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什麼是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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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司法為什麼要獨立。司法維護是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權益的最後一條堤壩。司法不僅有判斷作用,裁決功能,還有指引功能。告訴人們什麼應當做,什麼不可以做。

但是司法所依據的準則是由什麼決定的?是社會共識決定的。在國家裡不是國王就是議會,反正是最高權力機構。

但是規則是條文,審判是事實,如何判定事實是法官依據法律做出的。法官能不能真正依照法律去判斷,沒有任何人能夠保證。所以法官一定要由懂得法律,具備道德良知的人擔任。

如果對法官的裁決有異議,想去幹涉,就是破壞了法官的裁決過程。就是越權,就是替法官作出裁決。就是一個不那麼有良知的人去做需要良知才能做的裁決。就會有人凌駕於法律之上。

這就是對司法的干擾。所以司法不應受到干擾,就要保證司法的獨立性。司法獨立指的是做出裁決的人和機構之外的人不得干擾司法過程。同時要保證做出裁決的人和機構不受到其他人和機構的影響。比如任免,罷免。所以法官一般要終身制的,生命和財產不受任何侵犯。

所以有任期的法官,可以被解職的法官,由政府發工資的法官都不是司法獨立的。


一葉楓流O靈似舞妖


司法獨立本是西方民主的典型案例,所謂的“獨立”主要是指獨立於行政,即各級行政部門不得干涉司法部門,因為行政部門在某些案件裡本就是案件的參與方甚至被告方、侵權方,如果司法不能獨立,則行政部門必然干涉司法以達到案件處理結果更加有利於行政部門,哪怕行政部門的行為是極端錯誤的。

這個原則其實早已有之,只不過叫法不同。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裡的“人人”即包括行政部門。再比如中國古代經常提到的“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新中國建立後黨政軍一體,很長的時間內地方一把手具有一個地區最為集中的權力。後來審計部門首先獨立出來,而後檢察、監察部門實行垂直管理,政法部門的改革在近幾年可謂大刀闊斧。垂直管理在地方上實質上已經達到了獨立的目的。地市級部門(法院、檢察院、環保局)向上彙報,不受地市級市委書記、組織部的影響,包括政績、待遇、考評、任免等,利益分開了,在衝突的時候就可以秉公辦理。

然而,理想是美好的,現實總是有各種各樣的瓜葛。比如美國的大法官,雖然審判的時候可以不給總統面子,然而總統卻能夠動用自己的包括輿論影響、行政資源對大法官進行各種人身干擾。甚至總統可以以國家安全名義做出破壞法制的各種行為。為何會這樣?

在911之前美國總統的權力非常受限,然而突如其來的國家安全危機需要行政部門進行足夠迅速的資源調配和行動反應,於是國會通過了若干法案授予總統更多的權力以應對恐怖主義威脅。然而這個權力一旦授予,就像一把刀,能夠砍敵人自然也能夠砍自己人,所以走到特朗普這一代,開始動用權力進行各種國內利益的干涉,甚至對競選對手進行干擾,雖然目前只是調查階段只是嫌疑,但從邏輯上是實實在在可以操作成功的。

所以,司法獨立最終只能是相對的。與行政綁定的司法必然導致各種腐敗問題,而與行政完全隔離的司法卻又嚴重影響行政效率,最終的結果就是根據實際的狀況在兩個極端之間進行平衡、遊走,在保證一定行政效率的前提下實現司法公正或者在司法相對公正的前提下實現行政效率。


水滴的聲音


司法獨立泛指一個國家的司法系統「在裁判上獨立」、「在制度上獨立」,是一個重要的法治基本精神和原則。

基本含義

司法獨立是法治之一個基本要素。司法獨立主要包含兩方面,即觀點上獨立和憲制上獨立。

裁判上獨立

指司法機構中的法官的判決必須根據法律及事實作出判斷,不受任何外在干預或影響。法官執行職務時,享有和繼續享有廣泛保障,不會因以法官身分審案時所作行為而負上民事責任。

制度上獨立

指在於保障審判體系實踐司法事務時,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門不當控管,以內部有效運作來實踐制度上獨立。指司法權不僅獨立,且與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權力平等。例如:三權分立。

司法人員任命方式及任期保障能夠確保司法獨立。現代各國保障司法獨立的方法,通常是法官一經聘用後,為使法官能安心地工作,行政和立法部門即不能輕易地解除法官職務或減少薪酬。此外,立法機關不得質疑法官已判之案。

各地情況

美國

美國聯邦政府自1789年成立以來,通過美國憲法體現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三條建立了美國聯邦政府的司法部門,不過技術上,這一條只明確設立聯邦最高法院,其它各個下級法院仍然需要立法機關再立法規定或設立,憲法還規定聯邦政府的司法權屬於聯邦法院系統,系統包括最高法院在國會所設立的各個下級法院在內。

美國總統擁有提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權力,大法官亦須獲得美國參議院同意才能就任,任期為終身制,因此大法官具有重要的司法和政治影響力,擁有影響行政、立法的權力。

英國

英國樞密院過往擔任司法系統的角色,但因樞密院成員均為英國上議院成員,加上英國政府是議行合一,有違權力分立。因此英國成立新的英國最高法院取代。


諸人皆醉獨醒是罪


司法獨立!也就是說,三司法!各行其事,互不相干!公安機關!對自己的立案偵查責任!檢察機關!下對公安機關!行使監督職責!和對審判機關!負有提交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法定責任!法官!則應該作為對控辯對方之間,不持有任何!有傾向性的偏見與歧視的,以公正人的角色出場!比如,法官!敢於針對檢控官,在法庭上,再法官還沒有判決被告有罪的前提下!就當著辯方律師和法官的面,稱被告為犯罪分子!兇犯!原兇!殺人兇手!慕後主使等!有損以人格和被人以誤解的稱呼!來代表被告人。法官!敢於在自己自由裁判權的權力範圍內,接合被告!認罪認罰自首的情節!結合被告的社會生活環境!來作出超越法律本身條文的束縛!作出自己良心的判決!中國法官!就成仁了!仁是為法而成仁!實則成……人!(成人了!)永遠記住最高檢的話!你辦的不是案子,而是他人的……人生!


嗨嗨希


作為一個不資深非專業的軟件系統架構師,我試著從軟件系統角度談談個人看法。

軟件系統裡都有核心邏輯模塊,要求穩定地按業務規則運算,相同的輸入必須得到相同的輸出,不受任何因素影響。

司法系統不就是一個體制的核心邏輯執行模塊嗎?輸入的是調查取證,運行的邏輯規則是法律條文,輸出的是判決結果。穩定的輸出構成這個系統的公信力,就是軟件質量啊。

更誇張一點,可能AI發展到一定程度,還真能取代司法系統,絕對獨立、鐵面無私,你可以懷疑規則錯也不會懷疑運算錯。

那獨立性是啥呢?這就和軟件概念無法完全類比了。

可以類比的情況是模塊之間的關聯性,如果司法系統的組織原則規定它受更高層次的組織制約,那從系統構架角度就可否定其獨立性了。

不能類比的情況是因為現實中的司法系統是由人來運行的,人性有諸多弱點。可以想象的是,如果司法人員的飯碗、收入、職業前途、人身安全等關乎切身利益的因素由系統外的意志決定,則可以從人性角度否定其獨立性。

綜上,司法獨立=釋法穩定,無關法律條文是否合理,因為那是立法系統的事兒,也無關判決結果是否被執行,那是執法系統的事兒。

可以把它看成文本解釋器,這個解釋過程不要有謊言、強詞奪理、模糊不清等荒謬錯誤,就算獨立的。

舉個極端的例子,法律條文有定義,公雞能下蛋。現在一隻母雞控告公雞搶了它的蛋,但拿不出證據,公雞有證據,蛋就在它屁股下坐著。此案例的判決是公雞勝訴,有問題嗎?

所以我認為司法獨立這個概念是可以超然於其他權力系統的形式而存在的,秦朝就近似於司法獨立,泰國也無可指責。

實際上,如果要改造一個現行系統,先走司法獨立也是安全的。這個系統本質上是一個解釋裁判器,但卻是公信力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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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就是司法權不受行政權力鉗制。

司法獨立是法治的核心。人類歷史上的司法獨立思想,最早見於孔子修訂的儒家經典《尚書》中,周公反覆強調君主不應干涉刑獄。



孔子也明確反對君主‘折獄無論,以意為限。’這是對《尚書》中,司法獨立思想的繼承和發揚。

此外,孔子還主張疑罪從無利於被告的無罪推定論——大辟,疑,赦。五刑,疑,赦。不罪無辜——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人類法治思想的鼻祖不是孟德斯鳩,而是聖人孔子。


最反對司法獨立的是法家,韓非子曰:主握度量,所以操生殺之柄。又曰:明主之所以治臣者二柄則。二柄者,刑德也。殺戮之謂刑,慶賞之謂德。故人主用刑德,群臣畏其威而歸其利。

法家主張君主必須牢牢鉗制刑罰,奴役臣民。寧枉勿縱,夷族連坐。

法家是法治的頭號死敵!


楊朱學派


司法獨立,兩個層面的意思。一是司法不受行政、立法等機構干擾,二是本國司法不受外國勢力干擾。

司法一詞中的“司”是個動詞,也就是掌握、處理的意思。法律層面,司法是指法的適用,也就是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在我國現行體制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專職司法機關,公安、國安等部涉及偵查在特定機構,也被納入廣義的司法機關。

司法獨立一詞,源自西方三權分立思想,說起來其實蠻簡單的,執行起來有些難度。外部力量對司法獨立的干預是常態,例如加拿大此次對華為高層孟晚舟的措施,就是典型的受到外部勢力指導。


足球大玩家


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權的獨立,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干涉,司法部門有權獨立完成。


在生活中大家應該知道,很多案件不在本地審理,可以到外地審理。公民可以申請。

法院在審判重大案件時,往往也不在案發地法院審理,而是在案發地以外的法院審理。其實這有利於規避本地有關部門的干擾。

司法獨立不是不要監督司法機構。司法機構的工作照樣要接受黨,人大,政協,人民,輿論的監督,要接受司法部門的上級部門的監督。

司法監督,有利於法院調查取證的公正性,有利於判決的公正性。我國在推行案子法官負責制,每個案件都有一個負責的法官,對案件實行終身追責機制。


瓣雨花


司法獨立,就是司法部門在決定案件時,按法律條文辦理。不受政府制約。而有的受政府制約,當審核或定案時,自己不能決定,一旦不復合政府心意,就會換掉法官或其他司法職員,這樣的司法,是不會獨立的。成為了政府的工具。

司法獨立,不分民族,不分國家,是有普世價值的。並且主席,總理,總統,在法律面前是和庶民同等。真正的司法獨立,民可告官,官民一致。那法律由人大而定,是代表人民意願的。無論司法部門外或司法部門內的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同樣受審判刑。

在治國來說,主要治官,那民好治,哪個平民百姓不順從司法的,不然動用公安,國安,百姓是過太平日子的,誰肯不聽。就怕官不聽,編著法,變著樣,偷換法律,或以權代法,這樣司法獨立不了。

沒有單純司法獨立的,只要司法獨立,那行政也要獨立,人大起監督作用,看其它部門執行如何。

全民都會監督,不許任何人有特殊權力,不許任何人有違法現象出獻。這樣何愁天下不太平?何愁經濟不發展。社會不用維穩,就會按法路線走,建立一個真正的法制社會。


夕陽無限好126669730


能不能不要問這麼傷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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