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什么是司法独立?

用户94180537827


先说司法为什么要独立。司法维护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最后一条堤坝。司法不仅有判断作用,裁决功能,还有指引功能。告诉人们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可以做。

但是司法所依据的准则是由什么决定的?是社会共识决定的。在国家里不是国王就是议会,反正是最高权力机构。

但是规则是条文,审判是事实,如何判定事实是法官依据法律做出的。法官能不能真正依照法律去判断,没有任何人能够保证。所以法官一定要由懂得法律,具备道德良知的人担任。

如果对法官的裁决有异议,想去干涉,就是破坏了法官的裁决过程。就是越权,就是替法官作出裁决。就是一个不那么有良知的人去做需要良知才能做的裁决。就会有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就是对司法的干扰。所以司法不应受到干扰,就要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独立指的是做出裁决的人和机构之外的人不得干扰司法过程。同时要保证做出裁决的人和机构不受到其他人和机构的影响。比如任免,罢免。所以法官一般要终身制的,生命和财产不受任何侵犯。

所以有任期的法官,可以被解职的法官,由政府发工资的法官都不是司法独立的。


一叶枫流O灵似舞妖


司法独立本是西方民主的典型案例,所谓的“独立”主要是指独立于行政,即各级行政部门不得干涉司法部门,因为行政部门在某些案件里本就是案件的参与方甚至被告方、侵权方,如果司法不能独立,则行政部门必然干涉司法以达到案件处理结果更加有利于行政部门,哪怕行政部门的行为是极端错误的。

这个原则其实早已有之,只不过叫法不同。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人人”即包括行政部门。再比如中国古代经常提到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新中国建立后党政军一体,很长的时间内地方一把手具有一个地区最为集中的权力。后来审计部门首先独立出来,而后检察、监察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政法部门的改革在近几年可谓大刀阔斧。垂直管理在地方上实质上已经达到了独立的目的。地市级部门(法院、检察院、环保局)向上汇报,不受地市级市委书记、组织部的影响,包括政绩、待遇、考评、任免等,利益分开了,在冲突的时候就可以秉公办理。

然而,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总是有各种各样的瓜葛。比如美国的大法官,虽然审判的时候可以不给总统面子,然而总统却能够动用自己的包括舆论影响、行政资源对大法官进行各种人身干扰。甚至总统可以以国家安全名义做出破坏法制的各种行为。为何会这样?

在911之前美国总统的权力非常受限,然而突如其来的国家安全危机需要行政部门进行足够迅速的资源调配和行动反应,于是国会通过了若干法案授予总统更多的权力以应对恐怖主义威胁。然而这个权力一旦授予,就像一把刀,能够砍敌人自然也能够砍自己人,所以走到特朗普这一代,开始动用权力进行各种国内利益的干涉,甚至对竞选对手进行干扰,虽然目前只是调查阶段只是嫌疑,但从逻辑上是实实在在可以操作成功的。

所以,司法独立最终只能是相对的。与行政绑定的司法必然导致各种腐败问题,而与行政完全隔离的司法却又严重影响行政效率,最终的结果就是根据实际的状况在两个极端之间进行平衡、游走,在保证一定行政效率的前提下实现司法公正或者在司法相对公正的前提下实现行政效率。


水滴的声音


司法独立泛指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在裁判上独立」、「在制度上独立」,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基本精神和原则。

基本含义

司法独立是法治之一个基本要素。司法独立主要包含两方面,即观点上独立和宪制上独立。

裁判上独立

指司法机构中的法官的判决必须根据法律及事实作出判断,不受任何外在干预或影响。法官执行职务时,享有和继续享有广泛保障,不会因以法官身分审案时所作行为而负上民事责任。

制度上独立

指在于保障审判体系实践司法事务时,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不当控管,以内部有效运作来实践制度上独立。指司法权不仅独立,且与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权力平等。例如:三权分立。

司法人员任命方式及任期保障能够确保司法独立。现代各国保障司法独立的方法,通常是法官一经聘用后,为使法官能安心地工作,行政和立法部门即不能轻易地解除法官职务或减少薪酬。此外,立法机关不得质疑法官已判之案。

各地情况

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自1789年成立以来,通过美国宪法体现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条建立了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部门,不过技术上,这一条只明确设立联邦最高法院,其它各个下级法院仍然需要立法机关再立法规定或设立,宪法还规定联邦政府的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系统,系统包括最高法院在国会所设立的各个下级法院在内。

美国总统拥有提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权力,大法官亦须获得美国参议院同意才能就任,任期为终身制,因此大法官具有重要的司法和政治影响力,拥有影响行政、立法的权力。

英国

英国枢密院过往担任司法系统的角色,但因枢密院成员均为英国上议院成员,加上英国政府是议行合一,有违权力分立。因此英国成立新的英国最高法院取代。


诸人皆醉独醒是罪


司法独立!也就是说,三司法!各行其事,互不相干!公安机关!对自己的立案侦查责任!检察机关!下对公安机关!行使监督职责!和对审判机关!负有提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法定责任!法官!则应该作为对控辩对方之间,不持有任何!有倾向性的偏见与歧视的,以公正人的角色出场!比如,法官!敢于针对检控官,在法庭上,再法官还没有判决被告有罪的前提下!就当着辩方律师和法官的面,称被告为犯罪分子!凶犯!原凶!杀人凶手!慕后主使等!有损以人格和被人以误解的称呼!来代表被告人。法官!敢于在自己自由裁判权的权力范围内,接合被告!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结合被告的社会生活环境!来作出超越法律本身条文的束缚!作出自己良心的判决!中国法官!就成仁了!仁是为法而成仁!实则成……人!(成人了!)永远记住最高检的话!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他人的……人生!


嗨嗨希


作为一个不资深非专业的软件系统架构师,我试着从软件系统角度谈谈个人看法。

软件系统里都有核心逻辑模块,要求稳定地按业务规则运算,相同的输入必须得到相同的输出,不受任何因素影响。

司法系统不就是一个体制的核心逻辑执行模块吗?输入的是调查取证,运行的逻辑规则是法律条文,输出的是判决结果。稳定的输出构成这个系统的公信力,就是软件质量啊。

更夸张一点,可能AI发展到一定程度,还真能取代司法系统,绝对独立、铁面无私,你可以怀疑规则错也不会怀疑运算错。

那独立性是啥呢?这就和软件概念无法完全类比了。

可以类比的情况是模块之间的关联性,如果司法系统的组织原则规定它受更高层次的组织制约,那从系统构架角度就可否定其独立性了。

不能类比的情况是因为现实中的司法系统是由人来运行的,人性有诸多弱点。可以想象的是,如果司法人员的饭碗、收入、职业前途、人身安全等关乎切身利益的因素由系统外的意志决定,则可以从人性角度否定其独立性。

综上,司法独立=释法稳定,无关法律条文是否合理,因为那是立法系统的事儿,也无关判决结果是否被执行,那是执法系统的事儿。

可以把它看成文本解释器,这个解释过程不要有谎言、强词夺理、模糊不清等荒谬错误,就算独立的。

举个极端的例子,法律条文有定义,公鸡能下蛋。现在一只母鸡控告公鸡抢了它的蛋,但拿不出证据,公鸡有证据,蛋就在它屁股下坐着。此案例的判决是公鸡胜诉,有问题吗?

所以我认为司法独立这个概念是可以超然于其他权力系统的形式而存在的,秦朝就近似于司法独立,泰国也无可指责。

实际上,如果要改造一个现行系统,先走司法独立也是安全的。这个系统本质上是一个解释裁判器,但却是公信力的基石。


用户94180537827



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权不受行政权力钳制。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核心。人类历史上的司法独立思想,最早见于孔子修订的儒家经典《尚书》中,周公反复强调君主不应干涉刑狱。



孔子也明确反对君主‘折狱无论,以意为限。’这是对《尚书》中,司法独立思想的继承和发扬。

此外,孔子还主张疑罪从无利于被告的无罪推定论——大辟,疑,赦。五刑,疑,赦。不罪无辜——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人类法治思想的鼻祖不是孟德斯鸠,而是圣人孔子。


最反对司法独立的是法家,韩非子曰:主握度量,所以操生杀之柄。又曰:明主之所以治臣者二柄则。二柄者,刑德也。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故人主用刑德,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

法家主张君主必须牢牢钳制刑罚,奴役臣民。宁枉勿纵,夷族连坐。

法家是法治的头号死敌!


杨朱学派


司法独立,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司法不受行政、立法等机构干扰,二是本国司法不受外国势力干扰。

司法一词中的“司”是个动词,也就是掌握、处理的意思。法律层面,司法是指法的适用,也就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专职司法机关,公安、国安等部涉及侦查在特定机构,也被纳入广义的司法机关。

司法独立一词,源自西方三权分立思想,说起来其实蛮简单的,执行起来有些难度。外部力量对司法独立的干预是常态,例如加拿大此次对华为高层孟晚舟的措施,就是典型的受到外部势力指导。


足球大玩家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司法部门有权独立完成。


在生活中大家应该知道,很多案件不在本地审理,可以到外地审理。公民可以申请。

法院在审判重大案件时,往往也不在案发地法院审理,而是在案发地以外的法院审理。其实这有利于规避本地有关部门的干扰。

司法独立不是不要监督司法机构。司法机构的工作照样要接受党,人大,政协,人民,舆论的监督,要接受司法部门的上级部门的监督。

司法监督,有利于法院调查取证的公正性,有利于判决的公正性。我国在推行案子法官负责制,每个案件都有一个负责的法官,对案件实行终身追责机制。


瓣雨花


司法独立,就是司法部门在决定案件时,按法律条文办理。不受政府制约。而有的受政府制约,当审核或定案时,自己不能决定,一旦不复合政府心意,就会换掉法官或其他司法职员,这样的司法,是不会独立的。成为了政府的工具。

司法独立,不分民族,不分国家,是有普世价值的。并且主席,总理,总统,在法律面前是和庶民同等。真正的司法独立,民可告官,官民一致。那法律由人大而定,是代表人民意愿的。无论司法部门外或司法部门内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样受审判刑。

在治国来说,主要治官,那民好治,哪个平民百姓不顺从司法的,不然动用公安,国安,百姓是过太平日子的,谁肯不听。就怕官不听,编着法,变着样,偷换法律,或以权代法,这样司法独立不了。

没有单纯司法独立的,只要司法独立,那行政也要独立,人大起监督作用,看其它部门执行如何。

全民都会监督,不许任何人有特殊权力,不许任何人有违法现象出献。这样何愁天下不太平?何愁经济不发展。社会不用维稳,就会按法路线走,建立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


夕阳无限好126669730


能不能不要问这么伤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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