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职级并行有职数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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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今年6月1日实施后,全国公务员将正式开始执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关于职级的职数问题,目前并没有解释细则,但小公推断应该不会有太多限制,否则就失去了职级并行的意义,倒是多少年可以晋升一级,才是更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新公务员法实施前,我国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其中非领导职务,根据2006年出台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对各层级的党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是有明确规定的。

比如中央机关,要求巡视员、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本机关领导职务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受限制。

省级机关,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同样不受限制,但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也要求不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地市级机关,要求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县级机关,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受这些职务职数限制,公务员在体制内的晋升就形成了金子塔格局,越往上越难。特别是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天花板现象非常严重,很多人干一辈子混不到副科待遇,与上级机关轻松获得科处级形成了鲜明对比,简接或直接打压了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国家出台了新公务员法,在全国范围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激活基层干部队伍一池春水。从目前的社会关注度来看,这一措施基本达到了目的。

本次新公务员法提出职级概念,主要是为了让公务员通过努力享受到应有的待遇,不占职务,不牵涉岗位,也不存在提拔的问题,更多的只是意味着薪级的晋升,既如此,小公有理由相信,国家不会在职级的具体职数上有太多限制和规定,否则就失去了职级并行设置的初衷。具体的细节,相信在6月1日后会有明确的说法。

在小公看来,现在与其讨论职级的职数,倒不如多关注职级晋升的时间,这才是涉及每一个公务员切身利益的事情。目前,从表面来看,未来公务员职级的晋升将比以前的非领导职务晋升更容易,但究竟有多容易,不得而知,一切要等官方公布实施细则才能明了。但从此前部分地区试点的县级以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情况,或可一窥端倪。

1、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8年,级别达到25级;

2、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23级;

3、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20级;

4、晋升副处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19级;

5、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17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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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务员的职级并行并没有职数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达到相应的工作年限,并且没有相应的行政处分和违法乱纪的行为,科员就可以享受副科的待遇,副科就可以享受正科的待遇,正科可以享受副处的待遇,副处可以享受正处的待遇。需要注意的是,职级并行最高就只可以享受到正处的待遇,并没有副厅的待遇可享受。

第二,按照国家的政策和规定,职级并行的政策只适用于县(市、区)。也就是说,只有在县、县级市和区级政府工作并且编制在那里的公务员才能够享受职级并行的政策。在市级单位、省直单位、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并不能享受这一政策。打个比方,在地级市委办、地级市国土局、省人社厅、海关、海事局等单位工作的公务员并不能够享受职级并行的政策。

第三,职级并行只是你的待遇享受到上一级岗位的待遇,但是年终绩效考核等奖金并不会相应的上涨。例如,一个在县工作满12年的科员公务员可以享受副科的待遇,但是他的年终绩效考核奖金还是会按照科员的级别来发放,并不会按照副科的级别来发放,他享受的只是副科的工资待遇而已。

第四,职级并行有一个优惠政策,那就是如果公务员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那么等待时间可以减少半年,但不可以累加。例如,一个在县工作的科员公务员如果一个自然年的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原本他需要满12年工龄才可以晋升为副科待遇,那么他现在只需11年零6个月就可以了。而且,如果他连续在科员期间获得2个、3个优秀,则可以减少1年、1年半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当他晋升为副科待遇之后,之前的优秀再不计算,要从他获得副科待遇之后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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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统一实施的职务职级并行有职数限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9年3月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共七章三十四条,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章第十条——第十四条专门规定“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同时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
(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四)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第十一条 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
(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
(四)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五)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按照第四项规定执行。
(六)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中个别情况特殊需要调整职级比例的,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中央机关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中未作区分的各职级层次的比例予以细化。
第十二条 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市地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机构规格,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设置职级和核定职数。
直辖市的县领导班子和县、乡镇机关,副省级城市的乡镇机关,根据机构规格,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研究确定职级设置和比例。
第十三条 职级职数一般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职级,由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县(市、区、旗)的领导班子与所属部门职级职数分开统筹核定和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统筹使用若干名一级巡视员职数,用于激励少数特别优秀的县(市、区、旗)党委书记。
第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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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策规定,公务员职级的职数在不同层级机关有明确的限定,公务员职级晋升要满足所在机关的职数要求,也就是说,有相应职级的空缺职数才会有晋升机会。

一、不同类别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

综合管理类1级巡视员与专业技术类1级总监对应,综合管理类2级巡视员、1—4级调研员、1—4级主任科员、1—2级科员分别对应专业技术类的2级总监、1—4高级主管、1—4级主管、专业技术员和行政执法类的督办、1—4级高级主办、1—4级主办、1—2级行政执法员。

二、职级限定比例

1.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限定比例

  • 在中央国家机关,1—2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编制数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1级巡视员不超过1—2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1级巡视员不超过1—2级巡视员总数的20%;1—4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编制数的65%。
  •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1—2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编制数的5%,其中:1级巡视员不超过1—2级巡视员总数的30%;1—4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编制数的45%。
  • 在副省级城市机关,1—2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编制数的2%,其中:1级巡视员不超过1—2级巡视员总数的30%;1—4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编制数的43%,其中:1级调研员不超过1—4级调研员总数的20%。
  • 在地级市和直辖市的区,其领导班子1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在地级市和直辖市的区机关,2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编制数的1%;1—4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编制数的20%,其中1—2级调研员不超过1—4级调研员总数的40%,1级调研员不超过1—2级调研员总数的50%;1—4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编制数的60%,其中:1—2级主任科员不超过1—4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 在副省级城市的区,其领导班子1—2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其中1级巡视员不超过1—2级巡视员总数的40%;在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1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按照第4项规定执行。
  • 在县里面,其领导班子2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1—2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在县级和乡镇机关,2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编制数的2%;3—4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编制数的10%,其中3级调研员不超过3—4级调研员总数的40%;1—4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编制数的60%,其中1—2级主任科员不超过1—4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2.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职级限定比例

  • 在中央国家机关,1—2级总监不超过编制数的 15% ,其中:正部级单位1级总监不超过1—2级总监总数的 40% ,副部级单位1级总监不超过1—2级总监总数的 20% ,1—4级高级主管不超过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 65% 。
  • 在省级机关,1—2级总监不超过编制数的 6% ,其中:1级总监不超过1—2级总监总数的 30% ,1—4级高级主管不超过编制数的 48%。
  • 在副省级城市机关,1—2级总监不超过编制数的 3% ,其中:1级总监不超过1—2级总监总数的30% ,1—4级高级主管不超过编制数的 45% ,其中:1级高级主管不超过1—4级高级主管总数的 20% 。
  • 在地级市和直辖市的区机关,2级总监不超过编制数的 2% ,1—4级高级主管不超过编制数的 23% ,其中1—2级高级主管不超过1—4级高级主管总数的 40% ,1—4级主管不超过编制数的60% 。
  • 在县一级机关,2级高级主管不超过编制数的 2% ,3—4级高级主管不超过编制数的 15% ,其中3级高级主管不超过3—4级高级主管总数的 40% ,1—4级主管不超过编制数的 60% 。

3.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限定比例

  • 在省级机关,督办不超过编制数的 5% ,1—4级高级主办不超过编制数的 45% 。
  • 在副省级城市机关,督办不超过编制数的2% ,1—4级高级主办不超过编制数的 43% ,其中1级高级主办不超过1—4级高级主办总数的 20% 。
  • 在地级市和直辖市的区机关,督办不超过编制数的 1% ,1—4级高级主办不超过编制数的 20% 。其中1—2级高级主办不超过1—4级高级主办总数的 20% ,1级高级主办不超过1—2级高级主办总数的 50% ,1—4级主办不超过编制数的 60% ,其中1—2级主办不超过1—4级主办总数的 50% 。
  • 在县级机关,2级高级主办不超过编制数的 2% ,3—4级高级主办不超过编制数的 10% ,其中3级高级主办不超过3—4级高级主办总数的 40% ,1—4级主办不超过编制数的 60% ,其中1—2级主办不超过1—4级主办总数的 50% 。

三、职务职级并行后的一些感受和反馈

1.对新入职的公务员,不论行政职务是否晋升,其职级晋升空间充足,薪资待遇上涨速度会超过未实施职级并行以前。

2. 在职务职级并行实施以前,已在某一级别职务上任职较长时间,如正科、正处任职7、8年以上,除去套改和累计晋升一级主任科员、一级调研员的时间外,多出晋升年限的任职时间就会被清零,不再计入晋升更高职级的任职时间。在基层由于天花板限制,长期在某一级别任职的情况不少,这些人相对吃亏。

3.整体来说,副处(副县)级以上人员职级晋升空间和晋升秩序比较清晰,副处(副县)级以下人员晋升空间相对紧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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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原来在县级以下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中执行的职级并行政策不同,按照《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规定》精神,新的公务员职级并行,除了市县级一级科员没有职数限制,省厅以上一级科员和一至四级主任科员没有职数限制,其余都有严格的职数限制。职务和职级数量,是按照公务员行政编制的数量核定比例,按照政府部门级别设置规格类型。

例如最高的一级巡视员,只在部委、省政府班子、省直机关、市政府班子中设置,市、直辖市的区机关、县区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县区机关、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在职级职数比例中,省级机关一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也就是按行政编制的45%核定;市级机关中一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行政编制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行政编制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县区、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行政编制的2%,三四级调研员不超过行政编制的1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行政编制的60%,其中一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对于县区基层公务员来讲,原来只要工作年限达到规定要求,工资级别达到规定要求,在岗在编就可能享受职级并行待遇。新《公务员法》执行以后,即使所有的条件都符合,如果单位主任科员或者调研员按比例核算,没有充足的名额,也不能享受相关待遇。新的职级并行政策,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越往上,享受职级待遇的机会和级别越高。对县区基层人员来讲,尤其是10名编制以下的党政机关,想要晋升职级待遇,享受三四级调研员甚至一二级主任科员,其难度比以前的职级并行更大了。


职言管语


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不同于过去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领导职数的一定比例核定。

比如一个200人编制地市级下属的正处级单位,可以设置二级巡视员不超过2人(1%比例),可以设置一到四级调研员40人(20%比例),其中一二级调研员不超过16人,一级调研员不超过8人;可以设置一到四级主任科员120人(60%),其中一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60人。一级科员和二级科员具体职数不做限制。

可以看出职级比例扩大很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涵盖原有非领导职务职数,实现平稳过渡;二是部分领导职务人员兼职级会占用职数;三是为公务员晋升职级预留一定空间,形成一个比较合理的队伍结构。


公务员日常笔记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出台了两个政策文件,第一个政策是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为激激励基层公务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出台了县级以下的行政机关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实施方案。这份文件只是在县级以下的行政机关执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对职数没有限制,只要在下一级任职的年限到规定就可以晋升上一个职级,这份文件执行时间到2019年年5月31日就废止了。第二个政策是2019年,新《公务员法》出台后,公务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晋升方式,有明确的职数和任职年限要求。根据题主所提出的职级并行是否有职数限制,应该所指的是张二个政策,可以肯定地说,职级并行是有职数限制的。

职数设置规定。职务与职级并行有职数的规定与单位的级别有关,单位的级别越高,设置的职数就越多,由于职务与职级涉及到很多不同级别的单位,我就不一一举例,就拿县级的一个行政机关来举例。例如:某县级政府下设的行政机关属于科级单位,职级的职数按单位总编制数(除工勤人员外)的10%设置3-4级调研员,60%设置1-4级主任科员,其中:1-2级主任科员占50%,3-4级主任科员占50%,其余为科员,科员分为1-2级科员。

职数的使用。在3-4级主任科员中,3级调研员设置多少,4级调研员设置多少由各单位根据情况自行设置。在1-2级主任科员中,1级主任科员设置多少,2级主任科员设置多少,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总的职数不能超过1-2级的总职数;在3-4级主任科员中,3级主任科员设置多少,4级主任科员设置多少,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总的职数不能超过3-4级的总职数。

总之,职务与职级并行有严格的职数限制,不能超出职数提拨使用干部。


文博自媒体



职级并行职数限制,据试点单位透露情况,部分职级有、部分职级没有。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增加国家公务员职务设置管理方面,实行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的内容,将于2019年6月1日实施。

消息一出,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热议,尤其涉及自身利益的国家公务员,关注度更高,可以理解。

国家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是否有职数限制,更是引起国家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单位国家公务员的热切关注,毕竟,国家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是广大基层单位国家公务员。


二、据国家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工作先行试点单位透露情况:

(一)主任科员以下职级,实行年功制,木有职数限制,只要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按规定年限晋升。

(二)调研员以上职级,实行年功制+职数限制,就是达到晋升年限,必须有空缺职数,方可晋升职级。

三、国家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试点情况,还要进一步总结、论证,修改完善,具体情况,还需国家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实施细则出台,方可明确。



z山海


就目前县以下机关职级并行政策来说,职级晋升是没有职数限制的,但个人认为,将来的职级应该会有一定的比例限制。

大家要知道职数是什么意思。就目前而言,职数包括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领导职数就是大家知道的一个单位配备几正几副,比如有的县人社局配备1正3副,4名领导。而按照规定,非领导职数不能超过领导职数的二分之一,如果领导职数是4的话,最多只能配备2名非领导。

但是,职级并行以后就不一样了,领导肯定会有职数限定,而职级是不会有职数限定的,因为职数只适用于领导和非领导,不适用于职级。不过,虽然职级不会有职数限定,但是应该会有一定的比例限制。比如一个正处级单位,最高职级只能晋升到正处级,不可能再向上晋升到副厅级,那么,一级到四级调研员之间应该会有一定的比例限制,而各级主任科员应该是没有限制的。

当然了,职级并行政策就是为了解决职务和职级间不兼容的问题的。到底各职级之间有没有限制,还需要最终政策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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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省直遴选


刚算了算,我工作20年套不上4级主任科员。现在已经上班10周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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