀案”钩沉

所以,虞氏自杀,“是死于气愤,非死于羞忿也”,对许天若的杖刑处罚,也并非是放纵他。有关此案的处理,后续也是一波三折,嘉兴府与浙江按察司照准汪辉祖所拟,转呈巡抚衙门时,又遭驳回。最终,对许天若按照流刑,罪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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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译自《病榻梦痕录》中【二十六年,辛巳,三十二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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