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5 花炮“炸筒”致伤眼睛,法官执行维护权益

易某为父亲上坟时,在燃放“笛音雷”花炮的过程中,因花炮“炸筒”被炸瞎眼睛。酿成纠纷后,诉诸石门县法院,经法院一审判决并执行,易某终于从法院领取了自己的全部赔偿款。

2017年2月,易某在一商店购买了笛音雷礼炮2盒,当日下午,使用打火机在父亲坟前燃放时,其中1盒笛音雷炸筒,易某被炸伤右眼、右耳,当即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并进行了右眼球摘除手术,伤愈出院后,经鉴定机关鉴定,易某右眼球摘除,安装义眼的伤情为七级伤残,右耳爆炸性耳聋致极度听力障碍的伤情,为八级伤残。

后因赔偿问题,易某将笛音雷礼炮的生产者临澧县某花炮厂,销售者石门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及商店老板告上法庭,经公开审理,石门县法院依法判决临澧县某花炮厂赔偿易某因伤所致各项损失17万元。

判决生效后,临澧县某花炮厂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易某遂向石门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利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机会,执行法官约谈了该花炮厂厂长,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可能面临的信用惩戒等处罚措施进行了告知和解释,打消了该花炮厂“赖”的思想。

三日之后,该花炮厂厂长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将17万元执行款打进了法院账户。收到执行款后,执行法官即联系易某办理了领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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